Экстремальные виды отдыха
Недвижимость. Недвижимость в Одессе. Агентство недвижимости Ланжерон
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列印

愚伯:「阿惠呀!聽說汝尪阿安最近要駛伊彼臺「一路發168」號漁船,前往大西洋捉『黑甕串( 黑鮪)』, 甘有影?」。

 
阿惠:「愚伯!您老人家真是萬事通,無講汝就知,聽阮尪說這趟水陸很遙遠,而且也「粉」危險,如果不小心,可能還會被『阿督仔』(外國人)掠去吃免錢飯。」
 
愚伯:「是呀!是呀!所以阿惠汝要勸勸安仔沿途要順著公海走,不要貪圖縮短水路誤『阿督仔』ㄝ經濟海域或領海,否則可能會得不償失。」
 
阿惠:「愚伯汝的指點,阮會轉告安仔。不過什麼叫公海?海若是大夥公家ㄝ,是按怎樣阿英伊尪的漁船,去年會在公海上乎阿本仔(日本人)欺負?」
 
愚伯:「阿惠汝講的嘛有一點兒道理,講到『公海』,卡早ㄝ時陣,確實有一批『阿督仔』主張所謂海洋自由論,但是也另外有一批人提出不同的主張⋯⋯⋯。」
 
阿惠:「阮討海人是天公仔子,每一工攏要冒著生命的危險,在海中討生活顧三餐,而且知識又比不上別人,想到阮安仔要去那麼遠,怎能叫阮不煩惱⋯⋯。」
 
愚伯:「免驚!免驚!阿惠,不如這樣好了,我老人家就好人做到底,汝回去叫阿安來,我免費給他開一課有關公海的國際法乎伊聽⋯⋯。」
 
 
  有關公海之國際法規範,聯合國主導的1958年的公海公約以及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均有明文,爰就該兩個國際公約針對公海的一般規定,分別介紹說明如下。
 
壹、1958年公海公約之規範
 
  各國為編纂公海的國際法規則,於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內瓦舉行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於1958年4月29日通過公海公約,在該公約中所列條款,概括宣示國際法上之確定原則。也就是說,公海公約所列的各條款,係經由聯合國海洋法會議就國際習慣法與相關的國際條約所建立的原則,予以明確化與條文化,而該等原則在國際法上係屬確定的原則,換句話說,公海公約係總結當時國際社會所共同確認的國際習慣法以及相關國際條約所建立的各項原則。
 
  有關1958年公海公約(以下稱公海公約)的相關規範分別說明如下:
 
  公海的意義,於公海公約中將其定義為:不屬於領海或一國內國水域之海洋所有各部分。在該等定義之下,除了領海與一國內水之外之海洋,即為公海。
 
一、公海自由
 
  公海對各國一律開放,任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公海任何部分屬其主權範圍。公海自由依公海公約及國際法其他規則所定之條件行使之。公海自由對沿海國及非沿海國而言,係指下列事項:(一)航行自由;(二)捕魚自由;(三)敷設海底電纜與管線的自由;(四)公海上空飛行之自由。各國行使公海自由以及國際法一般原則所承認之其他自由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之利益。
 
  無海岸國家應可自由通達海洋,俾與沿海國家以平等地位享有海洋自由,為此目的,凡位於海洋與無海岸國間之國家應與無海岸國相互協議,依照現行國際公約:(一)准許無海岸國根據交互原則自由過境,(二)對於懸掛該國國旗之船舶,任出入及使用海港事宜上准其與本國船舶或任何他國船舶享受平等待遇。凡位於海洋與無岸國間之國家,對於一切有關過境自由及海港內平等待遇之事項,如其本國及無海岸國均尚非現行國際公約當事國,應與後者相互協議,參酌沿海國或被通過國之權利及無海岸國之特殊情況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