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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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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中國遠洋漁業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遠洋漁業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最近,農業部頒佈《遠洋漁業管理暫行規定》。  

 
《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1、加強對遠洋漁業專案的管理。遠洋漁業專案需由省級(含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農業部審批;遠洋企業申報遠洋漁業專案時,須持有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作協定、外方合作夥伴的資信情況、基本捕撈許可證、漁船所有權證書及漁船檢驗證明材料等。  
 
2、加強對遠洋漁業企業的協調和管理。國家對取得“農業部遠洋漁業企業資格”的企業實行資格年審制度,即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按照行政隸屬關係逐級上報,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農業部審批。 
 
3、加強對遠洋漁業船舶的管理。所有遠洋漁業船舶,均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法定核對總和辦理漁業船舶國籍登記手續。凡需登記註冊中國國籍的遠洋漁業船舶,須按《中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漁業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漁港監督機構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並開具登出登記證明。  
 
4、加強對遠洋漁業船舶船員的管理。凡從事遠洋漁業生産的遠洋漁業船舶船員,必須經農業部審定的具備培訓資格的單位培訓,並經省級以上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授權機關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證書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