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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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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委員會所通過措施履行審查次委員會
1、委員會應設立委員會所通過措施履行審查次委員會,該審查次委員會應由委員會各會員所指派代表組成,其可由該會員認為適當的專家及顧問陪同與會。
2、審查次委員會之功能應如本公約附件三所定。
3、在執行其功能時,於適合情況下並經委員會同意,審查次委員會得諮詢任何其他就該事項擁有權限之漁業管理、技術或科學組織,並得就個案之所需,尋求專家建議。
4、審查次委員會應致力尋求以共識決方式通過其報告及建議,倘經一切努力無法達成共識決,該報告應指明,並反映多數方與少數方之意見。應審查次委員會任何會員之請求,該會員對報告全部或任何部分之意見亦應予以反映。
5、審查次委員會一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最好在委員會常會會議期間。
6、審查次委員會得應不少於 2 個會員之請求,在多數會員支持下, 召開增列會議。
7、審查次委員會應依據委員會所通過之議事規則、指導方針及指 令,執行其功能。
8、為支援審查次委員會之工作,委員會職員應:
(a)依據委員會制定之程序,蒐集審查次委員會之工作所需的資訊及發展資料庫;
(b)審查次委員會為執行其功能,認為有需要時,提供該等統計分析;
(c)準備審查次委員會之報告;
(d)發送審查次委員會會員所有有關的資訊,特別是本條第 8 款(a)項所列者。
 
第十一條 科學諮詢次委員會
1、委員會應設立科學諮詢次委員會,由委員會會員指派之具有適當資格或在該委員會之權限領域有相關經驗之代表所組成,其可由該會員認為適當的專家及顧問陪同與會。
2、委員會得邀請對委員會工作相關事宜具有公認的科學經驗之組織或個人,參與科學諮詢次委員會之工作。
3、科學諮詢次委員會之功能應如本公約附件四所定。
4、科學諮詢次委員會一年至少應召開一次會議,最好在委員會會議之前。
5、科學諮詢次委員會得應不少於 2 個會員之請求,在多數會員支持下,召開增列會議。
6、秘書長應擔任科學諮詢次委員會之主席,或在委員會同意下,將該職務另行委派。
7、科學諮詢次委員會應致力以共識決通過其報告及建議,倘經一切努力無法達成共識決,該報告應予以指明,並反映多數方與少數方之意見。應科學諮詢次委員會任何會員之請求,該會員對報告全部或任何部分之意見亦應予以反映。
 
第十二條 行政
1、委員會應依據所通過議事規則並考慮依議事規則制定之基準任命秘書長一名,其在本公約範圍內之能力已然確立且備受肯定,特別是在科學、技術及行政方面。其應對委員會負責,委員會就其任免得斟酌決定,秘書長任期應為四年,倘經委員會決定,得連續被任命。
2、秘書長應具有以下之職權:
(a)為委員會準備研究方案及計畫;
(b)為委員會準備歲入歲出預算;
(c)授權為執行委員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預算經費之支出,並結算經費之使用;
(d)依據委員會通過之議事規則,就委員會的功能需要,指派、免職及督導行政、科學、技術及其他職員;
(e)當對委員會有效率運作適宜時,得依據本條第 2 款(d)項規定指派科學研究協調者,其應在秘書長指導下運作,秘書長認定適當時,應指定科學研究協調者之職權及責任;
(f)執行委員會功能所需時,且適當時,安排與其他組織或個人合作;
(g)協調經秘書長安排之其他組織及個人與委員會間工作之合作;
(h)為委員會草擬行政、科學及其他報告;
(i)在與委員會會員諮商及考量其提議後,為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草擬議程及召開會議,並提供此等會議行政及技術支援;
(j)確保委員會所通過且有效之養護與管理措施之發布及散發,並儘可行地保存及散發其他委員會會員所通過適用於公約區域內,現行有效的養護與管理措施之紀錄;
(k)除其他外,根據本公約附件一提供予委員會之資訊,確保在公約區域作業船舶記錄之維持,並定期將此紀錄所載資訊傳送予所有委員會會員,並應個別會員所請提供之;
(l)作為委員會法定代表;
(m)執行為確保委員會有效率及有效益運作所需要之其他職權及其他由委員會所指定者。
3、為履行其職權,秘書長及委員會之職員不應以可能與其身分或本公約目標與規定不一致之方式行事,亦不得在本公約涵蓋的魚類種群之調查、研究、勘探、開發、加工與行銷活動上有任何財務利益。相同的,在其受僱於委員會及往後,對受僱期間獲得或取得之任何機密資訊應予保密。
 
第十三條 科學職員
科學職員應在秘書長及依據本公約第十二條第二款(d)及(e)項指派之科學研究協調者監督下工作,並優先考量鮪類及類鮪類,具有以下之職權:
(a)從事委員會依本目的所通過之工作計畫所核准的科學研究計畫及其他研究活動;
(b)在與科學諮詢次委員會諮商後,透過秘書長提供委員會科學意見及建議,以支持養護與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擬定,但因明顯時間限制,秘書長無法適時提供委員會此等意見或建議時不在此限;
(c)提供科學諮詢次委員會執行本公約附件四所定功能所需之資訊;
(d)透過秘書長提供委員會為支援依據本公約第七條第 1 款(a)項委員會之功能的科學研究建議案;
(e)蒐集並分析有關本公約涵蓋的魚類種群族群之目前及過去狀況及趨勢的資訊;
(f)透過秘書長提供委員會公約涵蓋的魚類種群之漁業相關資料蒐集、核實與適時交換與彙報的提議標準;
(g)蒐集有關本公約涵蓋的魚類種群及公約區域內漁船作業之統計資料及所有各類報告,及有關此等種群之漁業資訊,且適當時,包括社會及經濟情勢;
(h)研究並評估維持與增加本公約涵蓋的魚類種群有關方法及程序之資訊;
(i)確保符合本公約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保密原則下,發表或散發本公約範圍內之發現及其他報告,以及科學、統計及其他有關本公約涵蓋的魚類種群之漁業資料;
(j)執行其他可能經指定之職權及任務。
 
第十四條 預算
1、委員會每年應依本公約第九條第 3 款之規定通過下一年度預算。在決定預算額度時,委員會應適當考量成本效益原則。
2、秘書長應向委員會提交年度詳細預算草案供其考量,其中並應敘明依照本公約第十五條第 1 款規定所提及之分攤金額及第十五條第3 款所提及者。
3、委員會應對從事本公約及「AIDCP」之活動維持個別之帳戶,提供「AIDCP」服務及其預估費用應載於委員會預算中。在提供服務前一年,秘書長應估算執行協定應執行工作之服務及其費用給 AIDCP締約方會議,以獲其核准。
4、委員會帳目每年應受獨立之財務稽核。
 
第十五條 會費
1、委員會應以根據本公約第九條第 3 款規定所通過,及必要時修訂的方案決定各會員預算之會費分攤。委員會通過之方案應對所有會員透明及公平,並應列入委員會之財務規章中。
2、依據本條第1款規定同意之會費,應能夠使委員會運作和及時地足敷依照本公約第十四條第1款規定通過之年度預算。
3、委員會應設立一基金,接受對本公約涵蓋的魚類種群及酌情相關或附屬魚種的研究及養護,以及海洋環境養護的自願性捐助。
4、不計及本公約第九條條款,除委員會另有決定者外,倘委員會一會員拖欠會費相等於或超過其前 24 個月總會費,該會員應喪失參與委員會決策之權利,直到其已履行本條規定之義務為止。
5、委員會所有會員應自行負擔參加委員會及其附屬機構會議所生之費用。
 
第十六條 透明度
1、委員會應透過以下方式,除其他外,促進在履行本公約決策過程及其他活動之透明度:
(a)公開散發相關非機密資訊;及
(b)視適當時,便利與非政府組織、漁業界代表,特別是漁船隊及其他利害相關各方諮商,及其有效之參與。
2、非締約方、相關政府間組織及非政府組織等之代表,包括公認在有關委員會事宜具有經驗之環境組織及在公約區域內作業任何委員會會員之鮪魚產業,特別是鮪漁船隊,應依本公約附件 2 制訂之原則及基準及其他委員會得通過之原則及基準,賦予機會讓其酌情以觀察員或其他身分參與委員會及附屬機關之會議。在委員會所通過有關取得該等資訊之保密規則與程序規則之規範下,該等與會者應可及時取得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