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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 胡其湘
一. 前言
近來隨著兩岸關係對立的和緩,兩岸經貿交流日益活絡與密切,政府部門順應這股潮流,積極協助台灣漁業產業開創拓展大陸內需市場。如今台灣養殖活魚也能直接輸銷 大陸;行政院於本( 99 )年 3 月 29 日核定台灣活魚運搬船可直航大陸地區 11 個港口,該項制度面的突破,不僅縮短了養殖活魚外銷大陸的運銷時間,提高活魚存活率,降低運銷成本外,同時可大幅拓展我養殖活魚的銷售市場,賺取外匯,增加漁民收益,提高產業競爭力。這是兩岸漁產貿易的重大突破,也是兩岸間漁業交流的歷史新頁。
政府為解決石斑魚等養殖活魚外銷問題,前於 96 年 12 月 19 日發布「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允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漁船,可以運搬石斑等 7 種指定養殖活魚至香港銷售。惟尚不能運銷至大陸,僅能至香港地區之後,再轉運至大陸地區,徒增載運時間及成本,且增加活魚損耗,不利拓展有龐大需求之大陸華南地區重要城市。現在修訂該管理辦法後,台灣養殖活魚不僅可以直接輸銷大陸,而且也取消魚種的限制,可望大幅提高台灣養殖活魚在大陸市場之競爭力。
二 . 推動規劃與效益
本次開放活魚運搬船得申請航行停泊大陸地區的港口,以福建省福州馬尾、泉州南安石井港、福清南青嶼、長樂松下、東山銅陵、晉江深滬及廈門大嶝等 7 處,廣東省惠州港及湛江長橋等 2 處,以及浙江省舟山普陀沈家門及寧波象山石浦等 2 處,合計 11 處;而台灣地區有台南市安平漁港、台南縣將軍漁港、高雄市旗津漁港、高雄縣興達漁港、屏東縣東港、枋寮、小琉球、澎湖縣馬公、七美、竹灣等 10 個漁港允許活魚運搬船停泊。台灣養殖的活魚均可透過上述港口行銷;大陸開放之 11 個港口,其行銷範圍已可涵蓋大陸華南地區的重要城市。在東南亞幾個主要養殖石斑魚的競爭國家中,透過活魚運搬船運搬至大陸福建沿海地區的時間,以台灣所需時間最短,約 15 至 20 個小時,其餘如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及印尼等,約需 3 至 13 天。由此比較,台灣具有供應大陸華南消費市場活魚的優越地理條件,確實應把握此一地理優勢,掌握市場先機。
三 . 管理機制
活魚運搬船可直航大陸,係屬單向貿易措施,目前有 15 艘活魚運搬船經核准經營載運養殖活魚直接輸銷大陸;為強化管理機制,前揭經核准經營的活魚運搬船,均須裝設船位回報器( VMS ),且漁船於出港前啟動,並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通報出港,經海岸巡防機關確認後,始得出港。出港後,船位回報器( VMS )需維持開啟狀態且每 2 小時回報船位一次,直至返港後才可通報關閉;倘若通訊電台無法收到回報資料,將命該船即刻返港修復,進港後未完成修復,不得出港。同時管理辦法業已規定,活魚運搬船回程不得載運大陸貨品進港,並由海岸巡防機關配合加強運搬船之管制防範,將可有效防止走私及疫病流入的風險。活魚運搬船業者應確實遵守前揭「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違者將予收回或撤銷漁業執照處分,並以走私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