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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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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及一百噸以上拖網漁船裝設漁船監控系統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8月29日農授漁字第0951332170號令訂定
 
一、 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二、 除適用「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及「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赴臺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之漁船外,其餘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延繩釣漁船)及一百噸以上拖網漁船(以下簡稱拖網漁船)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裝設漁船監控系統(以下簡稱VMS),始得出海作業。
 
三、 延繩釣漁船及拖網漁船裝設之VMS,應符合標準如下:
 
(一) VMS應符合本會公告之「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漁船船位自動發報器」或「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赴臺日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安裝之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機型及安裝規格」;
(二)VMS之識別號碼應屬於我國代碼;
(三) VMS機體應密封,以達到防止篡改VMS資料之功能,並經本會漁業署委託單位完成封條;
(四) VMS應設定每四小時回報其船位至本會漁業署委託辦理漁船監控業務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並應經對外漁協測試合格。
 
四、 延繩釣漁船及拖網漁船應完成裝設VMS之期限如下:
 
(一) 第一類型漁船: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延繩釣漁船、或不論長度所有赴東太平洋(西經一五○度以東)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應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裝設。
(二) 第二類型漁船: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赴印度洋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應於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裝設。
(三) 第三類型漁船:拖網漁船及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赴中西太平洋(西經一五○度以西)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應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裝設。
 
五、 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之漁業人申請補助裝設VMS或VMS通訊費,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未曾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裝設VMS。
(二)非屬赴大西洋作業之延繩釣漁船。
(三)漁業執照在有效期限內。
(四) 申請補助裝設VMS者,應在本注意事項實施日以後,依第四點規定之期限前完成裝設VMS,同時申請補助當年VMS通訊費者,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每日至少一次船位回報至對外漁協三十日以上。
(五) 前已裝設VMS,而僅在第四點規定期限前申請補助當年實際VMS通訊費者,應在符合第三點規定標準及在第六點規定之期限前提出申請補助經費,且九十五年度申請者應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每日至少一次船位回報至對外漁協三十日以上。九十六年度申請之第二類型漁船應於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每日至少一次船位回報至對外漁協五十日以上,九十六及九十七年度申請之第三類型漁船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每日至少一次船位回報至對外漁協一百日以上(九十六年度第一類型漁船不得申請,九十七年度第一及第二類型漁船不得申請)。
 
六、 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申請補助裝設VMS或VMS通訊費之期限如下:
 
(一) 九十五年度: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二) 九十六年度: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 九十七年度: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七、 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漁業人依前點規定之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對外漁協提出:
 
(一) 指定船位通報聯絡人(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電話、傳真或 E-Mail 帳號)。
(二)漁業執照影本。
(三) 本會漁業署委託單位開具之該船VMS完成封條之證明文件前依本注意事項核准補助者,再次申請補助通訊費時免附)。
(四) 載明VMS設備之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影本(九十五年度申請者免附)。
(五) 完成封條之VMS及含漁船標識之VMS天線照片各乙張。
(六) VMS裝機費之發票正本(未申請補助裝機費者免附,在國外港口由國外廠商裝機者,其發票應經當地所屬轄區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驗證,當地所屬轄區無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者,由經濟部駐在當地之商務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派駐之人員驗證)。
(七) 當年度通訊費之發票正本或電信公司所開立收據正本。
(八) 設定VMS識別號碼之證明文件(未申請補助裝機費者免附)。
(九) 同意本會漁業署或漁業署所委託辦理漁船監控業務之對外漁協下載船位資料之同意書,已繳交者免附)。
 
八、 補助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裝設VMS或VMS通訊費之補助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 新裝機之裝機費及當年通訊費:
符合第五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漁業人得於當年度依發票金額申請核發VMS裝機補助金,惟九十五年度最高核發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伍萬肆千元,九十六及九十七年度最高核發補助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元。同時漁業人得於當年度申請核發當年實際VMS通訊費補助金,九十五年度依發票或收據金額核發,惟最高核發補助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千元,九十六年度依發票或收據
一半金額核發,惟最高核發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千元。
 
(二) 本注意事項生效前已裝機,僅得申請通訊費:
符合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延繩釣漁船,漁業人得於當年度申請核發當年實際VMS通訊費補助金,九十五年度依發票或收據金額核發,惟最高核發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元。九十六及九十七年度依發票或收據一半金額核發,惟最高核發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千元。
 
九、 依第四點各類型漁船於完成裝設VMS期限屆期後,不再補助裝設VMS或VMS通訊費。
 
十、 對外漁協得就符合第三點規定之VMS機型及通訊費,與有意願提供最低價格之相關廠商議定價格,漁業人得依上述價格自行個別採購安裝或自行議價個別採購安裝。
 
十一、 本會漁業署得委託對外漁協辦理裝設VMS或VMS通訊費補助金之審核及核發事項,對外漁協彙整並審核申請人所有漁船之船位回報資料,合格者送本會漁業署複審後,合於補助金發放標準者,由對外漁協核發補助金。
 
十二、 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符合第五點規定條件,並提出申請補助裝設VMS或VMS通訊費者,按申請先後順序核發補助金,當年度補助金額度核發完畢時,保留於次年度補發當年度標準之補助金。
 
十三、 延繩釣漁船及拖網漁船於第四點規定之完成裝設期限後,於航行或捕撈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漁船船位管理事項:
(一) VMS以自動非人為操作之訊息報告(Message Report),或由漁業人委託對外漁協以資料報告(DataReport)方式,至少每四小時回報一次船位至對外漁協。VMS回報船位所須之通訊費用除第九點所列補助部分外,由漁業人負擔,漁業人未繳交通訊費用而遭斷訊,其VMS斷訊責任由漁業人負擔。
(二) VMS應維持全年正常運作,漁船欲進港口八日 (含)以上且經向本會漁業署申請核准關閉VMS後,始得於進港後關機。VMS重新開機時應再經對外漁協測試合格後,始能再出港作業,重新開機時第一次回報之船位應在關機前最後一次船位所在港口。
(三) 漁業人應先向本會漁業署申報核准後,始得異動VMS之封條。
(四) VMS號碼有異動時,漁業人應以書面方 式通知本會漁業署及對外漁協。
(五) 倘VMS故障時,漁業人應即通知船長並每天通報(或透過指定聯絡人通報)一次全球定位系統(GPS)船位至對外漁協,並以衛星導航自動紀錄器自動記錄船位在紙帶上,以備查核。倘對外漁協連續五日未收到VMS回報之船位,視同VMS故障。
 

十四、 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於第四點規定之完成裝設期限後,當VMS故障或斷訊時,應在三十日內修復VMS並經對外漁協完成測試,超過三十日仍未完成修復及測試,或當年度出海VMS斷訊累計超過(含)六十日者,本會漁業署得命令漁船限期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並於VMS於測試後可正常運作者,始能再出港作業。前項漁船返航、進港、檢查等所衍生費用,由漁業人自行負擔。
 
十五、 本注意事項生效後,拖網漁船未裝設VMS及正常回報者,本會得不予核發不適外銷魚貨運返國內銷售免稅證明函。
 
十六、 本注意事項生效後,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未裝設VMS及正常回報者,本會得不予核准對外漁業合作申請案。
 
十七、 依第四點各類型漁船於完成裝設VMS期限屆期後,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未裝設VMS及正常回報者,本會得不予核發國外基地證明書或相關漁業證明書。
 
十八、 一百噸以上拖網漁船於申請轉籍、過戶、雙拖改單拖或由國外基地作業改國內作業時,應先完成裝設VMS。
 
十九、 延繩釣漁船或拖網漁船逾第四點各款規定期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
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
手冊:
(一)未裝設VMS即出海作業。
(二)虛報或漏未回報船位。
(三) 未經本會漁業署核准而破壞或改變VMS之封條。
(四) VMS重新開機未經測試合格即出海作業。
(五) 妨礙連接VMS天線之正常運作。
(六) 未經本會漁業署核准而中斷VMS電力供應。
(七) 當年度出海時V M S 累計斷訊達七十五日以上。
(八) 未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將本船VMS改安裝於本船以外位置,並回報對外漁協。
(九) 本會漁業署依第十三點命令漁船限期返回指定港口,而漁船未依限期返回指定港口。
 
 
 
 
公告「大陸船員接駁漁船應安裝之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機型及安裝規格」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8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51322121號
 
公告主旨: 大陸船員接駁漁船應安裝之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機型及安裝規格,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 岸置處所經營人受託接駁大陸地區漁船船員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11點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
(一) Inmarsat-C系統之Thrane&ThraneTT-3020C
(二) Inmarsat-C系統之Thrane&ThraneTT-3022D
(三) Inmarsat-C系統之Thrane&ThraneTT-3026S
 
二、 船位回報器機型規格: 應包含一具inmartsat-C收發報器、衛星收發天線、電源供應器及訊號傳輸線等。
 
三、安裝確認事項:
(一) 漁船安裝船位回報器時,應設定資料傳送位址為本會指定之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頻率為每一小時一次。
(二) 漁船船主裝妥船位回報器後,應立即通聯對外漁協,並由該協會將監控中心DNID(Data Network Identification)將該船之編號設定於船位回報器主機內。
(三) 漁船船主需填妥「漁船基本資料季船位抽取同意書」,並繳交至所屬漁會彙整後送對外漁協。
(四) 電詢對外漁協取得船位資料後完成船位回報器之裝設。(漁業推廣24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