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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4 九月 2015 分類:漁業生產履歷成果
列印
Evaluating Taiwan seafood traceability system.
 
吳天祥 撰。
 
第二節 我國施行產銷履歷之現況
 
  面臨當前全球化競爭及消費結構轉變的嚴厲挑戰,且消費者對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日益關切,要求「農產品的源頭管理與衛生安全」漸成國內外社會大眾注目的焦點。為順應此一國際潮流與消費者需求,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全,及農產品的安全性與可信賴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積極推動農產品產銷履歷體系,成立「產銷履歷輔導委員會」,下設農、漁、畜推動工作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積極落實辦理輔導委員會之決策,並定期向輔導委員會報告,讓委員會隨時全盤掌握產銷履歷推動情形。在政策決定將「產銷履歷產品」經過與國際接軌之認驗證體系結合,對於經過驗證之相關業者授予「產銷履歷」之證明標章與追溯條碼,以確保產品具有相當程度之品質保證,為能追溯產品之來源及其生產、加工及運銷過程,並授予「追溯碼及二維條碼」(詳標示圖3-1)。目的在促使供應鏈相關業者負起責任,確保產品之品質,使消費者信賴具有該證明標章之產品。
 
 
 
一、先期規劃階段
 
  我國產銷履歷制度的規劃,係由農委會及所屬機關參照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2003年7月認可的「歐盟零售團體良好農業規範(EurepGAP)」及日本的「適正農業規範(Japanese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JGAP)」,訂定農業產業的「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於2004年產生雛型,並由農委會及所屬機關開始輔導產業團體進行「生產履歷」資料之建立。又為建構符合國際規範之認證環境,建立符合國際規範之公立公正第三者認證制度,於2006年7月6日發布「農產品產銷履歷委託認證實施要點」,隨之於同年8月31日公告「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管理作業要點」及9月27日公告「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規範」,委託國內唯一的「國際認證基金會」(Internationa Accreditation Forum, IAF)會員「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TAF)辦理農、漁、畜產品產銷履歷認證業務,確保農產品產銷履歷認驗證機構之公信力與能力。在「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未通過立法程序前,產銷履歷尚未獲得真正的法律授權。在此之前,我國產銷履歷體系都僅能算是試驗性的示範階段(Pilot Round)。在水產品方面,基於「養殖水產品」係在人為控制環境下從事生產,雖然我國養殖技術進步,但其生產過程中無論水源、土地、飼料、或疾病防治之用藥等,消費者對養殖魚的品質、安全、衛生等議題極為重視,並參酌世界先進國家之推動優先順序,我國乃決定對「養殖水產品」尤其大宗會影響民生需求之養殖品項列為優先推動。至於,海洋捕撈漁產品則配合國內外市場之實際需求,亦正著手研擬推動目標及範圍。
 
  為建立漁產品產銷履歷之根基,由漁業署自2004年度起至2006年止,委託台灣漁業經濟發展協會推動「優良養殖場之認證計畫」結合各大專院校養殖、食品與行銷方面之專家學者,積極蒐集國外有關「產銷履歷之推動現況資料」,輔導養殖業者參酌EurepGAP之規範,從魚苗、飼料、養殖魚塭底土、水源、用藥等加工輔導及進行「生產履歷紀錄」做好源頭管理,實施三年為我國規劃水產品產銷履歷制度建立良好基礎。並以其推動上之瓶頸為借鏡,導入國際認可之認驗證制度,解決國產漁產品國際行銷之認驗證問題;並合理調整申請產銷履歷漁產品認驗證之條件;例如,免將「養殖漁業登記證」列為申請驗證之必要條件等,至於水源之使用,則以不危害公共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之原則,依實際情形由政府依規定監測及公告各水域之水質情形,供生產者、驗證機構與消費者參考使用,其經驗證通過,經抽查、抽驗不符合法律規範或有損於社會安全或環保標準之情形者,則予取消驗證資格,期使產銷履歷制度順利推動。
 
二、制定法律建構認、驗證制度階段
 
  2007年1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並經總統於同年1月29日公告,有關「生產管理及產銷履歷」、「認證及驗證」、「安全管理及查驗取締」及其相關「罰則」獲法律授權。其施行細則及「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子法規,亦依據母法精神相繼訂定公告及施行。在漁產品方面,為使產品於產製過程,依照統一制定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模式進行生產(含初級加工之分切包裝)作業,有效排除風險因素,降低環境負荷,確保產品安全與品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同年8月14日完成海鱺、吳郭魚、鰻、鱸、虱目魚、石斑、文蛤、牡蠣、烏魚及白蝦等10品項養殖漁產品「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aiwan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TGAP)」訂定,並予公告。並輔導具潛力之驗證機構向全國認證基金會(TAF)申請認證,建構與國際接軌之認驗證制度,透過法規制定予以落實,茲略述如次:
 
(一)研訂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八條規定,為規範實施產銷履歷制度之特定農產品項目、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產銷作業基準、操作紀錄項目、資訊公開與保存、驗證基準、標示方式、有效期限等相關管理措施,爰訂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將各階段經營者生產產銷履歷產品之產銷作業基準及TGAP應規範之項目與公告事宜,提出驗證申請之方式、條件、檢附文件、驗證機構之驗證程序及基準,業者從事生產作業時應紀錄項目,產品批次編訂及使用方式等予明訂,藉以完備產銷履歷制度。以臺灣的水產品而言,其可養殖種類多達近百種,加上海洋捕撈常見品項約150項,有必要依推動產銷履歷之目的及輕重緩急逐步推動。在有限的人力、物力的情況下,現階段以「水產養殖的產銷履歷」先行推動。訂定產銷作業基準,使養殖水產品在生產、加工、分切、包裝及流通階段均應符合產銷作業基準;訂定及公告良好作業規範TGAP,同時公告其生產流程圖、風險管理表、查核表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等,以圖示方式標明生產流程各階段可能發生風險之相關生產資材及設施;以表格方式列出生產流程各階段可能發生風險之管理相對應之危害因子、引發危害之原因、因應對策、憑證及紀錄文件等項目。及列出個別風險管理對象之查核項目及查核頻率等,供水產品經營業者自我查核使用。並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如藥物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之檢驗項目、停藥期之規範等。使生產者於生產時有所依循,做好風險管理及使用適當方法防治病害發生;驗證機構亦依據TGAP之規範,予以驗證,為漁產品的衛生安全把關。
 
(二)輔導相關業者通過產銷履歷驗證
 
  依研擬中之「農產品產銷履歷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經營業者提出驗證申請需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項目。相關業者可以選擇以「個別驗證」或「集團驗證」。
1. 業者申請驗證之條件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團體、養殖場、合作社及個人經營者。
(2)依據各項作業基準實施各項生產作業達三個月以上,並保留相關資材、養殖工作及自我查核紀錄。
(3)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組織代碼」及「帳號密碼」,並上傳履歷紀錄資料及公開資料,以備驗證稽核。
(4)依據本辦法(草案)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公開項目將相關資訊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水產品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出貨時將資料匯入「臺灣農漁產品安全追溯資訊系統(Taiwan Agriculture and Food Traceability System, TAFT)」。
2. 業者申請驗證應附文件
為方便水產品經營者申請驗證,於「農產品產銷履歷管理辦法(草案)」中明訂申請驗證時應填具之申請文件如次:
(1)足資確認申請之身分及其申請範圍之證明文件。
(2)申請個別驗證者,應檢附申請日前至少三個月之產銷履歷紀錄及至少一次之自我查核紀錄。
(3)申請集團驗證者,其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實質上應符合「均質性」,即依據相同之方法與程序從事生產或服務。其品質管理系統應根據「中央管制計畫」集中管理,所有相關場區定期受內部查核計畫之管制,且在申請驗證時,應檢附自定之總部作業規範及相關作業程序書、至少一次之總部自我查核紀錄、總部對成員至少一次之內部稽核紀錄與所有成員在申請日前至少三個月產銷履歷紀錄及至少一次之自我查核紀錄。
(4)申請內容包括加工階段驗證者,其產品應以經產銷履歷驗證之水產品為主要原料,且提出食品良好作業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並提出維持加工過程中履歷資訊可追溯性之做法。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3. 訂定養殖業者應紀錄之項目
為使生產者、初級加工業者及於從事產銷履歷之生產及驗證作業有所依循,於「農產品產銷履歷管理辦法(草案)」中明訂應紀錄項目包括:
(1)各批次之生產及出貨查核表
(2)生產及出貨風險管理表所載之憑證及紀錄文件
(3)基本資料表
(4)養殖場交通與平面圖
(5)種苗紀錄表
(6)資材取得紀錄表
(7)作業紀錄表
(8)資材使用紀錄表
(9)倉儲清潔管理紀錄表
(10)各項監測檢驗紀錄表
(11)出貨紀錄及其他驗證作業相關書表
4. 訂定陳列販售之標示
規範產銷履歷產品於販售時,除應於產品、包裝或容器上張貼標示,並載明品名、追溯碼及資訊公開方式外,其他標示項目及有效期限,亦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商品標示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另基於國民待遇原則,進口標示產銷履歷水產品,亦應符合前述規定。
 
三、產銷履歷資訊化之輔導與建置
 
  產銷履歷資訊作業的體系,是設立「臺灣農漁產品安全追溯資訊網」(http://taft.coa.gov.tw,簡稱TAFT),提供全國農產品產銷履歷核心資料庫;並分設農產、水產、禽產、及畜產四項產銷履歷主機,由各個產、製、儲、運、銷單位上傳詳細履歷資料,分別儲存於各領域之履歷主機中,各主機在自動將摘要資訊於產品上市前,傳送至TAFT核心資料庫,TAFT資料庫負責與工研院二維條碼驗證主機交換加密後之條碼列印資訊,傳送至出貨端之電腦與條碼列印機,列印出二維條碼,以提供消費者查詢產銷履歷單單一窗口。若查詢端有進一步之查詢需求,則連結至各領域之主機以查詢細部之履歷資料。為有效管理產銷履歷追溯碼,促進資訊合理化運用,維護資訊內容之正確性,必須針對各經營單位核發「組織代碼」進行管理,每個參與產銷履歷之業者,均須正式申請組織代碼。經營者申請加入「臺灣農漁產品產銷履歷資訊系統TAFT」必須具備「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有關申請產銷履歷驗證之相關應檢驗、查核及產銷履歷紀錄規定。
 
  農漁產品產銷履歷資訊系統架構共分三層,其中第1層(L1)係由農委會委託資訊廠商開設服務規格,第2層(L2)為各相關產業產品服務平台,分別由農、漁、畜、特產品之主管機關維護與管理,以及第3層(L3)企業用資訊系統,則由各產業自行規劃。產銷履歷認驗證管理資訊體系之建置架構詳附圖3-2。
 
 
四、臺灣水產品標準分類編碼
 
  在二十一世紀的今日,大部分科技和商業都已發展為全球化模式,產業在建置全球化供應鏈與需求鏈時,都必須有「全球共通標準」的概念,才能順利與國際接軌。我國漁產品在整個農產品的外銷產值上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推動全球商業資訊共通標準之應用,才能達到最佳供應鏈效能和商業資訊流通全球同步化之目的。為配合農委會農產品之產銷履歷資訊化之推動,及符合農產品標準編碼原則,漁產品標準分類編碼工作,為產銷履歷制度重點工作之一。漁業署於2004年起委託「台灣漁業經濟發展協會」與「臺灣商品條碼策進會,GS1 Taiwan」辦理「促進產業升級優良養殖場安全管理制度與規劃建立電子化供應鏈系統」計畫,奠定水產品產銷履歷管理基礎;並於2007年辦理「推動臺灣農產品標準分類編碼計畫」提升農漁產品條碼管理效能與國際條碼系統順利接軌。
 

  在臺灣,只要商品要上架,知名的通路商一定會要求各供應商必須先具備全球位址碼(Global Location Number, GLN),以利後續的e化訊息傳輸。而廠商在使用GLN時,有義務主動告知交易伙伴,其使用之全球位址碼與相對應之資料。由於GS1的國際條碼已是產品進入量販店與超級市場等通路的必備工具,推動應用農漁產品分類編碼與國際條碼結合,可以銜接生產端的履歷至賣場販售條碼,加速其物流處理與消費市場的流通;並可以透過國際條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統的應用,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農漁產品安全追溯資料庫直接與國際接軌,有利農漁產品外銷市場的開發與臺灣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之需求。漁產品分類編碼原則是以「臺閩地區漁業統計年報」的魚種代碼與漁業現況編列,包括:魚、蝦、貝及藻類等食用與非食用漁產品。
 
  魚種分類的編號是作為資訊管理中產品編號的鑰匙,而GTIN(Global Trade Item Numbers)與GLN則是組織會員用來當作獲取資訊的鑰匙,作為資料收集的利器,方便生產與物流的追蹤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的控管,建立電子化的食品安全追蹤系統,可將農產品的食品安全控管機制,與整體管理提昇至更高層次。紓解現今產銷失調的問題,透過條碼化管理,方便水產養殖業產銷電子資料的收集與分析,有助於生產計劃的規劃預測,達到產銷平衡,符合消費者的需求。而國際條碼所攜帶的資料都是直接連結資料庫,可奠定農產品資訊化的基礎,更擴大支援農業電子商務的需求。避免人力、物力、金錢和時間等成本浪費,遵行國際間共通使用的標準GS1國際條碼系統,可避免因採用自行開發編碼結構,甚至與國際接軌時產生的不必要浪費, 加速農業產品在消費市場的流通速度,國際條碼是產品進入量販、超市等通路的必備工具,詳表3-1 GLN資料欄位名稱。
表3-1 GLN資料欄位名稱
No 欄位名稱 必填/選填 說明
1 GLN 必填
2 公司中文名稱 必填 如漁戶未成立公司名稱可以養殖戶的人名來填寫
3 公司英文名稱 必填 無英文名稱,則可以羅馬拼音直譯
4 公司中文地址 必填
5 公司英文地址 必填 可依中華郵政英文地址翻譯
6 代表人中文名稱 必填
7 代表人英文名稱 選填
8 代表人職稱 選填
9 電話 必填
10 傳真 必填
11 E-Mail 選填
12 Web site 選填
13 統一編號 選填 若為公司等單位,必填
14 產業種類-水產養殖業、漁撈漁業、周邊產業 必填
15 所在地 選填 魚塭、漁船或工廠所在地
資料來源:GS1 Taiwan
 
 
第三節 推動產銷履歷之相關法規
 
  歐盟自1993年起規範進口之水產加工品均需通過HACCP之驗證,2002年訂定EC NO. 178/2002法規,並於2005年1月1日起實施食品訊息可追蹤系統,於「食品追蹤紀錄管理辦法」,規範所有於銷售及販賣,均必須具備可以追蹤生產者或加工之資訊,同時與歐洲商品條碼(EAN)結合,並提供品質標示,特別對基因轉殖食品之標示最為嚴苛。在日本與食品安全及產銷履歷相關法令包括:JAS法、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及牛個體識別情報特別法等,由此可見日本對於食品安全與產銷履歷的重視程度。我國除了前述由農政單位制定的「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規範「產銷履歷產品」及其相關之認、驗證制度外,為了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在產銷履歷制度未推動前,已立法訂定「食品衛生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標示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法律。茲分述如次:
 
一、衛生類法規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立法目的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本法所稱食品添加物,係指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食品業者,係指經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經營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1. 變質或腐敗者。
2.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3.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4. 染有病原菌者。
5. 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
 
  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 險;其保險金額及契約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必要時, 並得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對於涉嫌違反第11條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2條所為之規定者,得命暫停作業,並將涉嫌物品封存。
 
二、經濟類法規
 
(一)商品標示法
本法之立法要旨,係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其主要規範如次:
1. 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1)商品名稱。 
(2)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3)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4)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5)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2. 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 
(1)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2)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3)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商品檢驗法
 
  本法之立法要旨,係為促使商品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及其他技術法規或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其檢驗工作除由標準檢驗局執行外,主管機關得將有關檢驗之技術工作,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代為實施。主管機關得將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及檢驗業務,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評鑑、監督考核、相關檢驗合格證書之核(換)發、檢驗業務處理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商品檢驗執行之方式:分為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前項商品採驗證登錄或符合性聲明方式執行檢驗者,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商品之檢驗項目及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前項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依國際公約所負義務,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指定之;無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法規可供參酌指定者,由主管機關訂定檢驗規範執行之。輸出商品,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經貿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買賣雙方約定之標準檢驗。輸入或國內產製之商品如因特殊原因,其規格與檢驗標準不同者,應先經標準檢驗局核准。
 
  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標準檢驗局得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試驗報告、檢驗證明或相關驗證證明。第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結果符合者,准予登錄,並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依商品種類,由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若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標準檢驗局應撤銷之,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得逕為公告註銷。
 
(三)消費者保護法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於1994年1月11日公布施行,全文共7章64條,內容涵蓋消費者追求安全的權利、選擇的權利、明瞭事實真相的權利、意見受尊重的權利及受害者求償的權利等五大基本權利。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保障消費者的「消費安全」與在契約上的「消費公平」兩種消費權益。
 
  黃明陽先生於其著作「消費者保護法基礎篇」一書中,認為消費者保護法是一種新領域,對政府機關而言,也次一種新的工作挑戰,更是一個國家進步的指標。消費者保護法上所稱的「消費」,並非純粹經濟理論上的一種概念,而是事實上的一種消費行為。消費問題的架構,包括政府、業者及消費者三個主體,但真正的主角是消費者。如果每一個消費者都有正確的消費觀念,在經政府與業者的努力,要達到「消費者保護」必然事半功倍。每一種行業也都要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而政府要求各行各業經營業者依法取得合法立案的目的,主要在作為管理業者的必要措施。事實上政府機關對於未經合法立案的業者,在法律上更應採取行政管制措施,才能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的情形發生。
 
  每個人都是消費者,生產者或相關業者在其日常生活中,也會像一般人一樣需要消費,也是消費者。因為每個人都需要生活,所以每個人都具有消費者的角色。產品如有問題,業者即應負產品責任,所謂「產品責任」,係指在該產品整個產銷過程中,如有違反其法定經營義務者,對於使用或食用其產品而受害的人,依法應負擔的責任。而經銷者包括:量販店、大賣場、超級市場、便利商店、零售店或路邊攤,亦應就其經銷之產品負責;原有產品一經變更,其變更部分應由改裝或分裝業者負產品責任。產品如造成消費者受害,與該產品有關之所有產銷業者應負連帶責任,民事責任之連帶責任原則上係採取「自己責任,自己負擔」的規定辦理。因此,產銷履歷在整個供應鏈,其保留之紀錄及可追溯資訊,萬一產品發生問題時,方便釐清責任及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至於,對於有消費者安全之虞的產品,業者應負回收責任。
 
  消費者的生活受到消費資訊所左右,為使消費者做出正確的消費選擇,提供消費者所需知道的事實,這就是「消費者有知的權利」,也就是明瞭事實真相的權利。政府應善盡消費資訊行政監督之責,應積極提供或發布必要的消費資訊供消費者應用;在業者方面,應提供消費者充分、正確的資訊;消費者亦應蒐集必要的消費資訊採取正確、合理的消費行為。消費資訊的充實,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消費安全與消費公平權益,業者有確保其消費資訊真實的義務。
 
  不同的產地,生產不同品質的產品,產品標示說明,可以說是該產品的「身分證」,除了對消費者在選擇購買方面極為重要外,更是維護消費安全與消費公平的重要手段。所以產品的標示說明及其驗證標章,屬於消費者重要的「知的權利」。良好的標示,可以提供必要的消費資訊,作為消費者正確選擇判斷的重要參考依據。為確保消費的公平,避免誤導,所以消費者保護法明訂,企業經營者應依照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作標示。而有標章品質有保證「認明標章」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國內或國外機構依據一定標準,檢驗通過後給予一定的品牌或標誌,有助於消費者選購辨識,可以有效減少一般消費者選購方面的困擾。目前產銷履歷水產品驗證,為一種不具強制約束力的自願性驗證,其經過驗證所取得之標章,可作為一種具有一定品質的表示或表徵,但非屬於品質保證性質。
 
  產品應有必要的包裝,包裝的主要目的在確保品質、方便運輸,基本前述理由,故對於所有的產品,均應以必要的包裝為最高指導原則。業者對於產品的保護或品質的保全,須有適切的必要包裝。至於散裝的產品則因缺少包裝,無法予以任何標示說明,消費者無法得知其必要的消費資訊,也無法確保其產品的安全品質,因此散裝產品較有危險性。誠信的包裝與標示說明,有助於建立商譽,但產品不可以過度包裝,以免浪費社會資源。以下就目前國內與產銷履歷相關法律列舉如表3-2。
 
表3-2 國內現有與產銷履歷相關之法律
法規 主要規範內容 備註
農業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農業發展條例
2.漁業法(研訂中之水產養殖法)
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4.糧食管理法
5.農藥管理法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研訂中之「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經濟類
(經濟部)
1. 商品標示法
2. 商品檢驗法
3. 貿易法
4. 公平交易法
5.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6. 消費者保護法
7.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8. 電子簽章法
衛生環保類 1.食品衛生管理法
2.環境影響評估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海洋污染防治法
5.環境用藥管理法
其他 1.勞動基準法
註:
1. 註法律之規範對企業經營者均有權利義務之規範,對違反者亦均訂定罰則。
2. 相關法律大部分有其主管機關,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亦訂有會商機制。
 
第四節 現階段養殖水產品推動產銷履歷之瓶頸
 
  因水產品之特殊性質,其集貨、出貨、運輸之保鮮、防止混貨,批量的規模、批量之合併與分割有必要訂定合理有效之單位及紀錄規範,其為便於追蹤與追溯所增加之成本提高使業者裹足不前。水產品品質與安全增加之認驗證、檢驗費用也會增加成本支出,在市場尚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時候,造成推動之障礙。又由於養殖業者普遍年長而學歷不高,以紙本記錄已有困難,以電腦系統建立追溯資料更是困難,必須有年輕一代或由產業團體專人協助,在產業團體人力缺乏狀況下,要將生產履歷資料電腦化,可說困難叢生。此外,由生產至銷售之供應鏈各階段的標準化問題之解決,相關業者均將增加成本支出。建立可追溯制度,其建構資訊設施(如個人電腦、網路、計量器、資訊處理設備等)之費用及勞力投入大幅增加成本,除非企業經營或經營面積較大之業者,否則是不可能投入,即使政府補助及購置,其後續維護亦困難。
 

  辦理集團驗證,與其社員(養殖業者)以簽約方式依「良好農業規範」進行養殖、檢驗及出貨過程紀錄,但總部要做那些工作、總部作業規範及相關作業程序書,請專家學者研擬相關之範本(例),並協助業者辦理教育訓練建立共同平台。依目前法令規定業者申請產銷履歷漁產品標章必須依據產銷作業基準實施各項作業達三個月以上,保留相關資材、操作及自我查核紀錄,要以集團方式經營及驗證,專業分工及人員之管理可能是最難處理的問題。在實務上,由於漁民教育程度及紀錄習慣,要依良好農業規範填寫紀錄確實不易,上網紀錄更加困難,況且漁民對資料如何保全及資料不外洩存有疑慮。在政策上為減輕業者之驗證成本,鼓勵「集團驗證」惟每個養殖業者之認知差距很大,多數業者寧願採取「個別驗證」。政策給予團體驗證之鼓勵及優惠措施條件雖好,但要漁民團體成立總部來約束規範所屬社員或會員,不容易做到,若操之過急,反而使業者對此方案失去信心。
 
  在海上箱網養殖方面:對業者而言,其漁場的保全、漁業權的取得是產業經營上最大的困難,若是政策上支持海上養殖事業,除了推動產銷履歷在維護消費者食魚安全衛生上必須農政單位、環保署、衛生署及經濟部跨部會合作之外,在漁場的保全,遏止惡意破壞漁場及盜魚等的防範亦需巡署加強海上巡邏,對漁業權之取得亦需中央與地方政府配合予以協助解決。另外,實施產銷履歷之驗證制度及e化,在實務上內部查核及外部稽核要能確實,才能使制度健全與永續;另外業者普遍有資訊安全及關鍵技術及顧客資料外洩等之顧慮。
 
  目前政府大力推動「自有品牌」及「自產自銷」方案,一般養殖業者養殖技術毫無問題,但其行銷專業能力不足或同業間競爭,造成利潤低下甚至不合成本,有辦法生產沒辦法賣到合理價格。因此專業分工很重要,比較困難的是集團成員如何分工合作。另一方面養殖業者多屬經濟弱勢,自產自銷所須包裝處理場之維持正常營運所須維護費用難以負擔。若政府能提供廣告行銷讓消費者對有產銷履歷產品能認同並願意以較高價格購買,業者有錢賺才會有後繼者,產銷履歷便能順利推動。在成本增加而效益有限,作業煩瑣,對消費者認知有限,恐將流於形式化。由於制度規劃倉促,未能對業者充分教育訓練,將使制度滯礙難行。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產銷履歷制度是一個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制度,也可以說是一個改善風險管理、提升生產效能與產業水準的制度。國內消費者對產銷履歷制度之建立以保障其消費安全,抱持很高的期待。只要認驗證制度建立,產品生產過程經過嚴格把關授予標章,並以各種媒體強勢行銷,並輔以由教育體系的強化國民正確的消費觀念,使優質的產銷履歷漁產品順利打開通路,必能增加生產者與通路業者的信心,而消費者的要求與反映意見,將會成為提升漁業管理效能與產業競爭力的助力,其良性循環,將形成生產者與消費者雙贏的局面。
 
第一節 結論
 
經由供應鏈業者與消費者深度訪談與問卷調查結果,得到以下結論:
 
一、在資訊科技發展已達到高度成熟的今日,產銷履歷資訊,並無追溯技術上之限制;其造成瓶頸者,往往是生產過程及交易之原始資料或資料之不易取得,致發生「資訊不對稱」,供應者隱藏對需求者不利的資訊,終致需求者不信任或提高資訊取得之成本,為克服此一問題,首要工作是促進產品之規格化,並建立健全的認驗證制度來把關,尤其是消費者最關心「加工階段」必須加強並納入產銷履歷驗證,以解決消費者對食品衛生安全上的疑慮。
 
二、產銷履歷之最重要目的就是風險管理,在執行先導計畫(Pilot Test Projects)時,為降低風險及提高掌握度,必須協助業者建立一個作業基準,來檢視相關風險管制點及必要之管理內容,做有系統的管理;及先以「封閉式」之實施應用範圍導入,以封閉式範圍試辦,可快速掌握需求與現況,對各項資源之掌握度也較高。
 
三、方便是成功的關鍵,產銷履歷資訊系統除必須考量供應鏈業者生產過程紀錄簡便外,更須以消費者為導向,讓消費者能簡易查詢所須要的產銷履歷資訊,以拉近業者與顧客關係,除可建立忠誠度外,更可以因消費者回饋意見而改善產業體質。在相關業者方面,則應儘速開發具親和性及方便之記錄軟體及硬體使供應鏈記錄更完備,消費者易於查詢之資訊系統。一般大眾化之漁產品只要認證標章及簡易資料即可符合消費者需求;而高價產品則需由產銷履歷系統提供較明細、較複雜之資料供查詢。
 
四、實施產銷履歷制度雖然會增加相關業者的紀錄人力、設備與驗證成本,但因此一制度可以迅速及正確地掌握資訊,萬一發生無法預期的食品安全事故時,可以透過追溯已紀錄之資訊,可以迅速將有問題的產品下架、回收,並易於探索原因。此外,更可有效防止臨近國家劣質漁產品輸入傾銷,及使國產漁產品順利拓展國際市場,健全的產銷履歷制度確實可為我國產業帶來許多有形與無形的附加價值與效益。
 
五、由於樂活主義興起,許多人在做消費決策時,會考慮到自己與家人的健康和環境責任。人們購買食品已逐漸不以價格為主要考量,而逐漸以產品品質、衛生、安全與環保責任為關注焦點。本研究調查結果,我國消費者有94.2%願意付出較高價格支持有產銷履歷驗證之漁產品,是我國推動產銷履歷制度最佳支柱 
 
第二節 建議
 
一、運用民間力量及鼓勵相關業者自發性參與
 
  為達到食品安全或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能迅速找到問題根源並迅速解決,「產銷履歷制度」之建立已成為相關先進國家的共識。或許產銷履歷無法保證食品的安全與衛生,至少這是一個要求產銷供應鏈各環節之相關業者重視消費者之消費權益,及負責任的制度。政府在政策上可以鼓勵相關業者,自行開發更有效能的產銷履歷系統,使其更快速處理不安全及廣告不實之產品迅速由市場排除,及使經驗證與未經過驗證之產品明顯區隔,並允許相關業者在可追溯及釐清責任的原則下,可自行決定其實施產銷履歷之深度、廣度與嚴謹度。
 
二、認驗證制度與國際接軌,國產與進口產品一視同仁
 
  在實施產銷履歷的認驗證工作,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差異很大,有些國家地區係依賴政府主管機關或第三公正機構實施查核或驗證,如歐盟及紐西蘭、澳大利亞;我國未來之認驗證管理模式,將朝委託符合國際認可之認驗證機構的參與,將認驗證的證書效力推展至符合國際相互承認的標準;認驗證管理需要培訓具有漁業專業知識與稽核實務的評核人員。確實訂定有效可行的法規與規範,以符合國產水產品外銷與自國外進口等國際貿易及消費者保護之需要,並利用產銷履歷機制,達到限制臨近國家低價漁產品傾銷之目的。對於農漁產品的貿易,國內制度規範必須儘速與國際接軌。歐美及相關國家對於食品之產銷履歷制度除了立法規範之外,對於全面實施之時程,亦均訂定時間表。政府及相關業者,應有所認知並全力配合推動此一制度。無論在相關法令之制定,或相關業者與消費者之教育均應加快腳步。
 
三、輔導優良養殖場認證戶通過驗證,並協助行銷拓展通路
 
  在先導期示範性之推動過程相關業者可從中汲取經驗,同業及異業相互學習。現階段應全力輔導已通過「優良養殖場認證」之養殖業者,儘速通過「產銷履歷」驗證及授予標章,協助其解決通路問題,使政策之實施具一貫性。又因我國消費者僅43.3%聽過「產銷履歷」這個名詞,而聽過的消費者中又有83%對何謂「產銷履歷」仍不太清楚其真正涵意;為提升國人對產銷履歷的認知,亟須加強於各種媒體行銷。協助通過驗證之漁產品,於全國具備良好販售設備、條件之產銷履歷農漁產品專賣店、連鎖超市、大賣場、高級餐廳及飯店等予以示範性販售,提升產銷履歷產品之能見度,以達推廣目的。其推動初期產品售價不宜與一般無產銷履歷驗證之產品形成太大之價差,以符一般消費者之需求,取得消費者認同,價值與價格自然形成。
 
四、以推動優良養殖場之障礙為借鏡,訂定合理驗證申請條件
 
  我國養殖產業建議以內需市場為主,外銷市場為輔,以維護國人糧食安全與健康為出發點。又鑒於原「優良養殖場(GAP)」之認證戶必須先取得「養殖漁業登記證」,此一條件對業者而言是極高之門檻,使GAP認證家數不易成長。建議申請產銷履歷驗證之業者其土地合法使用,且水源取得及排放符合環境衛生及環保規範,建立完善的衛生安全計畫,並徹底實施及記錄,即可申請,免將「養殖漁業登記證」列為業者申請「產銷履歷驗證」之必要條件之一,使其申請條件合理化。
 
五、儘速訂定規範不良產品之回收標準、罰則及加強檢測
 
  產銷履歷制度最重要之價值,在協助業者做好流程管理、提升效能、食品品質、安全及區隔產品,是保障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維持產業與環境之和諧共存、提升業者之產業經營與風險管理效能的制度。政府訂定公告之TGAP「良好作業規範」其重點是符合相關食品衛生與環保法規規範。無論是否經過產銷履歷驗證之產品,其不符合消費者健康與環保標準者,應明訂其回收之標準,提高相關業者之罰則;又為確保消費者權益,無論現代化之賣場或傳統市場均應加強檢測與抽驗,並對不符標準者(包括供貨及販賣業者)予以追究責任,除可保障消費者食魚安全外,更可以有效防止臨近國家劣質漁產品之輸入傾銷,確保國內優質漁業之發展空間,維護國人食魚衛生安全與健康。
 
六、以歸納方式訂定及公告TGAP,鼓勵業者自願參與產銷履歷驗證
 
  政府訂定公告之TGAP「良好作業規範」其重點是符合相關食品衛生與環保法規規範,其訂定應捨棄原本依產品品項逐項訂定公告之做法,而改以歸納方式訂定,協助業者建立良好管理生產高品質的產品,並讓驗證機構於實施驗證時有所參據。以歐盟EurepGAP其訂定GAP主要分成五大部分,包括(1)水果及蔬菜、(2)花卉、(3)畜牧業、(4)水產養殖業及(5)咖啡產業等。其標準包括EurepGAP協議書、評量清單及控制點及承諾標準等,其中水產養殖業之規範內容(協議書),係針對各項檢驗項目,設立了檢核控管點(Control Point)、承諾內容(Compliance Criteria);又將檢核控管的內容分為主要項目(Major Must)、次要項目(Minor Must)及建議項目(Recommended)等。而日本之JGAP對水產養殖之良好作業規範,則分為「養殖魚類」、「養殖貝介類」及「養殖藻類」三項訂定。其做法實值得我國訂定公告TGAP時參考。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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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慶中、萬育維譯,1999,人類需求-多面向分析,台北:洪葉文化。
冉繁華,2006,建構優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