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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3 九月 2015 分類:WTO兩岸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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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保險等納入出口補貼以進一步削減。

3.糧食援助:本議題主要爭議在於是否應以完全贈與方式提供糧食援助,絕大多數會員均同意應完全贈與,避免以糧食援助為藉口進行出口補貼;惟日本反對免費贈與,並主張為穩定糧食援助數量,應建立一套全球糧食庫存體系。
4.出口國營貿易企業:關於國營貿易企業對出口競爭究竟有無影響,一向具有很大的爭議性,若干會員國認為國營貿易企業擁有特權與優勢,將扭曲市場競爭,應加以規範;但若干會員則認為國營事業與出口補貼不可劃上等號,其存在有必要性,特別是在許多進口國仍對市場開放有諸多限制的情況下,出口商必須透過此手段來爭取市場競爭能力。  (二)市場開放: 
 
1‧關稅:針對如何降稅,各國意見相當分歧,惟大致可分為大幅降稅之「瑞士公式」及保留降稅彈性之「烏拉圭回合公式」等兩項主張。此外,各國針對是否取消「非從價稅」,仍有熱烈討論。
2‧關稅配額:本項議題主要集中在討論配額量如何增加及配額內關稅如何削減,其中美國主張應以各國關稅減讓表「最終約束配額量」為基準,在5年內增加「最終約束配額量」之20%。韓國亦同意以此方式增加配額數量,惟認為實施期程及增加幅度應進一步討論;凱因斯集團及多數開發中國家雖同意以各國關稅減讓表「最終約束配額量」為基準,但主張應在5年內增加「現行國內消費量」之20%(開發中國家為14%),且已開發國家應於執行第一年付出頭期款,即開放應增加數量之50%。此外,配額內關稅應在5年內完全取消;至於日本則主張應以「現行國內消費量」為基礎重新計算,開放若干比例(例如8%至10%)之「現行國內消費量」,惟至少應維持關稅減讓表之「現行約束配額量」。
 
3‧關稅配額管理:所有會員均同意配額管理方法應具有透明化、公平與及時性,歐聯與凱因斯集團仍繼續主張應以「負面表列」禁止若干關稅配額管理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則認為應以「正面表列」列出若干可接受之關稅配額管理方式。此外,凱因斯集團主張「拍賣」不應繼續使用,惟遭到瑞士、挪威、日本、韓國及我國發言表示反對。
 
4‧特別防衛措施(SSG):包括凱因斯集團及多數開發中國家發言主張已開發國家應禁止使用SSG,並應設計新的特別防衛措施,以供開發中國家使用。美國、埃及與中共等則主張應全面取消SSG,至於挪威、歐聯、日本、韓國及我國等則認為所有國家均可採用SSG,並應針對易腐性或季節性產品設計一套新的防衛措施。
 
5‧進口國營貿易企業:多數國家主張應針對進口國營貿易企業制定規範及要求提報通知文件,而開發中國家並要求應有特殊優惠待遇,以維護有關糧食安全之關切事項。
 
(三)境內支持:
 
1‧綠色措施:本議題討論項目包括一般規範、綠色措施範圍與準則、如何確保透明化等,其中日本、韓國、挪威及我國提出具體增修主張,認為應檢討放寬綠色措施項目規範;惟凱因斯集團與多數開發中國家表示應嚴格限制綠色措施項目,並將附錄二第五項(直接給付)、第六項(分離所得給付)及第七項(所得保險與所得安全計畫)等改列入AMS以進一步削減。此外,巴西、智利及哥倫比亞等若干開發中國家及凱因斯集團認為應針對「綠色措施」金額訂定上限,美國與泰國等國家則主張將境內支持現行3種措施改為「可豁免削減措施」及「不可豁免削減措施」兩種,亦即將藍色措施與琥珀色措施合併為「不可豁免削減措施」,並進而予以大幅削減。
 
2‧農業協定第六條第二款特殊優惠待遇:針對農業協定第六條第二款有關綠色支持之「開發中國家特殊優惠待遇」,凱因斯集團及開發中國家均表示應予以擴大,例如將「補貼內陸農產品運輸費用」列入,以協助開發中國家發展農業與經濟;並應在農業協定第十三條和平條款終止後(2003年12月31日),將本款有關措施列為「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中不可控訴之補貼項目。
 
3‧藍色措施:鑒於藍色措施可幫助會員將扭曲貿易之琥珀色措施轉為無扭曲效果之綠色措施,有助於農產貿易改革,包括日本、歐盟、挪威、波蘭、冰島、瑞士、立陶宛及我國等均主張應維持藍色措施;然而,美國、加拿大、紐西蘭、澳洲及多數開發中國家則認為應取消藍色措施,或將其納入AMS以進一步削減。
 
4‧琥珀色措施:本議題主要討論項目包括削減方式、削減幅度及微量比例等,針對削減方式,日本、歐盟、挪威、以色列、冰島、瑞士等國主張由於農業生產具有價格不穩定及其他不確定性,為保持彈性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應維持以綜合(aggregated)方式進行AMS削減。此外,削減幅度不宜過大,且可豁免計算AMS之微量比例應予以維持(歐盟則認為已開發國家之微量比例應降一半);加拿大、紐西蘭、澳洲及多數開發中國家則贊成採產品別(product-specific)削減方式,以確保對於各項產品之補貼均能大幅減少,另要求已開發國家應在5年內(開發中國家在9年內)完全取消AMS,若干開發中國家並要求取消已開發國家之微量比例;美國則主張應在5年內,各會員國將AMS削減至基期年(1996至1998年平均)農業總產值之5%以下,微量比例仍應繼續維持。 
 
三、非農產品市場開放談判進展
 
  依據多哈部長宣言,應於第五屆部長會議召開時檢討非農產品市場開放之談判進度,並於2005年1月1日前完成談判工作;其中漁產品及林產品之市場開放談判,主要議題包括關稅調降及非關稅貿易障礙排除等。
 
  非農產品市場進入談判小組已於2002年8月2日召開首次會議,各會員先就談判原則性議題交換意見,尚未進行實質談判。各主要國家(集團)主張如下:
 
(一)美國:
 
   各會員應先將2000年非農產品之約束關稅及現行關稅通報WTO,秘書處並應加以整理,以利會員進行談判工作。
 
(二)歐盟:
 
1‧應以約束稅率為基準,大幅削減關稅,惟應維護開發中國家利益。
2‧以公式削減關稅高峰及關稅級距。
3‧降低或取消非關稅貿易障礙,並應檢討出口稅。 
 
(三)日本:
 
1‧應以2002年約束稅率為基準,依各會員經濟發展程度設定目標稅率,以進一步削減關稅。
2‧關稅高峰及關稅級距定義不易,其對貿易扭曲效果應先釐清,如對貿易具有扭曲效果則應予以削減。
3‧各會員應通知現行採取之非關稅貿易措施,以利進一步討論;並應檢討出口稅及出口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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