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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4 九月 2015 分類:漁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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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總量管制方面 
 
  為配合國際社會對漁業資源之保育管理,並加強我國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及漁業資源保育,對於影響生態環境及漁業資源之漁業活動,研訂保育管理措施。因此,本會已將飛魚卵漁業活動,列入生態漁業之工作項目,並訂定總許可捕獲量及限制船數。 
 
  依據調查顯示,目前主要有宜蘭縣、澎湖縣、台北縣及基隆市等縣市政府轄屬漁船從事飛魚卵漁撈作業,為飛魚卵漁業管理,本會先於96年訂定「飛魚卵漁業管理措施」,並於97年5月公告當年及次年採捕期及量之限制,重點如下: 
 
採捕期間自97年5月16日至7月15日止。 
總容許漁獲量為300噸,其中宜蘭縣51噸、台北縣9噸、基隆市10噸、澎湖縣225噸、台中縣3噸及高雄市2噸。 
作業漁船應遵守當地縣(市)政府所訂每艘漁船可捕獲量規定,並填報漁撈日誌。 
 
  由於限制可採捕之漁船數量及總量管制,96及97年飛魚卵之漁獲量均被抑制在300公噸以下,另鑑於大陸漁船常違法進入彭佳嶼海域,強佔我國之飛魚卵傳統作業漁場,造成兩岸漁事糾紛,且破壞飛魚卵生態資源,漁業署協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在飛魚卵漁汛期,於作業漁場增加漁業巡護頻度,並對越界大陸漁船採取強力驅離或扣留作為,以維護我國漁船之作業權益。 
 
  (三)漁期、漁區方面 
 
  由於台東縣蘭嶼海域為飛魚主要漁場,導致外縣市漁船常赴蘭嶼海域從事飛魚捕撈作業,且均屬10噸級以上的大型漁船,漁具規模較大,因此飛魚資源之漁獲壓力也相對較高。而蘭嶼原住民從事飛魚捕撈的漁船噸位則均在5噸級以內,漁具規模不大,對漁業資源的漁獲壓力低;加以當地族人的文化祭祀活動以捕撈飛魚為主,其飛魚資源的永續利用,攸關當地飛魚海洋文化的傳承。為保育蘭嶼地區飛魚資源,並維護飛魚海洋傳統文化,同時考量避免大小船隻在小範圍內競相作業發生碰撞危險,本會漁業署於93年起即輔導台東縣政府進行飛魚漁業資源管理措施,並陸續修正管理內容。有關台東縣政府97年4月修正公告漁期及漁區之限制,重點如下: 
 
每年2月1日至7月31日,除無動力漁船筏外,禁止於蘭嶼沿岸3浬海域內採捕飛魚。 
禁止10噸以上漁船於6浬海域內採捕飛魚,及10噸以下漁船採捕飛魚時,不得使用類似水上摩托車等高速水上載具驅趕飛魚。 
使用扒網、焚寄網及棒受網等燈火漁業漁船禁止於蘭嶼沿岸6浬海域內作業。 
  為加強蘭嶼周邊海域之漁業巡護工作,在蘭嶼海域之禁漁期、禁漁區等限制漁撈作業期間及水域,漁業署除陸續調派轄屬「漁建2號」巡護船前往巡護外,並協請海岸巡防署將該海域列入重點巡護範圍,以加強漁業資源巡護及維持海上作業秩序之工作。 
 
 
 
圖:飛魚卵漁業管理規定
 
五、結語與展望 
 
  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維持生態系的平衡,一直是政府努力的目標。任何漁業資源過度地利用開發則將導致其族群生存危機,只有採預警式的管理方式才能確保資源的永續利用。飛魚(卵)資源的維護,不僅有資源保育的意義,對於蘭嶼的飛魚文化傳承亦有更深的意涵。本會當就資源變化情形,持續委託專家學者進行調查研究,俾作為總量管制調節之依據,此外,亦隨時邀集地方政府及區漁會檢討飛魚產業落實管理之相關問題,並加強資源保育之宣導工作,以期維護沿岸漁業資源永續經營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