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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3 九月 2015 分類: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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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 / 鄭天明(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副教授)

 
一、 水域遊憩活動相關法令之定義與類型
 
  所謂的水域遊憩活動, 依照目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所稱「水域遊憩活動」,係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游泳、衝浪、潛水、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及香蕉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均屬之。前述之活動項目中,僅水上摩托車活動、潛水活動、獨木舟活動與泛舟活動等4種項目在該管理辦法中有較為具體之規範。

 

  該管理辦法所規範之主管機關為: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特定管理機關;水域遊憩活動位於上述特定管理機關轄區範圍以外者,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目前主管機關所制定之方案中,對水域遊憩活動之類型規定較為完整者,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所制定的海域遊憩活動發展方案。該方案從墾丁週遭水域的環境資源、生態衝擊以及體驗感受等的不同,將水域遊憩活動分為4種類型,第1類型活動(觀賞海底生物及景觀為主):包含浮潛、水肺潛水(岸潛及船潛)、玻璃底船,潛水艇等活動,其目的在於觀賞海底生物資源與海底空間景觀;第2類型活動(觀賞海岸、海上風景及海面垂釣休閒為主):主要為船釣、遊艇(快艇)及帆船等活動,其目的在於海上休閒垂釣及觀賞海岸風光;第3類型活動(追求速度、刺激、冒險、新鮮感為主):包含水上摩托車、水面飛行傘、橡皮艇(動力)、香蕉船、滑水板、水面飛行艇、拖曳浮胎及海上拖曳傘等活動,其目的為在寬廣海面上追求速度、刺激、冒險及新鮮感;第4類型活動(享受休聞運動、玩樂):包括游泳、水上腳踏車、橡皮艇(非動力)、風浪板及衝浪板等活動,其目的為在岸際海面享受休閒、運動及玩樂。由前述可知,水域遊憩活動之類型可歸納為觀賞型水域遊憩活動、刺激冒險型水域遊憩活動與休閒運動型水域遊憩活動等三大類。
 
二、 遊憩概念導入水域遊憩活動之定義
 
*遊憩之定義
 
  遊憩係指個體利用休閒時間從事有益身心的各種活動,且經由活動來滿足某一既定的目的,以增加創造力及從事此活動之興趣,特別著重在人對活動的一種態度。具體而言,遊憩是一種目標導向之行為,其目的在滿足實質、社會及心理之需求。
 
*遊憩乃在追求心流體驗
 
  遊憩的最終目的在追求自由、愉快與放鬆, 也就是希望達成Csikszentmihalyi(1975)所稱之心流(Flow)體驗,由圖1所示, 當活動者覺得技術高於挑戰時, 就會覺得無聊;反之,當個人的技術低於挑戰時,則會產生焦慮感,只有當技術與挑戰平衡時,心流才會產生。而且當活動者在技能與挑戰達到平衡狀態時,會產生活動融入意識,且與活動合而為一的情形。具體而言,遊憩者完全投入某項活動時所產生的心理狀態,其自身的興趣完全融入、專注在活動上,並且暫時喪失其他不相關的知覺,就像被活動所吸引一樣,當個人產生這種心理現象時,即稱為「心流」。心流是一種暫時性的、主觀的經驗,但是當遊憩者達到這種心流體驗時,既可滿足生理與心理的需求,也是遊憩定義中所追求的身心放鬆的目標。遊憩與心流關係圖如圖2所示。
 
 
 
 

*遊憩概念導入水域遊憩活動之定義
 
  一般口語上將休閒與遊憩連在一起使用, 事實上兩者是有差異的, 遊憩概念與休閒概念的不同在於遊憩著重於活動(activity)的參與,而休閒則是強調某種心境的存在及體會。換言之,休閒比較具有哲學性意涵,而遊憩則屬於實務層面,亦即活動參與(爬山、釣魚、場歌..),娛樂性質比較明顯。再從遊憩的內涵來看水域遊憩活動:
 
(1) 從時間觀點:乃指人們去除工作時間、睡覺時間與必需時間,也就是扣除維持生活所需的時間後,剩餘可自由運用之時間,即為空閒或閒暇。
(2) 從活動觀點:從事個人自由選擇對自己所偏好的水域遊憩活動。
(3) 從場所觀點:在國家的內國水域,也就是領海基線內陸一方之水城,包括河川、湖泊、海岸以及專屬一個國家的內海等,選擇適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的場所。
(4) 從行動觀點:個人在自由意願下參與水域遊憩活動的實際行為,包含積極提升水域活動專門化之行動。
(5) 從體驗觀點:活動者在參與水域遊憩活動後,在活動經驗中的主觀感受,或者在從事活動時所獲得的內心感受。
(6) 從效益觀點:活動者在參與水域遊憩活動一段時間後,所衍生的利益,包含生理效益、社交效益、放鬆效益、教育效益、心理效益等。
 
  由上可知, 遊憩乃指個人利用閒暇時間,選擇自己所偏好的活動與適宜的場所,並從參與活動中得到體驗與利益。若將此概念導入水域遊憩活動, 可以定義為「水域遊憩活動乃是活動者利用閒暇時間,在水域場所自由選擇觀賞型、刺激冒險型與休閒運動型之遊憩活動,藉由活動參與過程,追求身心舒暢的心流體驗,達到生理與心理等之休閒效益」。
 
  進一步而言, 水域活動種類繁多, 常依資源、設施及技術等而產生不同的樂趣及體驗。因此,遊憩資源的本質對遊憩活動使用種類與使用強度有著相當大的影響性,必須依據環境空間、資源特性及遊憩需求等作為活動劃分之原則,前述原則也是主管機關在制定法令或公告活動項目最主要考量的基礎,因此,可以將「水域遊憩活動」再定義為:「凡是在海洋、河川或湖泊等區域從事國內法令規定或當地主管機關所核准的水域活動項目,以達到有益身心健康之遊憩活動者均可稱之」。
 
參考文獻
1. Csikszentmihalyi M.& Csikszentmihalyi
I. (1988). .Itroduction to partIV.InM.Csikszentmihalyi & I.S. Csikszentmihalyi(Eds.)Optimal experience: Psychological
studies of flow inconsciousness.New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 歐聖榮等(2007),休閒遊憩理論與實務,前程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