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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列印
沿革
中華民國78年11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農漁字第8040367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
中華民國79年12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農漁字第9040585A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0年12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農漁字第004065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條文
中華民國81年9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1農漁字第1040799A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4年4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農漁字第4040367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1條(原名稱:漁船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中華民國86年1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農漁字第86040026A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之1、第22條條文
中華民國86年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6農漁字第86040096A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
中華民國87年1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農漁字第86040853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1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26條條文
中華民國88年11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漁字第88670098號令修正發布第30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10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漁字第891321449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26條;並刪除第22條、第23條條文
中華民國90年9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漁字第901321600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並增訂第26條之1、第26條之2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6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11320977號令修正第12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6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21321090號令修正第18條、第26條之2;並刪除第28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3139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6條、第26條、第26條之3條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2058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條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321101號令修正發布第3、15、23、27條;增訂第15條之1、15條之2;並刪除第28條條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81333641 號令修正發布第2、4、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0 1331820號令修正發布第15 條之2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4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113213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7 月 1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11322598 號令修正第 14 條、第 15 條之 3 條文
 
 
第1條 本準則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漁船之建造、改造、租賃、輸入與經營漁業種類之許可及漁業證照之核發,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但娛樂漁業管理辦法、漁業權登記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3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漁業證照:指漁業執照、漁業證。
二、漁業種類:指漁業證照登記之主漁業,不包括兼營漁業。
三、漁船滅失:指漁船解體、沉沒、擱淺、毀損、失蹤。違反外國法令被該國扣押、沒收或沒入,並註銷船籍者,視同滅失。
四、汰建資格:指下列資格之一:
(一)漁業人原有漁船滅失繳銷漁業證照後,經核准取得建造相同噸數漁船,以汰換原有漁船,並繼續經營相同漁業種類之資格。
(二)漁業人汰換在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註冊登記之同總長度級鰹鮪圍網漁船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出及建造,繼續經營鰹鮪圍網漁業之資格。
(三)金門馬祖地區漁業人之漁船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轉為貨船,取得經營原漁業種類之資格。
五、汰舊噸數:指漁業人原有漁船經核准取得汰建資格之噸數。
六、漁船噸數:指經航政機關依船舶丈量規則丈量之總噸位;其在交通部七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交航(七一)字第一五八四號令修正該規則前丈量者,加計百分之三十。
七、總長度:指船首最前端至船尾最末端之水平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