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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ng Taiwan seafood traceability system.
吳天祥 撰。
第二節 我國施行產銷履歷之現況
面臨當前全球化競爭及消費結構轉變的嚴厲挑戰,且消費者對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日益關切,要求「農產品的源頭管理與衛生安全」漸成國內外社會大眾注目的焦點。為順應此一國際潮流與消費者需求,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全,及農產品的安全性與可信賴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體系,成立「產銷履歷輔導委員會」,下設農、漁、畜推動工作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積極落實辦理輔導委員會之決策,並定期向輔導委員會報告,讓委員會隨時全盤掌握產銷履歷推動情形。在政策決定將「產銷履歷產品」經過與國際接軌之認驗證體系結合,對於經過驗證之相關業者授予「產銷履歷」之證明標章與追溯條碼,以確保產品具有相當程度之品質保證,為能追溯產品之來源及其生產、加工及運銷過程,並授予「追溯碼及二維條碼」(詳標示圖3-1)。目的在促使供應鏈相關業者負起責任,確保產品之品質,使消費者信賴具有該證明標章之產品。
一、先期規劃階段
我國產銷履歷制度的規劃,係由農委會及所屬機關參照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2003年7月認可的「歐盟零售團體良好農業規範(EurepGAP)」及日本的「適正農業規範(Japanese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JGAP)」,訂定農業產業的「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於2004年產生雛型,並由農委會及所屬機關開始輔導產業團體進行「生產履歷」資料之建立。又為建構符合國際規範之認證環境,建立符合國際規範之公立公正第三者認證制度,於2006年7月6日發布「農產品產銷履歷委託認證實施要點」,隨之於同年8月31日公告「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管理作業要點」及9月27日公告「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規範」,委託國內唯一的「國際認證基金會」(Internationa Accreditation Forum, IAF)會員「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TAF)辦理農、漁、畜產品產銷履歷認證業務,確保農產品產銷履歷認驗證機構之公信力與能力。在「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未通過立法程序前,產銷履歷尚未獲得真正的法律授權。在此之前,我國產銷履歷體系都僅能算是試驗性的示範階段(Pilot Round)。在水產品方面,基於「養殖水產品」係在人為控制環境下從事生產,雖然我國養殖技術進步,但其生產過程中無論水源、土地、飼料、或疾病防治之用藥等,消費者對養殖魚的品質、安全、衛生等議題極為重視,並參酌世界先進國家之推動優先順序,我國乃決定對「養殖水產品」尤其大宗會影響民生需求之養殖品項列為優先推動。至於,海洋捕撈漁產品則配合國內外市場之實際需求,亦正著手研擬推動目標及範圍。
為建立漁產品產銷履歷之根基,由漁業署自2004年度起至2006年止,委託台灣漁業經濟發展協會推動「優良養殖場之認證計畫」結合各大專院校養殖、食品與行銷方面之專家學者,積極蒐集國外有關「產銷履歷之推動現況資料」,輔導養殖業者參酌EurepGAP之規範,從魚苗、飼料、養殖魚塭底土、水源、用藥等加工輔導及進行「生產履歷紀錄」做好源頭管理,實施三年為我國規劃水產品產銷履歷制度建立良好基礎。並以其推動上之瓶頸為借鏡,導入國際認可之認驗證制度,解決國產漁產品國際行銷之認驗證問題;並合理調整申請產銷履歷漁產品認驗證之條件;例如,免將「養殖漁業登記證」列為申請驗證之必要條件等,至於水源之使用,則以不危害公共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之原則,依實際情形由政府依規定監測及公告各水域之水質情形,供生產者、驗證機構與消費者參考使用,其經驗證通過,經抽查、抽驗不符合法律規範或有損於社會安全或環保標準之情形者,則予取消驗證資格,期使產銷履歷制度順利推動。
二、制定法律建構認、驗證制度階段
2007年1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並經總統於同年1月29日公告,有關「生產管理及產銷履歷」、「認證及驗證」、「安全管理及查驗取締」及其相關「罰則」獲法律授權。其施行細則及「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子法規,亦依據母法精神相繼訂定公告及施行。在漁產品方面,為使產品於產製過程,依照統一制定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模式進行生產(含初級加工之分切包裝)作業,有效排除風險因素,降低環境負荷,確保產品安全與品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同年8月14日完成海鱺、吳郭魚、鰻、鱸、虱目魚、石斑、文蛤、牡蠣、烏魚及白蝦等10品項養殖漁產品「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aiwan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TGAP)」訂定,並予公告。並輔導具潛力之驗證機構向全國認證基金會(TAF)申請認證,建構與國際接軌之認驗證制度,透過法規制定予以落實,茲略述如次:
(一)研訂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規定,為規範實施產銷履歷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項目、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產銷作業基準、操作紀錄項目、資訊公開與保存、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限等相關管理措施,爰訂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將各階段經營者生產產銷履歷產品之產銷作業基準及TGAP應規範之項目與公告事宜,提出驗證申請之方式、條件、檢附文件、驗證機構之驗證程序及基準,業者從事生產作業時應紀錄項目,產品批次編訂及使用方式等予明訂,藉以完備產銷履歷制度。以臺灣的水產品而言,其可養殖種類多達近百種,加上海洋捕撈常見品項約150項,有必要依推動產銷履歷之目的及輕重緩急逐步推動。在有限的人力、物力的情況下,現階段以「水產養殖的產銷履歷」先行推動。訂定產銷作業基準,使養殖水產品在生產、加工、分切、包裝及流通階段均應符合產銷作業基準;訂定及公告良好作業規範TGAP,同時公告其生產流程圖、風險管理表、查核表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等,以圖示方式標明生產流程各階段可能發生風險之相關生產資材及設施;以表格方式列出生產流程各階段可能發生風險之管理相對應之危害因子、引發危害之原因、因應對策、憑證及紀錄文件等項目。及列出個別風險管理對象之查核項目及查核頻率等,供水產品經營業者自我查核使用。並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如藥物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之檢驗項目、停藥期之規範等。使生產者於生產時有所依循,做好風險管理及使用適當方法防治病害發生;驗證機構亦依據TGAP之規範,予以驗證,為漁產品的衛生安全把關。
(二)輔導相關業者通過產銷履歷驗證
依研擬中之「農產品產銷履歷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經營業者提出驗證申請需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項目。相關業者可以選擇以「個別驗證」或「集團驗證」。
1. 業者申請驗證之條件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團體、養殖場、合作社及個人經營者。
(2)依據各項作業基準實施各項生產作業達三個月以上,並保留相關資材、養殖工作及自我查核紀錄。
(3)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組織代碼」及「帳號密碼」,並上傳履歷紀錄資料及公開資料,以備驗證稽核。
(4)依據本辦法(草案)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公開項目將相關資訊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水產品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出貨時將資料匯入「臺灣農漁產品安全追溯資訊系統(Taiwan Agriculture and Food Traceability System, TAFT)」。
2. 業者申請驗證應附文件
為方便水產品經營者申請驗證,於「農產品產銷履歷管理辦法(草案)」中明訂申請驗證時應填具之申請文件如次:
(1)足資確認申請之身分及其申請範圍之證明文件。
(2)申請個別驗證者,應檢附申請日前至少三個月之產銷履歷紀錄及至少一次之自我查核紀錄。
(3)申請集團驗證者,其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實質上應符合「均質性」,即依據相同之方法與程序從事生產或服務。其品質管理系統應根據「中央管制計畫」集中管理,所有相關場區定期受內部查核計畫之管制,且在申請驗證時,應檢附自定之總部作業規範及相關作業程序書、至少一次之總部自我查核紀錄、總部對成員至少一次之內部稽核紀錄與所有成員在申請日前至少三個月產銷履歷紀錄及至少一次之自我查核紀錄。
(4)申請內容包括加工階段驗證者,其產品應以經產銷履歷驗證之水產品為主要原料,且提出食品良好作業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並提出維持加工過程中履歷資訊可追溯性之做法。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3. 訂定養殖業者應紀錄之項目
為使生產者、初級加工業者及於從事產銷履歷之生產及驗證作業有所依循,於「農產品產銷履歷管理辦法(草案)」中明訂應紀錄項目包括:
(1)各批次之生產及出貨查核表
(2)生產及出貨風險管理表所載之憑證及紀錄文件
(3)基本資料表
(4)養殖場交通與平面圖
(5)種苗紀錄表
(6)資材取得紀錄表
(7)作業紀錄表
(8)資材使用紀錄表
(9)倉儲清潔管理紀錄表
(10)各項監測檢驗紀錄表
(11)出貨紀錄及其他驗證作業相關書表
4. 訂定陳列販售之標示
規範產銷履歷產品於販售時,除應於產品、包裝或容器上張貼標示,並載明品名、追溯碼及資訊公開方式外,其他標示項目及有效期限,亦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商品標示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另基於國民待遇原則,進口標示產銷履歷水產品,亦應符合前述規定。
三、產銷履歷資訊化之輔導與建置
產銷履歷資訊作業的體系,是設立「臺灣農漁產品安全追溯資訊網」(http://taft.coa.gov.tw,簡稱TAFT),提供全國農產品產銷履歷核心資料庫;並分設農產、水產、禽產、及畜產四項產銷履歷主機,由各個產、製、儲、運、銷單位上傳詳細履歷資料,分別儲存於各領域之履歷主機中,各主機在自動將摘要資訊於產品上市前,傳送至TAFT核心資料庫,TAFT資料庫負責與工研院二維條碼驗證主機交換加密後之條碼列印資訊,傳送至出貨端之電腦與條碼列印機,列印出二維條碼,以提供消費者查詢產銷履歷單單一窗口。若查詢端有進一步之查詢需求,則連結至各領域之主機以查詢細部之履歷資料。為有效管理產銷履歷追溯碼,促進資訊合理化運用,維護資訊內容之正確性,必須針對各經營單位核發「組織代碼」進行管理,每個參與產銷履歷之業者,均須正式申請組織代碼。經營者申請加入「臺灣農漁產品產銷履歷資訊系統TAFT」必須具備「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有關申請產銷履歷驗證之相關應檢驗、查核及產銷履歷紀錄規定。
農漁產品產銷履歷資訊系統架構共分三層,其中第1層(L1)係由農委會委託資訊廠商開設服務規格,第2層(L2)為各相關產業產品服務平台,分別由農、漁、畜、特產品之主管機關維護與管理,以及第3層(L3)企業用資訊系統,則由各產業自行規劃。產銷履歷認驗證管理資訊體系之建置架構詳附圖3-2。
四、臺灣水產品標準分類編碼
在二十一世紀的今日,大部分科技和商業都已發展為全球化模式,產業在建置全球化供應鏈與需求鏈時,都必須有「全球共通標準」的概念,才能順利與國際接軌。我國漁產品在整個農產品的外銷產值上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推動全球商業資訊共通標準之應用,才能達到最佳供應鏈效能和商業資訊流通全球同步化之目的。為配合農委會農產品之產銷履歷資訊化之推動,及符合農產品標準編碼原則,漁產品標準分類編碼工作,為產銷履歷制度重點工作之一。漁業署於2004年起委託「台灣漁業經濟發展協會」與「臺灣商品條碼策進會,GS1 Taiwan」辦理「促進產業升級優良養殖場安全管理制度與規劃建立電子化供應鏈系統」計畫,奠定水產品產銷履歷管理基礎;並於2007年辦理「推動臺灣農產品標準分類編碼計畫」提升農漁產品條碼管理效能與國際條碼系統順利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