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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漁獲物轉載管理
1. 本會漁業署得要求漁船,不得將所捕漁獲物委託涉及洗魚之外國籍漁獲物運搬船轉載漁獲物。
2. 海上轉載或港口轉載均需於轉載前兩週依格式通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
3. 監控系統斷訊未修復前,不得轉載。
(五)漁業證明書管理
1. 漁船捕獲之漁獲物因銷售需要,其所屬漁業人應依相關規定,向船籍港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請相關魚種漁業證明書。
2. 漁業證明書僅供本船所捕之漁獲物銷售使用,不得提供他船使用,或本船漁獲物不得持他船所領漁業證明書銷售。
3. 各洋區魚貨加工處理後魚體重轉換成全魚重之轉換係數。
4. 前一年經核准魚貨物留艙量,應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轉運並申請漁業證明書。
(六)漁獲限額管理
1. 漁業人應善盡管理之責,漁船不得超額捕撈有限額管制魚種。
2. 大目鮪組及兼營組之單船大目鮪漁獲限額用罄時,漁船應立即停止作業進港。
3. 長鰭鮪組漁船,當單船大目鮪意外漁獲限額用罄時,倘再有意外漁獲大目鮪時,應即拋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速報表。
4. 各洋區大目鮪組單船大目鮪漁獲量達單船全年大目鮪限額百分之七○,速報表累計每月單船大目鮪漁獲速報量低於十噸時,漁船應即停止作業並駛入本會漁業署指定之港口,剩餘限額由本會漁業署收回統籌分配。
5. 漁船所捕漁獲不得超過該船當年漁獲限額,倘主漁獲魚種實際卸魚量超出其單船漁獲限額,將自該船下一作業年度之單船漁獲限額扣除超出限額之二倍超捕量。
6. 當年倘受進港停止作業處分者,其配額將依處分期間等比例由本會漁業署收回統籌分配,倘該年度無配額可供收回時,應從次年度配額收回。
五、代理商不得代理銷售未經核准赴三大洋作業或在非核准水域作業漁船所捕之漁獲物。違反者,廢止其經營代理銷售漁獲業務之核准。
六、鮪魚公會對於違反本注意事項,經本會處分且處分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之漁船,不得核發冷凍鮪類(含旗魚類)輸日配額證明。
七、本會漁業署為資源保育管理需要,得選定樣本船執行漁具或漁法試驗、相關報表填報及其他協助辦理事項。有關樣本船之資格、獎勵漁獲魚種及配額額度由
本會另行公告。
八、監控系統斷訊累計超過(含)十五日者,本會漁業署得命令漁船立即停止作
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並於監控系統於測試後可正常運作者,始能再
出港作業。前項漁船返航、進港、檢查等所衍生費用,由漁業人自行負擔。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命令該船停止作業,限期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
(一)未經核准載運本船以外漁獲物,或未經核准將本船漁獲物供其他船舶載運。
(二)涉嫌經營或涉入或支持非法、無報告、無管理漁業之情形。
(三)我國籍漁獲物運搬船載運我國漁船違規捕撈,或不得持有之漁獲物,或載運他國漁船之漁獲物。
(四)登錄在同一艘漁船之不同部監控系統,其回報之船位不一致者。
(五)其他涉嫌違規作業,或漁獲量異常無法證明其來源。前項漁船返航、進港、檢查等所衍生費用,由漁業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