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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4 九月 2015 分類:漁業生產履歷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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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天祥(漁業署企劃組資訊科長)

壹、前言

  近年來國際間相繼發生狂牛症、口蹄疫、抗生素殘留、重金屬及戴奧辛污染等事件,食品安全衛生已成為消費者最重視的議題。為紓緩消費者疑慮,歐、美、日等國陸續推動「產銷履歷」制度。其中歐盟為推動產銷履歷制度的先驅,於2002年訂定No.178/2002法規,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食品訊息可追蹤系統」,並將於2008年起全面實施產銷履歷,為配合歐盟新制度的推動,輸出歐盟相關國家紛紛導入歐盟「生產者與零售商良好作業規範」 (Euro Retail Produce Working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EurepGAP)制度。美國為了加強生物恐怖攻擊的警戒,產品「原產地標示法」成為規範強化的一環,新法規定國內外所有食品工廠在裝船前有向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登錄的義務,且規定自 2003 年起,凡輸美的生鮮食品必須能夠在四小時之內提供回溯之履歷資訊,否則美國有權就地銷毀。至於日本亦於2004年3月揭示e-Japan戰略,明確地指出「在2010年前實施所有食品的生產履歷」。

  為順應此一世界潮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乃於2004年起著手規劃推動「產銷履歷制度」,蒐集歐、美、日等國之實施情形及經驗。為讓農漁業永續發展,提升農漁產品及其加工品的品質與安全,維護國人健康,農委會復於2006年提倡「新農業運動」,將產銷履歷列為主要施政項目,完成「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制定,並於2007年1月29日公布實施,將農漁產品「生產管理及產銷履歷」、「認證及驗證」、「安全管理及查驗取締」和冒用標章等予以立法規範,為國內農漁產品產銷安全管理開啟新頁。有關「產銷履歷農產品」係指經過驗證合格之一般農漁產品,並授予「產銷履歷標章」者。若未經驗證合格之農漁產品均不得使用農漁產品標章。該法明定農委會得就國內特定農漁產品實施自願性產銷履歷制度,必要時,得公告特定農漁產品之項目、範圍,強制實施之,推動產銷履歷勢在必行。

貳、我國產銷履歷之政策目標與推動現況

一、政策目標

  為建構「安全農漁業體系」,規劃推動「產銷履歷制度」為「新農業運動-臺灣農業亮起來」的主要施政內涵,其規劃推動之目標,包括:1.達到三年內(2006至2008年)全國都會地區連鎖超市及量販店都買得到產銷履歷產品;2.外銷農漁產品與歐、美、日同步實施; 3.2015年全面實施產銷履歷制度。

二、相關工作推動現況

為達成前揭目標,農委會農、漁、畜相關業務單位分別組成產銷履歷工作推動小組積極辦理,其中漁產品部分由漁業署負責,相關主要工作分述如次:

(一)法規部分
配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研擬制定其相關子法規,確保認驗證機構之公信力、認驗證能力與為消費者的食魚安全把關,制定下列規範:

1.「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經總統發布實施後,相關子法規,包括「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及「優質農產品」、「有機農產品」及「生產履歷農產品」之相關驗證管理辦法等共10個子法,分別指定農委會農糧署、國際處、輔導處及畜牧處等單位統籌訂定,其他協辦單位包括漁業署、防檢局及相關試驗場、所,則針對相關子法之研訂事宜提供建議配合辦理,使其管理法規更加完整標準一致,預定2007年4月底前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使「產銷履歷」政策推動順利。

2.農委會於2006年7月6日公布實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產銷履歷委託認證實施要點」委由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專責辦理認證,8月31日公布「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管理作業要點」並於9月27日公布「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規範」,認證機構依農委會委託契約所載認證作業程序,受理農、漁、畜產品驗證機構申請認證。針對漁產品部分,漁業署負責輔導從事漁產品產銷履歷驗證之機構,使其符合產品驗證機構之認證規範(ISO/IEC Guide 65)及國際認證論壇(IAF)對其應用之詮釋文件的所有要求項目,採取分5年3階段實施,在各要求項目之實施年度以前,已提出可於實施年度起符合該要求項目之改善計畫,經認證機構認為可行者,得視同符合該要求項目。但已通過認證之驗證機構,於前述各項要求項目之實施年度起仍未符合該要求項目者,認證機構應於該年度起取消其認證資格。若ISO/IEC Guide 65及IAF對其詮釋文件有所修正,除有特別規定之外,於2011年起依最新修正版本實施。

3.漁產品認驗證範圍,現階段係分為養殖漁產品及其加工品二項。其驗證分類部分,經過認政合格之驗證機構,未來將依據農委會公告之良好農業規範(Taiwan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TGAP)規範及品項實施,受理驗證申請及發證;透過第三公正單位認驗證,目的在保障生產及製造過程誠信紀錄,資訊透明、可追溯,包括:生產至銷售過程之檢驗項目、頻度等有關食品安全規定,尊重職工生產健康、安全和福利、環保及對待動物等。在認驗證、稽核過程中,驗證者與被驗證者互動學習,使產品品質及產業水準提升。

(二)訂定良好農業規範(TG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