Экстремальные виды отдыха
Недвижимость. Недвижимость в Одессе. Агентство недвижимости Ланжерон
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列印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
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虛報船位。
(二)本會漁業署依第八、九點命令漁船限期返回指定港口,而漁船未依限期返回指定港口。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會漁業署指派之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及接運觀察員往返執行公務。
(四)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會漁業署指派之檢查員執行公務。
(五)監控系統累計斷訊達三十日以上。
(六)未經核准將本船監控系統改安裝於他船,並回報對外漁協。
(七)未依規定繳交、填報或虛報作業情形紀錄表、漁獲速報表、漁船轉載漁獲紀錄表、魚貨銷售資料。
(八)涉及非法、未報告、不受管理之漁業行為者。
(九)違反第九點本會漁業署停止作業命令,未依期限返回指定港口者。
 
十一、遮蔽或塗改漁船之識別標誌,除依漁業法第六十二條移送法辦外,並依同
法第十條裁處。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移送法辦外,並依同法第十條裁處。
(一)提供本船申領之漁業證明書供我國籍他船或他國籍漁船使用,或本船漁獲物持我國籍他船或他國籍漁船所領漁業證明書銷售。
(二)未經核准載運本船以外漁獲物,或未經核准將本船漁獲物供其他船舶載運。
(三)未經核准擅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者。
 
十三、倘主漁獲魚種捕撈量超出其單船漁獲限額達百分之五以上者,除依漁業法
第六十條移送法辦外,並依同法第十條裁處。核處收回漁業執照之裁罰基準如下:
(一)超捕漁獲限額在十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者,處收回漁業執照一個月,超捕漁獲限額在二十公噸以上未滿三十公噸者,處收回漁業執照二個月,並以此原則類推。
(二)匿報漁獲相關報表,經查獲發現超捕漁獲限額者,另加處收回漁業執照一個月。
(三)漁船當年作業已達漁獲限額者,應立即停止作業並駛入本會漁業署指定之港口,其收回漁業執照處分應自隔年一月一日起或本會漁業署指定之日期執行,
處分完畢前不得出港。
 
十四、提供本船申領之漁業證明書供非法、無報告、無管理漁船使用者,除依漁
業法第六十條移送法辦外,並依同法第十條裁處,並將漁船名單送各國際漁業組織列為非法、無報告、無管理之漁船名單。
 
 
(漁業推廣第237期)
 
瀏覽蹤跡:   首頁政令法規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Стройэкогальваника - строительное проектировани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