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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七七)台內社字第六四三七五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十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八一九○九八五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八八八六五二四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四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農授漁字第0981282308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 零一年七月十二日農漁字第 1011341258 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6條、第26條、第49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11341658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除漁會法及漁會法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漁會之選舉、罷免,係指各級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之選舉、罷免。
第4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事務,由各該漁會辦理,並由各級主管機關指導之。
第5條 漁會選舉事務應於選任人員任期屆滿前九十日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開始辦理,並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屆期仍未完成者,由主管機關依法核辦。
第6條 漁會選任人員任期屆滿之改選,中央主管機關得統一指定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會員代表之選舉(以下簡稱漁民小組選舉)投票日,在省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進度;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訂進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7條 漁會選舉之選舉人、候選人入會年資之計算,以漁民小組選舉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但理事、監事選舉,其候選人入會年資之計算,以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為準。
第8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辦理方式如左:
一、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漁會會員代表之選舉,以集會投票方式為之。
二、漁民小組選舉以分區投票方式為之。
三、各種選任人員之罷免,以集會投票方式為之。
第9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其選舉、罷免得移列於討論事項之前舉行。
第10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罷免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出名額及議程,以書面通知應出席人員,並於投票日在投票處所張貼。
漁會之選舉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種類、時間、地點及應選出名額在漁會及各辦事處或各漁民小組公告,並以書面通知選舉人。
前二項之選舉、罷免應報請主管機關指派指導員列席指導。
第11條
漁會辦理選舉應依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編造選舉人名冊,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入會年月日、會員種類及戶籍地址,並得按漁民小組分別編訂,加蓋漁會圖記。
投票日前六十日之前已登錄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選舉人名冊。
投票日前六十日之後,選舉人有戶籍異動,遷出原漁民小組,而未遷出漁會組織區域者,仍應按選舉人名冊之漁民小組行使選舉權。
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漁會及主管機關依法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
第12條
漁會應於漁民小組選舉投票日前六十日在漁會與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及各漁民小組公告,敘明選舉人名冊於漁會及其辦事處、信用部分部公開陳列供閱覽七日,當事人發現錯誤或遺漏時,或會員種類及戶籍地址於公告日之前有異動者,應於公告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漁會申請更正。
漁會應於申請更正截止之日起三日內將更正結果通知申請人。經確定之選舉人名冊應編造三份,一份報主管機關備查,一份函送上級漁會,一份存查。
前項選舉人名冊確定後,於投票前發現選舉人有漁會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情形之一者,由漁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逕予更正或於投票日經指導員同意後更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13條 漁會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均應自公告受理候選人登記之日起七日內,填具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各該漁會辦理登記。其登記為上級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者,並應檢附所屬基層漁會出具之資格證明。
前項登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並附委託書。
第14條 漁會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候選人登記者,應檢具撒回登記申請書,向原受理登記之漁會申請撤回登記,逾時不予受理。
前項撤回,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並附加蓋原申請登記時所用印章之委託書。
第15條 漁會選舉候選人之資格審查,應由左列人員組織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辦理之:
一、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
二、上級漁會指派之代表一人。
三、主管機關聘請之人員三人。
資格審查小組由漁會理事長召集之,主管機關應派員指導監督。
第16條
候選人資格審查小組,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之日起七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書明理由通知其本人,如有異議,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檢附有關證件,向漁會申請複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候選人資格審查確定後,應抽籤排定合格候選人先後次序,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漁會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及書面通知候選人。
漁會為審查選任人員候選登記資格,應洽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及司法、檢察、調查、警察、戶政等相關機關(構)依法提供候選登記人之債信、刑案、素行及戶籍等資料,並副知主管機關;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
第17條 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之選舉,由理事、監事分別互選之,不適用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
第18條 漁會選舉之投票方式如左:
一、漁民小組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二、漁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漁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投票法。但經全體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主張,得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投票法,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
三、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之選舉,採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