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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 / 鄭天明(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副教授)
一、 水域遊憩活動相關法令之定義與類型
所謂的水域遊憩活動, 依照目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所稱「水域遊憩活動」,係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游泳、衝浪、潛水、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及香蕉船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均屬之。前述之活動項目中,僅水上摩托車活動、潛水活動、獨木舟活動與泛舟活動等4種項目在該管理辦法中有較為具體之規範。
該管理辦法所規範之主管機關為:水域遊憩活動位於風景特定區、國家公園所轄範圍者,為該特定管理機關;水域遊憩活動位於上述特定管理機關轄區範圍以外者,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目前主管機關所制定之方案中,對水域遊憩活動之類型規定較為完整者,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所制定的海域遊憩活動發展方案。該方案從墾丁週遭水域的環境資源、生態衝擊以及體驗感受等的不同,將水域遊憩活動分為4種類型,第1類型活動(觀賞海底生物及景觀為主):包含浮潛、水肺潛水(岸潛及船潛)、玻璃底船,潛水艇等活動,其目的在於觀賞海底生物資源與海底空間景觀;第2類型活動(觀賞海岸、海上風景及海面垂釣休閒為主):主要為船釣、遊艇(快艇)及帆船等活動,其目的在於海上休閒垂釣及觀賞海岸風光;第3類型活動(追求速度、刺激、冒險、新鮮感為主):包含水上摩托車、水面飛行傘、橡皮艇(動力)、香蕉船、滑水板、水面飛行艇、拖曳浮胎及海上拖曳傘等活動,其目的為在寬廣海面上追求速度、刺激、冒險及新鮮感;第4類型活動(享受休聞運動、玩樂):包括游泳、水上腳踏車、橡皮艇(非動力)、風浪板及衝浪板等活動,其目的為在岸際海面享受休閒、運動及玩樂。由前述可知,水域遊憩活動之類型可歸納為觀賞型水域遊憩活動、刺激冒險型水域遊憩活動與休閒運動型水域遊憩活動等三大類。
二、 遊憩概念導入水域遊憩活動之定義
*遊憩之定義
遊憩係指個體利用休閒時間從事有益身心的各種活動,且經由活動來滿足某一既定的目的,以增加創造力及從事此活動之興趣,特別著重在人對活動的一種態度。具體而言,遊憩是一種目標導向之行為,其目的在滿足實質、社會及心理之需求。
*遊憩乃在追求心流體驗
遊憩的最終目的在追求自由、愉快與放鬆, 也就是希望達成Csikszentmihalyi(1975)所稱之心流(Flow)體驗,由圖1所示, 當活動者覺得技術高於挑戰時, 就會覺得無聊;反之,當個人的技術低於挑戰時,則會產生焦慮感,只有當技術與挑戰平衡時,心流才會產生。而且當活動者在技能與挑戰達到平衡狀態時,會產生活動融入意識,且與活動合而為一的情形。具體而言,遊憩者完全投入某項活動時所產生的心理狀態,其自身的興趣完全融入、專注在活動上,並且暫時喪失其他不相關的知覺,就像被活動所吸引一樣,當個人產生這種心理現象時,即稱為「心流」。心流是一種暫時性的、主觀的經驗,但是當遊憩者達到這種心流體驗時,既可滿足生理與心理的需求,也是遊憩定義中所追求的身心放鬆的目標。遊憩與心流關係圖如圖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