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水利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 〕 75 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水利部派出的流域機構的主要職責、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調整方案〉的通知》(中央編辦發〔 2002 〕 39 號)精神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淮河水利委員會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淮河流域和山東半島區域內(以下簡稱流域內)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責,為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