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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內政部(六五)台內社字第六九四七一一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七一)台內社字第一二一八三三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八三)台內社字第八三九○六七九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條文,增訂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二、第二十條之三、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九條之一、第六十四條之一、第七十一條之一、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二、第八十九條之三、第一百條之一、第一百條之二、第一百零四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之二、第一百零四條之三、第一百零四條之四、第一百零四條之五、第一百零四條之六、第一百零四條之七、第一百零四條之八、第一百零四條之九、第一百零四條之十、第一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並刪除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八九)台內社字第八九六○二六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百零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二○五四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刪除第七十一條之一;並修正附表一、二、三會計科目、附表五會計子目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81280891號修正全文
第1章、總則
第1條 本辦法依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漁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3條 漁會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入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入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予以調整分錄。
第4條 會計期間內支出應與其收入相配合。
第5條 會計方法之採用,於各會計期間均應一致,有變更時,應予說明並分析其差異金額。
第2章、會計報告
第6條 會計報告應依本辦法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其對內會計報告由各該漁會視其事業實際需要編報之。
第7條 會計報告按漁會各類事業會計分別獨立之規定應為部門別及綜合之編造。
第8條 各種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核實編造,並正確表示財務狀況及事業損益或經費所入所出過程。
第9條 會計報告分下列二類:
一、靜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日之財務狀況。
二、動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間之財務變動及營運經過情形。
前項靜態及動態會計報告遇有比較之必要時,應分別分析比較。
第10條 靜態會計報告按其事實需要分別編造下列各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現金結存及行庫存透日報表。
三、證券明細表。
四、票據明細表。
五、存貨明細表。
六、原物料明細表。
七、在製品明細表。
八、用品明細表。
九、固定資產明細表。
十、其他資產負債各科目明細表。
前項報表有補充註釋者,視為該報表之ㄧ部分。
第11條 動態會計報告按其事實需要分別編造下列各表:
一、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
二、各項收入、支出、所入及所出明細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固定資產增減明細表。
五、盈虧撥補表。
前項報表有補充註釋者,視為該報表之ㄧ部分。
第12條 會計報告之編造規定如下:
一、日報:
(一)現金結存及行庫存透日報表(根據現金日記簿及行庫存透明細紀錄編造)。
(二)庫存現金表(供金融事業專用)。
(三)日計表(各事業部門應按日編造)。
二、月報:
(一)資產負債表。
(二)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
三、年報:
(一)資產負債表。
(二)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分析表。
(五)固定資產明細表。
(六)固定資產增減明細表。
(七)證券明細表。
(八)票據明細表。
(九)存貨明細表。
(十)原物料明細表。
(十一)在製品明細表。
(十二)用品明細表。
(十三)其他資產負債各科目明細表。
(十四)各項收入、支出、所入及所出明細表。
(十五)盈虧撥補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及第三目中各事業損益部門均應編造二年期比較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