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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列印
沿革
中華民國87年12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87)漁人字第8710485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農授漁字第095136008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8條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農授漁字第0991360005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4 日農授漁字第 1001360268 號修正發布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
 
第1章、總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第3條 本署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署長襄理署長處理署務。 
 
第2章、職掌
第4條 本署設企劃組、漁政組、遠洋漁業組、養殖漁業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並得置駐外漁業人員。
 
第5條 企劃組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科:
(一)漁業政策之研擬、協調及督導。
(二)漁業產銷與發展方案之擬訂、推動、督導及宣導。
(三)中長期漁業發展計畫方案之研擬策劃及督導。
(四)本署施政計畫與年度計畫之研擬策劃及督導。
(五)漁業發展計畫方案及業務之追蹤考核。
(六)彙辦漁業綜合發展計畫。
(七)彙編漁業發展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八)漁業發展基金之策劃、運用、保管及督導。
(九)上級機關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列管追蹤。
(十)主管會報等重要會議之決定、決議事項之列管追蹤。
(十一)其他有關漁業企劃事項。
二、漁港規劃管理科:
(一)漁港中長期建設研議。
(二)漁港建設計畫研議。
(三)漁港管理及督導。
(四)漁港法規之研議及協調。
(五)漁港範圍與計畫之擬訂及備查。
(六)漁港區內船舶停泊管理制度之研擬。
(七)漁港設施使用之查核及督導。
(八)漁港區內遊艇泊區規劃、建設與管理制度之研議、協調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漁港整體性政策規劃管理事項。
三、資訊科:
(一)漁業統計之規劃、研擬及改進。
(二)漁業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審核及分析。
(三)漁業統計報告、年報之編撰及統計資料檔案之建立、管理。
(四)漁業經營及經濟調查研究。
(五)漁業就業結構及漁村現況之研究。
(六)漁業資料蒐集及交換。
(七)漁業資訊發展之策劃、聯繫及協調。
(八)漁業資訊網站之規劃、建置及推廣應用。
(九)本署各項計畫有關電腦設置申請之審核。
(十)全國漁業資料庫之規劃及應用。
(十一)其他有關漁業資訊事項。
四、漁業工程科
(一)漁港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二)養殖漁業工程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三)漁業工程諮詢、災害復建及品質督導。
(四)其他有關漁業工程推動事項。
 
第6條 漁政組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源管理科:
(一)沿近海漁業資源養護、利用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二)沿近海漁場保護、利用、改造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三)沿近海特定漁業管理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執行。
(四)沿近海漁業巡護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五)沿近海漁業監控、管制與偵查政策之擬訂、協調及督導。
(六)沿近海漁業觀察員之規劃、進用及管理。
(七)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協助審查及協調。
(八)沿近海海洋污染防制工作之協調及處理。
(九)娛樂漁業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事項。
二、漁船科:
(一)特定、娛樂漁業漁船建(改)造與本國籍漁船輸出入之管理及督導。
(二)特定漁業漁筏管理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三)特定漁業經營許可及證照之管理。
(四)漁業資材輸入與免稅之審查及督導。
(五)漁船用油補貼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執行。
(六)沿近海漁船海難救助之通報及協調。
(七)漁業通訊政策之擬訂、協調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漁船管理事項。
三、船員科:
(一)漁船船員政策之研析、法規研擬、協調及督導。
(二)受僱沿近海漁船之本國籍船員證照核發、協調及督導。
(三)受僱沿近海漁船之非本國籍船員管理及督導。
(四)漁船(員)動員準備之協調及督導。
(五)兩岸漁業事務之策劃、協調及處理。
(六)其他有關沿近海作業漁船船員管理及督導事項。
四、漁村建設科:
(一)漁村社區營造之推動及督導。
(二)漁村環境改善之推動及督導。
(三)休閒漁業之推動及督導。
(四)漁業產業與慶典活動之推動及督導。
(五)漁業權漁業之規劃及公告。
(六)專用漁業權漁業執照之核發。
(七)專用漁業權變更、撤銷及停止之處分。
(八)漁業權處分補償之核定。
(九)涉及二縣(市)漁業權漁業作業糾紛之調處。
(十)定置漁業權之協調及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漁村建設及專用或定置漁業權漁業事項。
五、法規科:
(一)漁業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議及審議。
(二)漁業法規疑義之諮詢。
(三)漁業法規之整理、編印及宣導。
(四)漁業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答辯之協辦。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