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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4 九月 2015 分類:漁業生產履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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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臺灣,只要商品要上架,知名的通路商一定會要求各供應商必須先具備全球位址碼(Global Location Number, GLN),以利後續的e化訊息傳輸。而廠商在使用GLN時,有義務主動告知交易伙伴,其使用之全球位址碼與相對應之資料。由於GS1的國際條碼已是產品進入量販店與超級市場等通路的必備工具,推動應用農漁產品分類編碼與國際條碼結合,可以銜接生產端的履歷至賣場販售條碼,加速其物流處理與消費市場的流通;並可以透過國際條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統的應用,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農漁產品安全追溯資料庫直接與國際接軌,有利農漁產品外銷市場的開發與臺灣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之需求。漁產品分類編碼原則是以「臺閩地區漁業統計年報」的魚種代碼與漁業現況編列,包括:魚、蝦、貝及藻類等食用與非食用漁產品。
 
  魚種分類的編號是作為資訊管理中產品編號的鑰匙,而GTIN(Global Trade Item Numbers)與GLN則是組織會員用來當作獲取資訊的鑰匙,作為資料收集的利器,方便生產與物流的追蹤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的控管,建立電子化的食品安全追蹤系統,可將農產品的食品安全控管機制,與整體管理提昇至更高層次。紓解現今產銷失調的問題,透過條碼化管理,方便水產養殖業產銷電子資料的收集與分析,有助於生產計劃的規劃預測,達到產銷平衡,符合消費者的需求。而國際條碼所攜帶的資料都是直接連結資料庫,可奠定農產品資訊化的基礎,更擴大支援農業電子商務的需求。避免人力、物力、金錢和時間等成本浪費,遵行國際間共通使用的標準GS1國際條碼系統,可避免因採用自行開發編碼結構,甚至與國際接軌時產生的不必要浪費, 加速農業產品在消費市場的流通速度,國際條碼是產品進入量販、超市等通路的必備工具,詳表3-1 GLN資料欄位名稱。
表3-1 GLN資料欄位名稱
No 欄位名稱 必填/選填 說明
1 GLN 必填
2 公司中文名稱 必填 如漁戶未成立公司名稱可以養殖戶的人名來填寫
3 公司英文名稱 必填 無英文名稱,則可以羅馬拼音直譯
4 公司中文地址 必填
5 公司英文地址 必填 可依中華郵政英文地址翻譯
6 代表人中文名稱 必填
7 代表人英文名稱 選填
8 代表人職稱 選填
9 電話 必填
10 傳真 必填
11 E-Mail 選填
12 Web site 選填
13 統一編號 選填 若為公司等單位,必填
14 產業種類-水產養殖業、漁撈漁業、周邊產業 必填
15 所在地 選填 魚塭、漁船或工廠所在地
資料來源:GS1 Taiwan
 
 
第三節 推動產銷履歷之相關法規
 
  歐盟自1993年起規範進口之水產加工品均需通過HACCP之驗證,2002年訂定EC NO. 178/2002法規,並於2005年1月1日起實施食品訊息可追蹤系統,於「食品追蹤紀錄管理辦法」,規範所有於銷售及販賣,均必須具備可以追蹤生產者或加工之資訊,同時與歐洲商品條碼(EAN)結合,並提供品質標示,特別對基因轉殖食品之標示最為嚴苛。在日本與食品安全及產銷履歷相關法令包括:JAS法、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及牛個體識別情報特別法等,由此可見日本對於食品安全與產銷履歷的重視程度。我國除了前述由農政單位制定的「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規範「產銷履歷產品」及其相關之認、驗證制度外,為了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在產銷履歷制度未推動前,已立法訂定「食品衛生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茲分述如次:
 
一、衛生類法規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立法目的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本法所稱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食品業者,係指經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經營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1. 變質或腐敗者。
2.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3.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4. 染有病原菌者。
5.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 險;其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 並得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對於涉嫌違反第11條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2條所為之規定者,得命暫停作業,並將涉嫌物品封存。
 
二、經濟類法規
 
(一)商品標示法
本法之立法要旨,係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其主要規範如次:
1.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1)商品名稱。 
(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3)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4)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5)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2.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1)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2)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3)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商品檢驗法
 
  本法之立法要旨,係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其檢驗工作除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將有關檢驗之技術工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代為實施。主管機關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評鑑、監督考核、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檢驗業務處理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前項商品採驗證登錄或符合性聲明方式執行檢驗者,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商品之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前項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依國際公約所負義務,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指定之;無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可供參酌指定者,由主管機關訂定檢驗規範執行之。輸出商品,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經貿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標準檢驗。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如因特殊原因,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應先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標準檢驗局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第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結果符合者,准予登錄,並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依商品種類,由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若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標準檢驗局應撤銷之,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得逕為公告註銷。
 
(三)消費者保護法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於1994年1月11日公布施行,全文共7章64條,內容涵蓋消費者追求安全的權利、選擇的權利、明瞭事實真相的權利、意見受尊重的權利及受害者求償的權利等五大基本權利。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保障消費者的「消費安全」與在契約上的「消費公平」兩種消費權益。
 
  黃明陽先生於其著作「消費者保護法基礎篇」一書中,認為消費者保護法是一種新領域,對政府機關而言,也次一種新的工作挑戰,更是一個國家進步的指標。消費者保護法上所稱的「消費」,並非純粹經濟理論上的一種概念,而是事實上的一種消費行為。消費問題的架構,包括政府、業者及消費者三個主體,但真正的主角是消費者。如果每一個消費者都有正確的消費觀念,在經政府與業者的努力,要達到「消費者保護」必然事半功倍。每一種行業也都要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而政府要求各行各業經營業者依法取得合法立案的目的,主要在作為管理業者的必要措施。事實上政府機關對於未經合法立案的業者,在法律上更應採取行政管制措施,才能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發生。
 
  每個人都是消費者,生產者或相關業者在其日常生活中,也會像一般人一樣需要消費,也是消費者。因為每個人都需要生活,所以每個人都具有消費者的角色。產品如有問題,業者即應負產品責任,所謂「產品責任」,係指在該產品整個產銷過程中,如有違反其法定經營義務者,對於使用或食用其產品而受害的人,依法應負擔的責任。而經銷者包括:量販店、大賣場、超級市場、便利商店、零售店或路邊攤,亦應就其經銷之產品負責;原有產品一經變更,其變更部分應由改裝或分裝業者負產品責任。產品如造成消費者受害,與該產品有關之所有產銷業者應負連帶責任,民事責任之連帶責任原則上係採取「自己責任,自己負擔」的規定辦理。因此,產銷履歷在整個供應鏈,其保留之紀錄及可追溯資訊,萬一產品發生問題時,方便釐清責任及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至於,對於有消費者安全之虞的產品,業者應負回收責任。
 
  消費者的生活受到消費資訊所左右,為使消費者做出正確的消費選擇,提供消費者所需知道的事實,這就是「消費者有知的權利」,也就是明瞭事實真相的權利。政府應善盡消費資訊行政監督之責,應積極提供或發布必要的消費資訊供消費者應用;在業者方面,應提供消費者充分、正確的資訊;消費者亦應蒐集必要的消費資訊採取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消費資訊的充實,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消費安全與消費公平權益,業者有確保其消費資訊真實的義務。
 
  不同的產地,生產不同品質的產品,產品標示說明,可以說是該產品的「身分證」,除了對消費者在選擇購買方面極為重要外,更是維護消費安全與消費公平的重要手段。所以產品的標示說明及其驗證標章,屬於消費者重要的「知的權利」。良好的標示,可以提供必要的消費資訊,作為消費者正確選擇判斷的重要參考依據。為確保消費的公平,避免誤導,所以消費者保護法明訂,企業經營者應依照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作標示。而有標章品質有保證「認明標章」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國內或國外機構依據一定標準,檢驗通過後給予一定的品牌或標誌,有助於消費者選購辨識,可以有效減少一般消費者選購方面的困擾。目前產銷履歷水產品驗證,為一種不具強制約束力的自願性驗證,其經過驗證所取得之標章,可作為一種具有一定品質的表示或表徵,但非屬於品質保證性質。
 
  產品應有必要的包裝,包裝的主要目的在確保品質、方便運輸,基本前述理由,故對於所有的產品,均應以必要的包裝為最高指導原則。業者對於產品的保護或品質的保全,須有適切的必要包裝。至於散裝的產品則因缺少包裝,無法予以任何標示說明,消費者無法得知其必要的消費資訊,也無法確保其產品的安全品質,因此散裝產品較有危險性。誠信的包裝與標示說明,有助於建立商譽,但產品不可以過度包裝,以免浪費社會資源。以下就目前國內與產銷履歷相關法律列舉如表3-2。
 
表3-2 國內現有與產銷履歷相關之法律
法規 主要規範內容 備註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農業發展條例
2.漁業法(研訂中之水產養殖法)
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4.糧食管理法
5.農藥管理法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研訂中之「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經濟類
(經濟部)
1. 商品標示法
2. 商品檢驗法
3. 貿易法
4. 公平交易法
5.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6. 消費者保護法
7.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8. 電子簽章法
衛生環保類 1.食品衛生管理法
2.環境影響評估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海洋污染防治法
5.環境用藥管理法
其他 1.勞動基準法
註:
1. 註法律之規範對企業經營者均有權利義務之規範,對違反者亦均訂定罰則。
2. 相關法律大部分有其主管機關,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亦訂有會商機制。
 
第四節 現階段養殖水產品推動產銷履歷之瓶頸
 
  因水產品之特殊性質,其集貨、出貨、運輸之保鮮、防止混貨,批量的規模、批量之合併與分割有必要訂定合理有效之單位及紀錄規範,其為便於追蹤與追溯所增加之成本提高使業者裹足不前。水產品品質與安全增加之認驗證、檢驗費用也會增加成本支出,在市場尚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時候,造成推動之障礙。又由於養殖業者普遍年長而學歷不高,以紙本記錄已有困難,以電腦系統建立追溯資料更是困難,必須有年輕一代或由產業團體專人協助,在產業團體人力缺乏狀況下,要將生產履歷資料電腦化,可說困難叢生。此外,由生產至銷售之供應鏈各階段的標準化問題之解決,相關業者均將增加成本支出。建立可追溯制度,其建構資訊設施(如個人電腦、網路、計量器、資訊處理設備等)之費用及勞力投入大幅增加成本,除非企業經營或經營面積較大之業者,否則是不可能投入,即使政府補助及購置,其後續維護亦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