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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內新建造完成外國籍漁船欲停泊第二點所列漁港者,應先取得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影本,並於三日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代理申辦進國際商港區域內漁港者,須領有船務代理業許可證)向當地漁港主管機關或其代管機關申請許可進港停泊。
七、國內新建造完成外國籍漁船欲出漁港者,應於三日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代理申辦出國際商港區域內漁港者,須領有船務代理業許可證)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漁港主管機關或其代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港申請表(附表一)。
(二)漁船之船舶國籍證書影本。
(三)出港船員名冊(含姓名(中英文)、國籍、出生日期、船上職務、護照或旅行文件編號)。
(四)漁船之船長有效執業證書影本。
八、外國籍漁船(含國內新建造完成外國籍漁船)欲進出國際商港區域內漁港者,除須先經漁港主管機關或其代管機關於「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港申請表」核註同意意見外,並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持上述同意文件,依商港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向商港管理機關申辦進出商港,並依有關法令規定接受檢查。
九、漁港主管機關或其代管機關發現外國籍漁船申請進出港資料填報不實,或進港後從事與申請進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得撤銷或廢止其進港許可,並勒令其限期出港,逾限未出港者,得依漁港法相關規定辦理,另得於一年以內不受理其進港申請。
十、申請進出漁港之外國籍漁船其申報進出港時間與實際進出港時間相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逾時應重行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