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表示,我國外銷養殖鰻新管理制度即日起調整實施,原公告之「核發鰻魚出口同意書注意事項」,改為「外銷養殖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核發要點」。
該要點除續對鰻魚進行檢驗管理外,同時將生產運銷流程各環節之業者、販運商及出口商一併納入管理,俾確實掌握養殖鰻魚生產品質及產品流向管制。新制度之實施除更可達到鰻魚品質安全管理目的外,亦可逐步建立國內相關養殖產業推動生產履歷制度之示範,進一步帶動產業之優質化。我國外銷養殖鰻魚,包括活鰻及加工鰻平均每年約二萬餘公噸,主要市場在日本,惟自前(92)年底我輸日鰻魚經檢出藥物殘留後,日本即對我國出口鰻魚實施命令檢查,即逐批檢驗,致影響活鰻於日本市場之競爭力。為此已於92年10月公告「核發鰻魚出口同意書注意事項」,主要在於管控出口鰻魚數量並篩檢有否藥物殘留,並核發「鰻魚貨品出口同意書」,經實施年餘,已初步有效達到品質管理之目的,惟現今為配合國際漁產品回溯追蹤工作,並加強管制層面,再度修正原注意事項。
目前公告實施之「外銷養殖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核發要點」,除涵括原規範對於出口鰻魚的檢驗管理工作外,並結合養殖生產作業履歷紀錄,由業者檢附相關文件申辦「出口鰻魚生產管理證明書」,俾以報關出口。對出口鰻魚的檢驗管理措施僅屬治標,惟有鰻業各相關生產者、運銷者、進出口業者共同做好養殖場自我管理、避免不當用藥及來源不明者混入,才是確保漁產品品質的治本辦法。
同時,漁業署業已積極加強對各養殖場之養殖管理進行輔導及監測外,並將繼續輔導設置優良養殖場,徹底調整養殖生產模式,建立安全及優質化之產銷管理機制,以提昇我國養殖漁產品之衛生品質水準, 強化外銷市場競爭力。(漁業推廣第2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