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81332550號令訂定
第1條 本辦法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許可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同月二十八日止,以書面或電子傳遞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度作業資料。
第3條 前條所定應申報之作業資料,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作業期間。
二、漁業種類。
三、主要漁獲魚種。
四、漁獲重量。
五、漁獲銷售時間、銷售量及主要銷售國家。
第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