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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4 九月 2015 分類:漁業生產履歷成果
列印
三、美國與加拿大
 
(一)美國 
 
1.提出Food Traceability白皮書:2004年3月美國USDA提出Food Traceability白皮書,聯邦法律規定CRF21要求國內食品應符合HACCP。同年12月發佈關於食品紀錄(食品履歷)之新規範,要求兩年內,食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食品之履歷紀錄,俾供追蹤危害人體健康或有衛生安全之虞食品的來源與流向。
2.原產地標示法:美國在產銷履歷方面與歐盟明確規範流程中詳細的紀錄不同,其較偏向後端追溯,另為了加強生物恐怖攻擊的警戒,產品「原產地標示法(Country of origin labeling,COOL)」成為規範強化的一環,新法規定國內外所有食品工廠在裝船前有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登錄的義務,自2006年9月20日起針對除了野生或養殖魚以外之所有產品強制實施原產地標示。另美國自 2003 年10月起,規定輸美的生鮮食品必須能夠在四小時之內提供回溯之履歷資訊,否則有權就地銷毀。在美國產養殖貝類,須由各州貝類衛生管制局於產品之容器或包裝上標示其認驗證號碼,以茲證明其符合該州之檢查標準,並做為追溯的工具。運販商及相關經手之業者亦必須留下紀錄,以備當局查驗。
3.廠商自行衡量其成本與效益:依美國農業部(USDA)2004年有關美國食品「產銷履歷的經濟理論分析」指出「完全的產銷履歷是不可能的事」,「產銷履歷系統」並非指「從麵包追溯到麥田或從蘋果汁追溯到某一棵蘋果樹。」而是必須由參與之廠商自行衡量其成本與效益,例如重視供應管理、安全及商譽等因素,來決定其實施「產銷履歷系統」的深度、廣度及嚴謹度。此一系統並不必針對每一個屬性及供應鏈的每一步驟,都做到非常嚴謹。
 
(二)加拿大
 
  加拿大畜牧業自2003年5月爆發狂牛症之後,牛肉及其加工製品受到嚴重衝擊,消費者對食用肉品安全性之信心大跌。加拿大政府為消費者對於肉品的食用安全恢復信心,不斷地透過改善畜牧產業環境衛生、加強查驗食品生產製造加工業者等方面著手。2005年更進一步推動食品安全提升計畫(THE Food Safety Enhancement Program, FSEP ),對所有聯邦認證制度產品,鼓勵與支持業者發展、實施並維持「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Hazard Analysis Critical Control Point, HACCP)」的政策,確保農民種植、養殖安全的食品原料,並確保食品在上市年能免受各種潛在危害。六個部會亦成立Can-Trace組織,建立牛肉、蔬果與漁產作業標準(. Thompson. 2005)。
 
四、中國及其他國家
 
(一)中國
 
  在中國養殖漁業政策的全力推動下,養殖產量已明顯上升,但由於養殖業者過分追求高密度、高產量,不重視品質和水質環境等方面的問題,致使養殖水產病害嚴重,繼而濫用藥物,水產品衛生安全事件經常發生,對養殖產業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為此,中國農業部曾要求漁業局,應要求各地漁業行政部門,依法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對水產品質量監測檢測單位等展開檢查,切實履行監督管理權責。於各地重點規範種苗、飼料和藥物的使用和管理;輔導種苗場及養殖場建立健全的生產紀錄、用藥紀錄、銷售紀錄,及建立種苗場與養殖場登記備案制度,強化產業自律方面的積極作為。
 
  漁業部門將重點加強養殖過程各環節用藥行為的監管,並延伸至批發市場,擴大監測範圍,增加監測品種與抽查頻率,並對有問題之產品展開追溯調查和查處,以強化最為人詬病的產品流程監控。由於魚、蝦等水產品的養殖過程較其他農產品要複雜得多,病害防治與活魚(蝦)運輸的難度亦高。目前中國各地已積極展開對水產品市場的監管工作。尤其,北京市開始實施「水產品市場准入管理制度」,即標示證明不全或標示證明與貨物種類不符的水產品不得上市銷售,要求每一批次水產品最大應以車為單位,提供縣境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地證明,進口水產品則必須提供報關單。
 
  於2006年底,北京市已有數家大型超市的10個賣場,其出售的活、冰鮮魚及甲魚都隨身貼有『追溯』標籤,市民可透過手機簡訊、查詢機等方式對水產品的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檢測、交易等相關訊息進行查詢。到2008年奧運會前,北京市大型超市出售的全部北京地區及部分外地進入的魚及甲魚身都將掛「身分證」,並逐步推廣至其他水產品。
 
(二)東南亞諸國
 
  在東由於泰國蝦類之年出口量高達35萬公噸,為符合國際市場規定及消費者之要求,目前有二家冷凍加工廠接受泰國農業部及科學與環境部補助,進行以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無線射頻辨識系統)技術應用於蝦類生產履歷追溯系統之可行性試驗,將蝦類之生產、運送及製造過程相關資料紀錄於RFID標籤並匯入資料庫以利履歷追蹤,確保其產品之安全及順利進入歐盟市場,本計畫有關RFID資料管理系軟體開發部分係由泰國IBM分公司提供協助。
 
  馬來西亞政府亦以計畫獎勵鼓勵民間企業化經營養殖漁業並鼓勵食品加工業者共同投資。鼓勵民間投入養殖業的產銷履歷制度,透過源頭管制、自主管理及產品責任理念的建立可追溯制度。東南亞國家之養殖事業在技術方面雖不如臺灣發達,但該等國家之政府與民間已經為其養殖業的產業技術與國際貿易競爭力,投注心力,由此該等國家水土資源及勞力成本比台灣低很多,其發展潛力,值得關注。(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