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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中華民國82年5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2農漁字第2123895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9條
中華民國84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農漁字第4040585A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中華民國85年3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農漁字第5109101A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漁字第8860258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7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8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漁字第891218864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中華民國90年7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漁字第90134057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第15條、第17條、第20條、第24條、第27條、第28條條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61340452號令修正第26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71290215號令修正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91320452號令修正第2條、第4條、第10條、第11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6條條文,增訂第17條之1、第27條之1條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91321586號令修正第1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2132080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5 條
第1條
本辦法依漁業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娛樂漁業活動,指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在船上或登島嶼、礁岩從事下列活動:
一、採捕水產動植物。
二、觀賞漁撈作業。
三、觀賞生態及生物。
四、賞鯨。
娛樂漁業漁船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提供水產(漁業)資源調查、海洋環境調查研究、漁業管理、海洋工程、魚苗放流、人工魚礁投放及維護管理。
第一項第一款活動所使用之漁具、漁法,以竿釣、一支釣或曳繩釣為限。
第3條
前條第一項之乘客,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持有漁船船員手冊,服務於娛樂漁業漁船上之人員。
二、船長有義務救助之海上遇難人員。
三、非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所能防止而以非法行為上船之人員。
四、因臨時特殊事故在船上執行公務而無法離船之人員。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娛樂漁業漁船,指現有漁船兼營、改造、汰建,經營娛樂漁業之船舶。
前項娛樂漁業漁船之安全設施、船員最低安全員額、乘客定額及應遵守事項等,應依航政機關有關客船或載客小船之法規規定。
第5條
經營娛樂漁業之漁船,其總噸位應為一以上。
舢舨、漁筏不得經營娛樂漁業。但對於類似潟湖等具天然屏障之一定水深沿岸海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特定水域並制(訂)定自治法規,核准舢舨、漁筏於該水域內兼營娛樂漁業。
第6條
舢舨或漁筏得以三艘汰建總噸位未滿十之娛樂漁業漁船一艘。
第7條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限制娛樂漁業漁船數。
第8條
經營娛樂漁業之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娛樂漁業執照:
一、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二、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三、通信設備證照影本。
四、責任險及個人傷害險契約影本。
五、船舶檢查紀錄簿、船舶檢查證書或小船執照影本。
六、新建造者,其核准建造函。
七、兼營娛樂漁業者,其原領特定漁業執照影本。
八、以公司、商號申請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事業計畫書。
九、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測試主動回報船位之合格證明文件及當年度通訊費預繳證明影本。但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得免裝設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