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天祥(漁業署企劃組資訊科長)
壹、前言
近年來國際間相繼發生狂牛症、口蹄疫、抗生素殘留、重金屬及戴奧辛污染等事件,食品安全衛生已成為消費者最重視的議題。為紓緩消費者疑慮,歐、美、日等國陸續推動「產銷履歷」制度。其中歐盟為推動產銷履歷制度的先驅,於2002年訂定No.178/2002法規,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食品訊息可追蹤系統」,並將於2008年起全面實施產銷履歷,為配合歐盟新制度的推動,輸出歐盟相關國家紛紛導入歐盟「生產者與零售商良好作業規範」 (Euro Retail Produce Working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EurepGAP)制度。美國為了加強生物恐怖攻擊的警戒,產品「原產地標示法」成為規範強化的一環,新法規定國內外所有食品工廠在裝船前有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登錄的義務,且規定自 2003 年起,凡輸美的生鮮食品必須能夠在四小時之內提供回溯之履歷資訊,否則美國有權就地銷毀。至於日本亦於2004年3月揭示e-Japan戰略,明確地指出「在2010年前實施所有食品的生產履歷」。
為順應此一世界潮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乃於2004年起著手規劃推動「產銷履歷制度」,蒐集歐、美、日等國之實施情形及經驗。為讓農漁業永續發展,提升農漁產品及其加工品的品質與安全,維護國人健康,農委會復於2006年提倡「新農業運動」,將產銷履歷列為主要施政項目,完成「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制定,並於2007年1月29日公布實施,將農漁產品「生產管理及產銷履歷」、「認證及驗證」、「安全管理及查驗取締」和冒用標章等予以立法規範,為國內農漁產品產銷安全管理開啟新頁。有關「產銷履歷農產品」係指經過驗證合格之一般農漁產品,並授予「產銷履歷標章」者。若未經驗證合格之農漁產品均不得使用農漁產品標章。該法明定農委會得就國內特定農漁產品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制度,必要時,得公告特定農漁產品之項目、範圍,強制實施之,推動產銷履歷勢在必行。
貳、我國產銷履歷之政策目標與推動現況
一、政策目標
為建構「安全農漁業體系」,規劃推動「產銷履歷制度」為「新農業運動-臺灣農業亮起來」的主要施政內涵,其規劃推動之目標,包括:1.達到三年內(2006至2008年)全國都會地區連鎖超市及量販店都買得到產銷履歷產品;2.外銷農漁產品與歐、美、日同步實施; 3.2015年全面實施產銷履歷制度。
二、相關工作推動現況
為達成前揭目標,農委會農、漁、畜相關業務單位分別組成產銷履歷工作推動小組積極辦理,其中漁產品部分由漁業署負責,相關主要工作分述如次:
(一)法規部分
配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研擬制定其相關子法規,確保認驗證機構之公信力、認驗證能力與為消費者的食魚安全把關,制定下列規範:
1.「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經總統發布實施後,相關子法規,包括「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及「優質農產品」、「有機農產品」及「生產履歷農產品」之相關驗證管理辦法等共10個子法,分別指定農委會農糧署、國際處、輔導處及畜牧處等單位統籌訂定,其他協辦單位包括漁業署、防檢局及相關試驗場、所,則針對相關子法之研訂事宜提供建議配合辦理,使其管理法規更加完整標準一致,預定2007年4月底前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使「產銷履歷」政策推動順利。
2.農委會於2006年7月6日公布實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產銷履歷委託認證實施要點」委由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專責辦理認證,8月31日公布「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管理作業要點」並於9月27日公布「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規範」,認證機構依農委會委託契約所載認證作業程序,受理農、漁、畜產品驗證機構申請認證。針對漁產品部分,漁業署負責輔導從事漁產品產銷履歷驗證之機構,使其符合產品驗證機構之認證規範(ISO/IEC Guide 65)及國際認證論壇(IAF)對其應用之詮釋文件的所有要求項目,採取分5年3階段實施,在各要求項目之實施年度以前,已提出可於實施年度起符合該要求項目之改善計畫,經認證機構認為可行者,得視同符合該要求項目。但已通過認證之驗證機構,於前述各項要求項目之實施年度起仍未符合該要求項目者,認證機構應於該年度起取消其認證資格。若ISO/IEC Guide 65及IAF對其詮釋文件有所修正,除有特別規定之外,於2011年起依最新修正版本實施。
3.漁產品認驗證範圍,現階段係分為養殖漁產品及其加工品二項。其驗證分類部分,經過認政合格之驗證機構,未來將依據農委會公告之良好農業規範(Taiwan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TGAP)規範及品項實施,受理驗證申請及發證;透過第三公正單位認驗證,目的在保障生產及製造過程誠信紀錄,資訊透明、可追溯,包括:生產至銷售過程之檢驗項目、頻度等有關食品安全規定,尊重職工生產健康、安全和福利、環保及對待動物等。在認驗證、稽核過程中,驗證者與被驗證者互動學習,使產品品質及產業水準提升。
(二)訂定良好農業規範(TGAP)
1.統一訂定良好農業規範:為符合消費者需求,使生產者、供應鏈業者與驗證機構有所依循,漁業署配合農委會訂定漁產品TGAP,其內涵包括:「生產及出貨作業流程圖」、「生產及出貨風險管理內容一覽表」、「生產及出貨作業查核表」、「養殖作業曆」、「病害防治曆」及「生產履歷作業簿」等項,提供驗證機構與養殖業者作為現場操作之參考。
2.建立養殖用藥標準規範:為維護消費者安全及避免生產者不當使用養殖物疾病防治用藥,在養殖過程中可能需要用藥之漁產品,漁業署協同防檢局、水試所及藥毒所等單位訂定「養殖用藥標準作業書」,建議養殖用藥適當之使用方式、劑量、停藥期等,若有用藥時生產者必須填寫「養殖疾病防治用藥管理紀錄」附「養殖場檢驗報告」及經過驗證單位之檢測等相關事項,以上並均於TGAP中予以具體規範。漁業署目前已完成臺灣鯛(吳郭魚)、海鱺、鰻、石斑、鱸、虱目、文蛤、牡蠣、蜆及白蝦等10品項之漁產品TGAP;2007年底前將再新增烏魚、黃臘鰺、香魚及淡水長臂大蝦等4品項,未來並預定逐年增加其他水產品項TGAP之訂定及公告。
3. 建立核心藥物或污染檢驗機制:依生產地之殘留或污染風險之高低,其屬於短效藥且生產者確依「養殖用藥標準作業書」規範之停藥期停止用藥,不致影響消費者食品安全者,可無須檢驗或以抽驗方式實施藥物殘留檢驗;若屬長效藥物會影響消費者食魚安全,及國際共同關心的重金屬、化學污染如:鉛、鎘、汞、戴奧辛、多氯聯苯等,則列為必須檢驗者;其中屬生產者或通路業者使用之藥物,檢驗費用由生產者自行負擔;屬於環境污染部分,則由政府予以協助監測及提供必要之資料。
(三)追溯條碼與資訊系統建置部分
1.追溯條碼與國際接軌
(1)建立條碼識別系統:為使農漁產品履歷資訊的向下追蹤與向上追溯,透由被紀錄過的條碼(Bar Codes)識別並整合物流與資訊流,以達到正確追蹤產品在整個產銷供應鏈中的狀況。
(2)條碼系統與國際標準一致:為使我國農產品標準分類編碼與國際接軌,導入美、加、日等國使用之標準碼委員會(Uniform Code Council ,UCC)與歐盟國家通用之歐洲商品條碼(European Article Numbering ,EAN)合一之EAN / UCC 系統的條碼。
(3)追溯條碼整合:目前係由台灣地區的商品條碼專責機構財團法人商品條碼策進會(GS1 Taiwan)所建置的「臺灣農漁產品標準分類碼管理系統」,進行分類碼之登錄作業。為統合供應鏈資訊,漁業署整合GS1的交易品項識別號碼GTIN(Global Trade Item Number)、GLN位址識別號碼(Global Location Number)及EAN-128條碼,建置漁產品追溯條碼(商品條碼)。利用追溯條碼,將商品的號碼數字,改以平行線條的符號代替,以便裝有掃描閱讀器的機器閱讀,以發揮追蹤管理的效益。
2.建置追溯資訊系統
(1)協助業界建立資訊系統:為解決消費者資訊不對稱、產銷失衡、減輕供應鏈相關業者之投資壓力,政府於制度建立初期,協助生產團體、零售業者建置資訊系統及人員使用系統相關教育訓練。
(2)推動「臺灣農漁畜產品安全追溯資訊網」:漁業署目前已積極推動建置「水產品產銷履歷資訊系統」並與農漁畜產品安全追溯資訊網(http://taft.coa.gov.tw,簡稱TAFT)介接,以作為提供全國履歷農漁產品單一窗口,達生產資訊透明、可追溯之目的。其核心工作,係建立TAFT資料庫及分設農、漁、禽、畜等四項履歷主機,由各生產或運銷單位上傳詳細履歷資料內容,分別儲存於各領域之主機中,各領域之主機再自動於出貨時,將已通過產銷履歷驗證通過之產品摘要資訊傳送至TAFT資料庫,由出貨點列印出追溯條碼,提供消費者查詢產銷履歷,落實履歷資訊與追溯條碼的管理。
(四)輔導漁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
漁業署針對前3家通過認證之驗證機構訂有獎勵措施,補助其認證及相關費用,鼓勵潛在之驗證機構努力通過認證並積極辦理供應鏈業者之驗證工作,為協助相關工作順利推動,漁業署及相關產業團體亦扮演媒合角色。截至2007年1月底已有三家驗證機構申請漁產品認證,預計6月底前將有漁產品驗證機構通過認證,開始辦理驗證工作。
(五)輔導生產者及加工業者通過驗證
配合驗證機構之認證通過時程,2007年漁業署編列預算補助各生產團體,包括:各養殖協會、產銷班、生產合作社等單位,全力做好宣導教育,輔導生產者及加工業者通過驗證。預定自8月份起每月供應10公噸以上,經初級包裝之養殖漁產品予超市及量販店,使國人可以買到有驗證標章及產銷履歷追溯條碼的優質漁產品。
參、未來應加強之工作與預期效益
一、以生產團體共同經營降低成本
(一)產銷履歷之推動,產業團體扮演著極重要之角色。各漁會、協會、產銷班及合作社之領導人,即是整合及輔導組織成員,做好源頭管理之關鍵人物。透過組織學習協助成員成長,及透過內部稽核、監督,提升管理技術及效能,減少非必要的抗生素及相關藥劑之使用,降低成本及藥物殘留風險。
(二)合作經營之生產團體應具有「均質性」,即具有相同土壤環境、水源、管理方式、種苗、飼料來源及資材等要素,團體成員間必須有共同經營管理、執行履歷紀錄及驗證者,即可大幅降低生產及 驗證成本,提升產品競爭能力。
二、政府機關扮演推手角色
為使產銷履歷制度一開始實施及能順利推動,政府機關之相關業務單位,應協助供應鏈與驗證機構之媒合與檢驗、驗證費用之協助,對大環境中之重金屬、戴奧辛、多氯聯苯等有害物質協助監測,降低供應鏈業者之成本。對不適合從事養殖之區域,應協助業者轉業,或透過社會救助使其生活安定。
三、擴增產銷履歷漁產品之數量
為能擴增產銷履歷漁產品之數量,未來漁政單位宜對下列各項積極推動辦理:
(一)鼓勵量販店、連鎖超市及貿易商在生產地與生產團體或養殖戶以「共同契作」及產區集中化,生產具產銷履歷漁產品,以拓展市場。
(二)輔導量販店及連鎖超市之現有供應鏈業者,儘速通過產銷履歷之驗證以穩定及持續供貨。
(三)政府產業輔導單位彙整並提供供應鏈及銷售端之資料給產銷雙方之需求者,使產銷履歷產品供需平衡。
(四)協助產、銷相關業者建置資訊系統及員工教育訓練,加速產銷履歷資訊化,輔導其通過產銷履歷之驗證。
(五)繼續新增及修訂漁產品項目之TGAP,配合市場實際需要,以養殖漁產品優先訂定,並參酌歐、美、日等相關國家研究訂定海洋捕撈漁業TGAP之可行性,同時輔導相關業者通過驗證。
四、研訂漁產品販運商之TGAP
漁產品供應鏈中,販運商及盤商,在運銷過程扮演極重要之角色。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及「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規定販運商需領取販運商許可證。惟目前漁產品販運商多數未納入管理,使產銷履歷之供應鏈可能出現缺口。產銷履歷要全面實施,除超市及連鎖量販店外,所有市場包括傳統市場均需納入產銷履歷驗證。因此,需將販運商予以納入管理,訂定販運商之TGAP並輔導販運商通過驗證授予標章,使漁產品在產、製、儲、運、銷各環節之管理更趨完善。
五、加強消費者宣導及推廣
產銷履歷是否成功,根源在消費者。在國際化之前,先從國內消費者教育做起,以廣告行銷來提升消費者對產銷履歷產品價值之認知,進而接受具產銷履歷驗證資格之產品,增加產品需求量,以市場需求為誘因來引導生產者依市場需求從事生產,並於實施廣告宣傳之前後實施民意調查以了解廣告之實際效果。由於活魚之追溯技術上較困難,消費者習慣至零售衛生環境條件較佳之賣場購買漁產品,及改變以活魚或生鮮漁產品,而以冷凍及經包裝及具產銷履歷標章之產品,也是推動產銷履歷重要課題。
六、產銷履歷相關法規之整合
國內「食品衛生管理法」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等與產銷履歷有關之法規須整合、統一事權,並修法使其與國際「食品衛生安全」法規接軌;國內之認驗證系統和國際之認驗證系統相互承認。以上作為除為國產品打開外銷通路外,並可為進口產品品質與安全把關。
七、強化後繼者培育之紮根工作
漁業要永續經營,後繼之人才培育最為關鍵。透過教育及傳播媒體行銷,將食品安全與產銷履歷之國際及國家推動情形列入,提升國人對此一議題之正面印象與關心度。
肆、結語
為順應世潮流趨勢,政府制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推動「產銷履歷」,以保障消費者安全。雖然,「產銷履歷」並不一定可以百分之百確保產品安全,但它透過生產過程的管理與驗證稽核制度來,及資訊的透明與可追溯,來排除不安全產品及迅速找出問題所在並予解決,以提升消費者安全。由於,社會的演進與變遷,我們以目前的社會現狀預測未來之情境,確有實際困難。消費者需求也會因為對食品安全的認知、所得及市場交易的方便性等改變其消費習慣,未來消費者的需求為何?生產者亦必須適當地回應,利己利人及贏得消費者信任是最佳策略。產銷履歷導入之初,其增加之生產管理、紀錄、檢驗及、驗證費用、風險高低與售價是否合理,須要有公權力介入協助或監督,但長期而言,則應回歸市場機制,政府不宜介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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