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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中華民國63年2月4日經濟部(63)農字第335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0條
中華民國64年1月13日經濟部(64)農字第00874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中華民國65年1月21日經濟部(65)法字第01962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21條及第40條條文,並增訂第38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65年3月2日經濟部(65)法字第05377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中華民國66年10月11日經濟部(66)農字第303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9條、第25條、第28條及第31條條文
中華民國68年7月12日經濟部(68)法字第2117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中華民國70年12月15日經濟部經(70)農字第52276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中華民國72年12月30日經濟部經(72)農字第51756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條文
中華民國74年5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農漁字第3930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中華民國76年6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6農漁字第11700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78年5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農漁字第7115726A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0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農漁字第0040297A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1年7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農漁字第1040579A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4年1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農漁字第3041063A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6年8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農漁字第86040535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24條,增訂第9條之1、第42條之1、第42條之2條文;刪除第10條、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88年11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漁字第88670095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第22條、第24條及第37條條文
中華民國90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漁字第9013209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5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3年10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31321734號令修正第21條之附表一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51322104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61322409號令修正第22條附表五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81321377號令修正部分條文及第10條附表一、第11條附表二、第22條附表五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91321887 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1條、第14條、第14-1條、第14-2條、第15條、第15-1條、第15-2條、第17條、第24條、第31條條文及第10條條文之附表一、第11條條文之附表二、第15條條文之附表三,刪除第6條,增訂第4章之1、第32-1條、第32-2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21320225 號令修正第 15 條條文之附表三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本規則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1、漁船:指經營漁業所使用,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各種船舶。
2、船員:指服務於漁船上之人員,包括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
3、幹部船員:指在漁船上擔任船長、船副、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信員職務之船員。
4、普通船員:指幹部船員以外之船員。
5、船長:指在漁船上主管一切事務之人。
6、船副:指在漁船上負責航行當值之幹部船員。
7、輪機長:指在漁船上主管操作維護船舶主機、輔機及相關電子裝置之幹部船員。
8、大管輪:指在漁船上負責協助處理輪機部事務,並督導輪機部人員從事各項輪機作業之幹部船員。
9、管輪:指在漁船上負責輪機當值、操作及維護之幹部船員。
10、電信員:指在漁船上負責無線電當值之幹部船員。
11、漁業觀察員:指具船員資格,且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在漁船負責執行查核、蒐集資料、採取生物體標本等觀察任務之人。
12、漁船長度:指船舶丈量規則第二條規定之船長。
13、有限水域: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以內之水域。
14、無限水域:指有限水域以外之水域。
15、A1海域:指在海岸電臺特高頻通信範圍內之海域。
16、A2海域:指A1海域以外,在海岸電臺中頻通信範圍內之海域。
17、A3海域:指A1、A2海域以外,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之定置衛星通信範圍內之海域。
18、A4海域:指A1、A2、A3海域以外之海域。
第3條 船員應持有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並應持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第4條 幹部船員職務依所適任漁船之長度、主機推進動力、航行作業水域、設備維修方式,區分類別、等級如下:
一、漁航部門:
(一)一等船長: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船長。
(二)一等船副: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船副。
(三)二等船長: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船長。
(四)二等船副:長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船副。
(五)三等船長: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船長。
(六)三等船副:長度在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之漁船船副。
二、輪機部門:
(一)一等輪機長:主機推進動力在七五○瓩(一○一九.七公制馬力)以上之漁船輪機長。
(二)一等大管輪:主機推進動力在七五○瓩以上之漁船大管輪。
(三)一等管輪:主機推進動力在七五○瓩以上之漁船管輪。
(四)二等輪機長:主機推進動力未滿七五○瓩之漁船輪機長。
三、電信部門:
(一)設有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漁船之電信員:
1、無線電子員:選擇在船上維修方式之漁船電子員。
2、普通值機員:航行於A1海域以內或選擇在岸上維修方式及雙套設備,航行於A3、A4海域之漁船值機員。
3、限用值機員:航行於A1海域以內之漁船值機員。
(二)設有非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船舶無線電臺漁船之電信員:
1、一級話務員:航行於無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
2、二級話務員:航行於有限水域之漁船話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