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 洪國堯
農政與農情第194期
一、前言
飛魚屬於頜針魚目飛魚科,全世界三大洋均有分布,主要棲息於熱帶、亞熱帶的表水層溫暖海域,目前共紀錄有8屬52種飛魚,生命週期約2年。在台灣週邊海域則發現有6屬21種飛魚,常見的有黑鳍飛魚、斑鳍飛魚、白鳍飛魚等,以分布在台灣東部、東北部海域為主,澎湖海域也有發現飛魚的蹤跡。
飛魚屬洄游性魚類,主要以橈腳類及端腳類等浮游生物為主食,每年春夏時節,飛魚即隨著黑潮向北洄游經台灣東部海域,至彭佳嶼附近海域繁殖產卵,當飛魚群受驚嚇時,會有躍出水面在空中滑翔的習性。而飛魚卵粒具有黏絲,可附著於漂浮物或海草上,台灣與大陸漁民利用飛魚有產卵於海草之習性,將草蓆鋪設於海面,使飛魚穿梭於草蓆中產卵,以收取附著之飛魚卵,增加漁撈作業之收益。飛魚雖非我國沿近海之重要經濟性魚類,但飛魚卵經濟價值甚高,對於以往「放蓆取卵」的作業方式,恐引發飛魚資源永續利用的危機,更因食物鏈的關係可能導致生態系的失衡,因此經產官學者多次研議分析後,採取總量及禁漁期之漁業管理機制。
二、飛魚資源利用之現況
近年來,隨著漁船的大型化及漁撈機具的進步,漁船續航力增加,作業漁場由沿岸航向近海,漁撈作業則由傳統人力勞動轉換機械化作業,漁獲能力增加,使得飛魚的漁獲量也隨之增加。飛魚漁汛期為3~6月,作業漁場分布於台東縣、花蓮縣、宜蘭縣、屏東縣及澎湖縣等海域,其中以台東縣蘭嶼海域為主要漁場,作業漁法則以追逐網、燈火漁業、刺網等為主。而在台東縣蘭嶼地區之原住民以拼板舟或較小噸位之漁船捕撈飛魚,並充分利用飛魚作為重要食物來源,為當地之傳統文化。在台灣地區,飛魚近10年的平均年產量約750公噸,產值約8千萬元。
飛魚卵主要產期為4~7月,主要作業漁場集中在台灣東北部海域,在東部亦有不少漁獲,而在花蓮以南之漁獲則極少。以往捕撈飛魚卵的漁船約有200多艘,近10年之平均年捕獲量約為263公噸,產值約達4千600萬。捕獲之飛魚卵除少部份流入傳統市場及海產店外,大部分以外銷日本主。在國内,飛魚卵為高級海鮮料理食材之一,深受民眾喜愛。
圖:草蓆鋪設於海面收取附著之飛魚卵
三、飛魚資源之重要性
飛魚在食物鏈中屬於較低階層的消費者,又是中大型洄游性魚類重要餌料生物來源。在食物鏈中,飛魚也就扮演著消費者與被掠食者的不同角色,因此,應保護飛魚卵使其能順利孵化成飛魚,以維持生態系中各消費階層的完整性。由此可知,飛魚不應只是代表海洋中的一種魚類,而是巧妙維繫著海洋生態系的平衡的重要支撐點之一。
另台東縣蘭嶼地區原住民(達悟族)的信仰中,飛魚為來自天上之魚,平時與天神同住天界,只於每年3月間來到海洋供其捕食,季節結束後又重返天界,被視為上蒼賜予的神聖物品。因此當地文化就建構在飛魚到來的季節上,隨著飛魚的到來,每年都要舉行飛魚祭典,因此飛魚為當地文化核心,也是食物蛋白質主要來源,影響著當地族人作息。所以東部原住民並非單純利用飛魚資源營生,更有其文化意涵的傳承。
圖左:飛魚為蘭嶼地區原住民文化核心 圖右:孵化後63天的斑鰭飛魚幼魚
四、飛魚漁業管理成果
為飛魚資源的永續利用及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本會漁業署及相關縣市政府已陸續針對飛魚(卵)漁業委請相關學術單位研究並建立管理機制,其成果詳述如下:
(一)科學研究方面
為瞭解飛魚卵之生態特性及研議適當之管理措施,經委託專家學者進行飛魚生物學研究及飛魚卵資源量評估。研究指出在宜蘭及東北角海域3種常見的飛魚中,不論是雌魚與雄魚,其個別之體長及體重的關係大致相同;然而雌雄兩者其體重在同一體長條件下有明顯不同,且3種飛魚的雌魚平均體重皆比雄魚者大。
在宜蘭地區,白鰭飛魚、黑鰭飛魚及斑鰭飛魚的生殖腺指數(GSI,生殖腺與魚體重之比例)均在6月附近達到最高,此時段亦是附近海域捕撈飛魚卵的高峰期,因此可推斷此時期應為生殖旺季。而不同飛魚雌性個體的平均孕卵數分別為白鰭飛魚約3萬1千粒卵、黑鰭飛魚約5萬粒卵、斑鰭飛魚約1萬2千粒卵,其雌魚與雄魚之性別比約為1:3.4之間,均為雄魚多於雌魚,而成熟雌魚每尾卵巢平均重量約為30克。
由漁獲之季節分布與推移來看,可知漁期應從北部開始,並逐漸擴散至東部,但主要漁場仍集中於東北部,而颱風數及降雨量對飛魚卵的捕獲則有很大負面影響。另外,依據漁撈日誌之資料進行分析結果則表示,小船漁獲效率比大船來的高,而研究亦指出,近年飛魚卵漁獲量的下降可能與大陸船隻的競捕,及資源量的下降均有關連。而產量減少的現象,也漸接反映出產卵雌飛魚資源減少的現象,顯示飛魚資源量已呈現永續利用的危機。
(二)總量管制方面
為配合國際社會對漁業資源之保育管理,並加強我國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及漁業資源保育,對於影響生態環境及漁業資源之漁業活動,研訂保育管理措施。因此,本會已將飛魚卵漁業活動,列入生態漁業之工作項目,並訂定總許可捕獲量及限制船數。
依據調查顯示,目前主要有宜蘭縣、澎湖縣、台北縣及基隆市等縣市政府轄屬漁船從事飛魚卵漁撈作業,為飛魚卵漁業管理,本會先於96年訂定「飛魚卵漁業管理措施」,並於97年5月公告當年及次年採捕期及量之限制,重點如下:
採捕期間自97年5月16日至7月15日止。
總容許漁獲量為300噸,其中宜蘭縣51噸、台北縣9噸、基隆市10噸、澎湖縣225噸、台中縣3噸及高雄市2噸。
作業漁船應遵守當地縣(市)政府所訂每艘漁船可捕獲量規定,並填報漁撈日誌。
由於限制可採捕之漁船數量及總量管制,96及97年飛魚卵之漁獲量均被抑制在300公噸以下,另鑑於大陸漁船常違法進入彭佳嶼海域,強佔我國之飛魚卵傳統作業漁場,造成兩岸漁事糾紛,且破壞飛魚卵生態資源,漁業署協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在飛魚卵漁汛期,於作業漁場增加漁業巡護頻度,並對越界大陸漁船採取強力驅離或扣留作為,以維護我國漁船之作業權益。
(三)漁期、漁區方面
由於台東縣蘭嶼海域為飛魚主要漁場,導致外縣市漁船常赴蘭嶼海域從事飛魚捕撈作業,且均屬10噸級以上的大型漁船,漁具規模較大,因此飛魚資源之漁獲壓力也相對較高。而蘭嶼原住民從事飛魚捕撈的漁船噸位則均在5噸級以內,漁具規模不大,對漁業資源的漁獲壓力低;加以當地族人的文化祭祀活動以捕撈飛魚為主,其飛魚資源的永續利用,攸關當地飛魚海洋文化的傳承。為保育蘭嶼地區飛魚資源,並維護飛魚海洋傳統文化,同時考量避免大小船隻在小範圍內競相作業發生碰撞危險,本會漁業署於93年起即輔導台東縣政府進行飛魚漁業資源管理措施,並陸續修正管理內容。有關台東縣政府97年4月修正公告漁期及漁區之限制,重點如下:
每年2月1日至7月31日,除無動力漁船筏外,禁止於蘭嶼沿岸3浬海域內採捕飛魚。
禁止10噸以上漁船於6浬海域內採捕飛魚,及10噸以下漁船採捕飛魚時,不得使用類似水上摩托車等高速水上載具驅趕飛魚。
使用扒網、焚寄網及棒受網等燈火漁業漁船禁止於蘭嶼沿岸6浬海域內作業。
為加強蘭嶼周邊海域之漁業巡護工作,在蘭嶼海域之禁漁期、禁漁區等限制漁撈作業期間及水域,漁業署除陸續調派轄屬「漁建2號」巡護船前往巡護外,並協請海岸巡防署將該海域列入重點巡護範圍,以加強漁業資源巡護及維持海上作業秩序之工作。
圖:飛魚卵漁業管理規定
五、結語與展望
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維持生態系的平衡,一直是政府努力的目標。任何漁業資源過度地利用開發則將導致其族群生存危機,只有採預警式的管理方式才能確保資源的永續利用。飛魚(卵)資源的維護,不僅有資源保育的意義,對於蘭嶼的飛魚文化傳承亦有更深的意涵。本會當就資源變化情形,持續委託專家學者進行調查研究,俾作為總量管制調節之依據,此外,亦隨時邀集地方政府及區漁會檢討飛魚產業落實管理之相關問題,並加強資源保育之宣導工作,以期維護沿岸漁業資源永續經營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