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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11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一○六一號令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利各級漁港主管機關審查外國籍漁船依漁港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申請進出漁港,特訂定本要點。
二、外國籍漁船(含國內新建造完成外國籍漁船)經向下列漁港主管機關或其代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進出各該區域:
(一)高雄商港區域內經漁港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港。
(二)正濱漁港內修造船廠區。
(三)安平、東港鹽埔、南方澳漁港(僅限於國內新建造完成外國籍漁船申請補給及出港)。
三、申請進港之外國籍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漁港主管機關或其代管機關不得同意其進港:
(一)船籍登記屬於國際漁業組織貿易制裁之國家。
(二)列名在國際組織所通過「非法、不報告、不受管制」(IUU)名單內。
(三)船籍屬於與我國漁船共同使用沿、近海傳統作業漁場資源之國家。
(四)進港目的非屬維修或補給者。
(五)搭載大陸地區船員。
四、漁港主管機關或其代管機關應於不妨害我國籍漁船正常使用漁港之情形下,始得許可外國籍漁船進出漁港,並應指定其停泊區域。為維護我國漁船正常使用漁港區域之權益,漁港主管機關或其代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漁業團體協商決定漁港開放外國籍漁船停泊之區域及期間等限制條件,並公告之。
五、外國籍漁船(不含國內新建造完成外國籍漁船)欲進出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漁港者,應於三日前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須領有船務代理業許可證)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漁港主管機關或其代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港申請表(附表一,備註欄應填具申請停泊之漁港港區)。
(二)外國籍漁船作業資料表(附表二,出港申請者免附)。
(三)漁船之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出港申請者免附)。
(四)漁業執照或漁撈許可文件影本(出港申請者免附)。
(五)進出港船員名冊(含姓名(中英文)、國籍、出生日期、船上職務、護照或旅行文件編號)。
(六)漁船之船長有效執業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