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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只要商品要上架,知名的通路商一定會要求各供應商必須先具備全球位址碼(Global Location Number, GLN),以利後續的e化訊息傳輸。而廠商在使用GLN時,有義務主動告知交易伙伴,其使用之全球位址碼與相對應之資料。由於GS1的國際條碼已是產品進入量販店與超級市場等通路的必備工具,推動應用農漁產品分類編碼與國際條碼結合,可以銜接生產端的履歷至賣場販售條碼,加速其物流處理與消費市場的流通;並可以透過國際條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統的應用,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農漁產品安全追溯資料庫直接與國際接軌,有利農漁產品外銷市場的開發與臺灣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之需求。漁產品分類編碼原則是以「臺閩地區漁業統計年報」的魚種代碼與漁業現況編列,包括:魚、蝦、貝及藻類等食用與非食用漁產品。
魚種分類的編號是作為資訊管理中產品編號的鑰匙,而GTIN(Global Trade Item Numbers)與GLN則是組織會員用來當作獲取資訊的鑰匙,作為資料收集的利器,方便生產與物流的追蹤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的控管,建立電子化的食品安全追蹤系統,可將農產品的食品安全控管機制,與整體管理提昇至更高層次。紓解現今產銷失調的問題,透過條碼化管理,方便水產養殖業產銷電子資料的收集與分析,有助於生產計劃的規劃預測,達到產銷平衡,符合消費者的需求。而國際條碼所攜帶的資料都是直接連結資料庫,可奠定農產品資訊化的基礎,更擴大支援農業電子商務的需求。避免人力、物力、金錢和時間等成本浪費,遵行國際間共通使用的標準GS1國際條碼系統,可避免因採用自行開發編碼結構,甚至與國際接軌時產生的不必要浪費, 加速農業產品在消費市場的流通速度,國際條碼是產品進入量販、超市等通路的必備工具,詳表3-1 GLN資料欄位名稱。
表3-1 GLN資料欄位名稱
No |
欄位名稱 |
必填/選填 |
說明 |
1 |
GLN |
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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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中文名稱 |
必填 |
如漁戶未成立公司名稱可以養殖戶的人名來填寫 |
3 |
公司英文名稱 |
必填 |
無英文名稱,則可以羅馬拼音直譯 |
4 |
公司中文地址 |
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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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英文地址 |
必填 |
可依中華郵政英文地址翻譯 |
6 |
代表人中文名稱 |
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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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代表人英文名稱 |
選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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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代表人職稱 |
選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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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電話 |
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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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傳真 |
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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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Mail |
選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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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Web site |
選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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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統一編號 |
選填 |
若為公司等單位,必填 |
14 |
產業種類-水產養殖業、漁撈漁業、周邊產業 |
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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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所在地 |
選填 |
魚塭、漁船或工廠所在地 |
資料來源:GS1 Taiwan
第三節 推動產銷履歷之相關法規
歐盟自1993年起規範進口之水產加工品均需通過HACCP之驗證,2002年訂定EC NO. 178/2002法規,並於2005年1月1日起實施食品訊息可追蹤系統,於「食品追蹤紀錄管理辦法」,規範所有於銷售及販賣,均必須具備可以追蹤生產者或加工之資訊,同時與歐洲商品條碼(EAN)結合,並提供品質標示,特別對基因轉殖食品之標示最為嚴苛。在日本與食品安全及產銷履歷相關法令包括:JAS法、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及牛個體識別情報特別法等,由此可見日本對於食品安全與產銷履歷的重視程度。我國除了前述由農政單位制定的「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規範「產銷履歷產品」及其相關之認、驗證制度外,為了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在產銷履歷制度未推動前,已立法訂定「食品衛生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茲分述如次:
一、衛生類法規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立法目的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本法所稱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食品業者,係指經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經營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1. 變質或腐敗者。
2.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3.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4. 染有病原菌者。
5.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 險;其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 並得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對於涉嫌違反第11條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2條所為之規定者,得命暫停作業,並將涉嫌物品封存。
二、經濟類法規
(一)商品標示法
本法之立法要旨,係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其主要規範如次:
1.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1)商品名稱。
(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3)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4)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5)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2.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1)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2)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3)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商品檢驗法
本法之立法要旨,係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其檢驗工作除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將有關檢驗之技術工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代為實施。主管機關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評鑑、監督考核、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檢驗業務處理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前項商品採驗證登錄或符合性聲明方式執行檢驗者,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商品之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前項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依國際公約所負義務,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指定之;無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可供參酌指定者,由主管機關訂定檢驗規範執行之。輸出商品,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經貿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標準檢驗。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如因特殊原因,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應先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標準檢驗局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第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結果符合者,准予登錄,並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依商品種類,由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若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標準檢驗局應撤銷之,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得逕為公告註銷。
(三)消費者保護法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於1994年1月11日公布施行,全文共7章64條,內容涵蓋消費者追求安全的權利、選擇的權利、明瞭事實真相的權利、意見受尊重的權利及受害者求償的權利等五大基本權利。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保障消費者的「消費安全」與在契約上的「消費公平」兩種消費權益。
黃明陽先生於其著作「消費者保護法基礎篇」一書中,認為消費者保護法是一種新領域,對政府機關而言,也次一種新的工作挑戰,更是一個國家進步的指標。消費者保護法上所稱的「消費」,並非純粹經濟理論上的一種概念,而是事實上的一種消費行為。消費問題的架構,包括政府、業者及消費者三個主體,但真正的主角是消費者。如果每一個消費者都有正確的消費觀念,在經政府與業者的努力,要達到「消費者保護」必然事半功倍。每一種行業也都要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而政府要求各行各業經營業者依法取得合法立案的目的,主要在作為管理業者的必要措施。事實上政府機關對於未經合法立案的業者,在法律上更應採取行政管制措施,才能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發生。
每個人都是消費者,生產者或相關業者在其日常生活中,也會像一般人一樣需要消費,也是消費者。因為每個人都需要生活,所以每個人都具有消費者的角色。產品如有問題,業者即應負產品責任,所謂「產品責任」,係指在該產品整個產銷過程中,如有違反其法定經營義務者,對於使用或食用其產品而受害的人,依法應負擔的責任。而經銷者包括:量販店、大賣場、超級市場、便利商店、零售店或路邊攤,亦應就其經銷之產品負責;原有產品一經變更,其變更部分應由改裝或分裝業者負產品責任。產品如造成消費者受害,與該產品有關之所有產銷業者應負連帶責任,民事責任之連帶責任原則上係採取「自己責任,自己負擔」的規定辦理。因此,產銷履歷在整個供應鏈,其保留之紀錄及可追溯資訊,萬一產品發生問題時,方便釐清責任及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至於,對於有消費者安全之虞的產品,業者應負回收責任。
消費者的生活受到消費資訊所左右,為使消費者做出正確的消費選擇,提供消費者所需知道的事實,這就是「消費者有知的權利」,也就是明瞭事實真相的權利。政府應善盡消費資訊行政監督之責,應積極提供或發布必要的消費資訊供消費者應用;在業者方面,應提供消費者充分、正確的資訊;消費者亦應蒐集必要的消費資訊採取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消費資訊的充實,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消費安全與消費公平權益,業者有確保其消費資訊真實的義務。
不同的產地,生產不同品質的產品,產品標示說明,可以說是該產品的「身分證」,除了對消費者在選擇購買方面極為重要外,更是維護消費安全與消費公平的重要手段。所以產品的標示說明及其驗證標章,屬於消費者重要的「知的權利」。良好的標示,可以提供必要的消費資訊,作為消費者正確選擇判斷的重要參考依據。為確保消費的公平,避免誤導,所以消費者保護法明訂,企業經營者應依照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作標示。而有標章品質有保證「認明標章」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國內或國外機構依據一定標準,檢驗通過後給予一定的品牌或標誌,有助於消費者選購辨識,可以有效減少一般消費者選購方面的困擾。目前產銷履歷水產品驗證,為一種不具強制約束力的自願性驗證,其經過驗證所取得之標章,可作為一種具有一定品質的表示或表徵,但非屬於品質保證性質。
產品應有必要的包裝,包裝的主要目的在確保品質、方便運輸,基本前述理由,故對於所有的產品,均應以必要的包裝為最高指導原則。業者對於產品的保護或品質的保全,須有適切的必要包裝。至於散裝的產品則因缺少包裝,無法予以任何標示說明,消費者無法得知其必要的消費資訊,也無法確保其產品的安全品質,因此散裝產品較有危險性。誠信的包裝與標示說明,有助於建立商譽,但產品不可以過度包裝,以免浪費社會資源。以下就目前國內與產銷履歷相關法律列舉如表3-2。
表3-2 國內現有與產銷履歷相關之法律
法規 |
主要規範內容 |
備註 |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1.農業發展條例 2.漁業法(研訂中之水產養殖法) 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4.糧食管理法 5.農藥管理法 |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研訂中之「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經濟類 (經濟部) |
1. 商品標示法 2. 商品檢驗法 3. 貿易法 4. 公平交易法 5.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6. 消費者保護法 7.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8. 電子簽章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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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環保類 |
1.食品衛生管理法 2.環境影響評估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海洋污染防治法 5.環境用藥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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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勞動基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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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註法律之規範對企業經營者均有權利義務之規範,對違反者亦均訂定罰則。
2. 相關法律大部分有其主管機關,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亦訂有會商機制。
第四節 現階段養殖水產品推動產銷履歷之瓶頸
因水產品之特殊性質,其集貨、出貨、運輸之保鮮、防止混貨,批量的規模、批量之合併與分割有必要訂定合理有效之單位及紀錄規範,其為便於追蹤與追溯所增加之成本提高使業者裹足不前。水產品品質與安全增加之認驗證、檢驗費用也會增加成本支出,在市場尚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時候,造成推動之障礙。又由於養殖業者普遍年長而學歷不高,以紙本記錄已有困難,以電腦系統建立追溯資料更是困難,必須有年輕一代或由產業團體專人協助,在產業團體人力缺乏狀況下,要將生產履歷資料電腦化,可說困難叢生。此外,由生產至銷售之供應鏈各階段的標準化問題之解決,相關業者均將增加成本支出。建立可追溯制度,其建構資訊設施(如個人電腦、網路、計量器、資訊處理設備等)之費用及勞力投入大幅增加成本,除非企業經營或經營面積較大之業者,否則是不可能投入,即使政府補助及購置,其後續維護亦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