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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國家、省、地區水產技術推廣機構的任務:
(一)編制提出水產技術推廣、開發工作的規劃、計劃,及組織實施;
(二)制定水產技術推廣的規章制度;
(三)檢查、總結、交流、指導水產技術推廣、開發工作,指導地方水產技術推廣工作和隊伍建設;
(四)參加適用水產科技成果的評定和技術標準的制定,組織對實用水產技術的審定;
(五)組織技術推廣專案的驗收及技術推廣工作評比、獎勵,參加有關水產科技成果的鑒定;
(六)舉辦或參加國內外科技成果交流、交易、開發、經營活動;
(七)開展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和技術培訓,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
(八)組織技術推廣資訊的交流和宣傳;
(九)結合推廣專案的實施,組織興辦技術服務、經濟實體,搞好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水產技術推廣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編制提出技術推廣、培訓和科普工作的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完成上級下達的技術推廣任務;
(三)引進新技術、新品種、新設備進行實驗、示範、推廣;
(四)開展技術咨詢、技術承包,興辦技術服務、經濟實體,搞好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五)貫徹技術標準,制定技術規程,評定實用水產技術;
(六)組織水產技術交流、技術培訓,總結、交流水產技術推廣工作經驗;
(七)指導鄉、村水產技術推廣機構及各類推廣服務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鄉級水產技術推廣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推廣任務;
(二)服務生產,服務漁(農)民,宣傳、普及水產科學技術基本知識,開展技術咨詢、技術承包;
(三)抓好示範點,總結推廣群眾先進經驗,興辦技術服務、經濟實體,做好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第十三條 國家和地方各級水產主管部門都要積極發展以漁民為主體,漁民技術員、科技人員、專業戶為骨幹的群眾性漁業技術服務組織,並支援他們開展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水產技術推廣機構的領導幹部,應從水產技術幹部中選拔事業心強、熟悉業務、善於管理的人員擔任。縣以上水產技術推廣人員,應具有中等以上專業學歷或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取得技術員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鄉以下(含鄉)水產技術推廣人員原則上應取得漁民技術員以上職稱。
第十五條 應保持推廣人員相對穩定,特別是領導幹部和業務骨幹不要輕易變動。為保證技術推廣任務的完成與充分發揮他們的業務專長,不要任意抽調他們去搞與水產技術推廣無關的工作。
第十六條 從事水產技術推廣的機構和人民取得的技術成果,受國家有關法律保護,不得侵佔;進行有償服務可以取得合法收入;享受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相應待遇。
第十七條 水產科研、教學單位要在搞好科研、教學任務的同時,加強科技開發和技術推廣工作,開展相應水產先進實用技術的檢測、驗證和普及推廣的社會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