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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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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中華民國89年9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漁字第891340618號令訂定全文5條;並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1年10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11340859號令
修正「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名稱為「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並修正全文6條
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40153號令修正全文6條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51340843號令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295610號令修正第2條
 
第1條 本標準依漁港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至一百二十元計收。
二、公務船舶:免予收費。
三、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至二十四元計收。但工作船為提供漁船進出港拖救船服務者,減半計收。
四、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至六千元計收。
五、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百元至六百元計收。
前項實際收費費率,由各類漁港主管機關依各漁港服務水準在前述費率上下限額度範圍內決定公告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3條 漁港管理費由該管主管機關或受託代管之機關收取。
前項漁港管理費,主管機關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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