Экстремальные виды отдыха
Недвижимость. Недвижимость в Одессе. Агентство недвижимости Ланжерон
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列印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11341622 號令訂定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21341175 號令修正第 4 條
 
第1條 本辦法依漁業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獎勵動力漁船所有人投保漁船保險(含附加火險),得依本辦法規定補助其全年保險費;其業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辦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動力漁船,指經營漁業,裝有機械用以航行之漁筏及總噸位未滿一百之船舶、舢舨。
 
第4條
動力漁船所有人申請漁船保險全年保險費之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內提出申請。但符合第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情形者,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屆滿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送交申請人所屬區漁會或動力漁船所在地區漁會:
一、保險單副本。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保險期間繳費證明單。
前項申請案件有文件不符、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應補正者,收件區漁會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區漁會並應於月底前,將前一個月所有申請案件轉送漁業署。
 
第5條 前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漁業署應駁回其申請:
一、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而無法補正。
二、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得補正,經漁業署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應補正事項補正。
三、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
 
第6條 漁業署收到區漁會所轉送之申請案件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人;其經審查通過者,漁業署應依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基準核發補助款,撥由收件區漁會轉發申請人。
 
第7條 動力漁船之漁船保險,其全年保險費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總噸位未滿二十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二、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六千元。
三、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第8條 動力漁船之漁船保險,曾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全年保險費累計未逾七次,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投保者,其補助基準得適用前條或下列規定:
一、總噸位未滿五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二、總噸位五以上未滿十者,補助百分之七十,最高新臺幣六千元。
三、總噸位十以上未滿二十者,補助百分之七十,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四、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者,補助百分之五十,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五、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者,補助百分之四十,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