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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中華民國19年7月4日農礦部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9年8月30日農礦部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48年6月25日經濟部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58年2月12日經濟部經秘規定第5421號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2年12月20日經濟部經(72)農字第51894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1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農漁字第1040044A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漁字第88670009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51322865號令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漁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漁業權登記由核發漁業權證照之主管機關辦理之。
第3條 漁業權登記事項如下︰
一、漁業權之取得、合併、分割、變更、讓與、繼承、消滅、撤銷、限制及停止。
二、漁業權作抵押時,其抵押權之設定、讓與及消滅。
三、入漁權之設定、讓與、繼承及消滅。
第4條 關於漁業權之登記,除本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外,非經當事人申請,不得為之。
第5條 漁業權登記由登記權利人申請;其有登記義務人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之。
第2章 登記簿冊
第6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漁業權登記,應置備左列漁業冊。
一、專用漁業權登記冊。
二、定置及區劃漁業權登記冊。
三、入漁權登記冊。
四、漁場圖冊。
前項各款漁業冊之樣式附後。
第7條 漁場圖冊應記載漁業權或入漁權之登記號數及登記年月日,並依登記號數之次序編訂之。
第8條 漁業冊在中央按直轄市或縣(市)轄區以外或跨兩轄區以上之漁區編製;在直轄市或縣(市)按其轄區之漁區編製。
第9條 漁業冊號數依左列各款記載其號數。
一、登記號數欄依本冊登記號數之次序記載。
二、事項號數欄依事項欄登記事項之次序記載。
第10條 漁業冊登記用紙,每份一頁,每冊五十頁,每頁依次編號。
前項用紙不敷記載時,應編製新用紙,以同一登記號數及頁數接續登記;並於原用紙之登記號數下及頁數左側以括弧註明第一字樣,於新用紙之登記號數及頁數下以括弧註明第二、第三等字樣。
第11條 漁業權人,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抄發漁業冊,或閱覽漁業冊及其附屬文件。
為前項之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中記載左列各款
一、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三、申請事項及目的。
四、申請年月日。
第3章 登記程序
第12條 漁業權登記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
一、申請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登記之目的。
三、登記之原因。
四、漁場所在地,漁業權之種類核准日期及文號。
五、曾經登記者,其原登記號數。
六、為抵押權登記者,其擔保債權之數額。
七、其他依本規則規定事項。
八、申請年月日。
第13條 申請登記案件,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附證明文件︰
一、為繼承登記者。
二、登記人姓名或名稱或其住所之變更或更正者。
三、共有漁業權人或共有入漁權人因死亡而除名者。
四、登記事項須經有關機關核准者。
五、登記事項須經第三人同意者。
六、抵押權之設定或註銷者。
七、由代理人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