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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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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產技術推廣工作,加速科研成果和實用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漁業勞動者的素質,促進水產業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水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產技術推廣”,是指對水生經濟動植物的繁殖、養殖、增殖、捕撈、加工以及漁船、漁機等具有新穎性、先進性的實用價值的技術的普及、應用與社會化服務。  
 
第三條 水產技術推廣以水平技術推廣機構為骨幹組織實施,並實行專業技術推廣機構與科研、教育、生產單位相結合,與群眾服務組織相結合,與群眾服務組織相結合,國家興辦與社會支援相結合。  
 
第四條 水產技術推廣應堅持面向漁區、農村、服務水產生產,服務漁(農)民的方向;尊重生產經營者的意願;遵循因地制宜,試驗、示範、推廣的原則;講求經濟 、社會和生態效益。  
 
第五條 各級水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產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應政策,並積極幫助落實,疏通技術推廣和開發所需資金與物資的渠道,逐步增強推廣機構的服務功能。 
 
第六條 水產技術推廣和開發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涉及保密和國家安全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水產技術推廣服務體系與工作任務  
 
第七條 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下同),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下同)、縣(縣級市、自治縣、旗,下同)、鄉(民族鄉、鎮,下同)水產技術推廣機構,與漁(農)村各類科普組織及漁(農)民專業技術服務組織,組成水產技術推廣服務體系。  
 
第八條 水產技術推廣的中心任務是引進和推廣科技成果、先進的適用技術和總結交流先進生產經驗,開展試驗示範,宣傳普及水產科學知識,推動漁業生產的發展。  
 
第九條 水產技術推廣的工作範圍,主要是推廣應用與開發新技術、優良品種、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裝備等,舉辦技術培訓,開展技術咨詢和服務,組織技術交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