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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署概(預)算之籌編與分配預算之編製。
二、本署追加減預算及動支預備金、經費流用核報編擬。
三、本署工程及財物採購稽核小組秘書作業。
四、本署營繕工程及採購作業之監辦。
五、預算經費之執行及收支事務之審核。
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會計報告、績效報告與年度決算之編製。
七、原始憑證之整理、保管及送審。
八、預算法令、會計制度規章之蒐集、修正建議、擬議事項。
九、本署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案件之擬辦。
十、本署各項補助、委辦計畫經費之審核、撥款及保留。
十一、本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相關規定之擬訂及輔導。
十二、本署各項補助、委辦計畫執行機關帳務之查核。
十三、審計機關抽查各項計畫抽查報告之處理。
十四、本署主管漁業財團法人預決算之審理。
十五、各項經費結存之核對及現金、財務查核。
十六、本署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
十七、公務統計報告之編送。
十八、本署統計制度之規劃、研擬及改進。
十九、其他有關會計、歲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12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與宣導。
二、本署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檢舉事項之處理。
三、政風興革事項及考核獎懲之建議。
四、本署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及資料之審核。
五、公務機密之維護及洩密事件之查處。
六、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之協助處理。
七、專案性機關安全維護之策劃。
八、本署政風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案件之擬辦。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13條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訓練科:
(一)漁船船員教育、年度訓練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委辦訓練業務規劃、管理及督導。
(三)委辦機構種子師資培訓。
(四)訓練教材編審、講師審核及課程規劃。
(五)教學實習與電化教育資料之蒐集、設計及製作。
(六)中長期加強推動職業訓練工作之擬訂及委辦事項。
(七)訓練業務之研究及改進。
(八)督導委辦機構學員招訓、生活及就業輔導。
(九)其他有關訓練推廣事項。
二、船務科:
(一)漁船船員訓練教學區房舍管理及修繕。
(二)公務船舶船員管理規定之訂定及修正。
(三)公務船舶汰舊換新建造之規劃、設計及籌建等事項。
(四)公務船舶保養、歲修、海損與航修之規劃及招標。
(五)漁業巡護船航程之規劃、協調及執行督導。
(六)公務船舶船員人事管理及督導。
(七)海訓任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督導。
(八)公務船舶整補之規劃及招標。
(九)其他有關公務船舶船務管理事項。
第14條 駐外漁業人員承本署之命,並受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或指定機構首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漁船及船員在國外漁業基地作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漁船船員在國外漁業基地福利工作之推動。
三、漁船漁獲物轉載、運銷等漁業文件之簽證事項。
四、漁業財團法人、漁業團體、漁業公司及代理商駐外分支機構或人員之輔導及管理。
五、駐在國及臨近國家之漁業情況、法令及行政措施之蒐集。
六、駐在國及臨近國家進出口漁產品貿易市場之調查及報告。
七、促進與駐在國及臨近國家之漁業合作、投資及技術交流。
八、其他本署交辦之有關事項。
第3章、權責
第15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署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署長、副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務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事項。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16條 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17條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18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19條 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組、室、中心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組、室、中心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組、室、中心意見不同時,陳由署長、副署長核定之。
第20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4章、會議
第21條 本署設主管會報,由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組長、主任及其他經指定之有關人員組成。
第5章、附則
第22條 本署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23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