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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理區域:
(一)高雄區漁會:負責臺南、高雄、屏東地區走私沒入漁產品銷毀作業。
(二)基隆區漁會:負責基隆、臺北、桃園、宜蘭地區走私沒入漁產品銷毀作業。
(三)雲林區漁會:負責新竹、苗栗、臺中、彰化、雲林、嘉義地區走私沒入漁產品銷毀作業。
(四)花蓮區漁會:負責花蓮、臺東地區走私沒入漁產品銷毀作業。
(五)澎湖區漁會:負責澎湖地區走私沒入漁產品銷毀作業。
六、接收與處理程序:
(一)海關或其指定機關依沒入漁產品存放地點,將沒入漁產品之種類、規格及重(數)量通知處理區域負責銷毀之區漁會提領。
(二)區漁會按移交清冊之種類、規格及重(數)量點交後,請接交雙方單位人員共同會簽並留存清冊後,直接押運至銷毀場所辦理銷毀;但數量過大時,得分
批辦理點交銷毀。
(三)海關沒入之漁產品存在漁船上時,點交處理方式如下:
1. 數量在處理單位當日能處理完畢之能力範圍內,直接點交並押運至銷毀場所辦理銷毀。
2. 數量過大處理單位需分批處理時,由海關或其指定機關先行租用倉儲保管再分批點交銷毀。
(四)銷毀方式依走私進口農產品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採以焚化、掩埋及化製成肥料處理。
(五)走私沒入漁產品銷毀處理流程圖。
(六)處理走私沒入漁產品之漁政單位及漁會通訊錄。
七、處理應注意事項:
(一)銷毀工作自提領、接收、裝車、押運、銷毀,區漁會應全程派員處理,必要時得請海關或其指定機關派員協助押運。但無法立即銷毀者,得暫存冷凍櫃並貼予封條。
(二)區漁會應租用符合環保條件之封閉式車輛辦理裝車及押運工作,並於點交後,請接交雙方單位人員共同貼予封條;區漁會請環保公司處理時,亦同。
(三)區漁會於銷毀場所進行銷毀作業時,應通知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監毀。
(四)區漁會辦理提領、押運、庫存管理及銷毀工作時,應填具「走私沒入漁產品銷毀處理紀錄報告表」,於完成銷毀後將該報告表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填具「執行走私沒入漁產品銷毀處理月報表」於完成銷毀後一星期內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備查。
(漁業推廣第23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