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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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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12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一一五四號令,並自中華民國2003年1月1日起實施

 
一、申請輸出漁船原屬我國籍漁船(C.C.C號列8902.00.10.10-9及C.C.C號列8902.00.10.90-2),申請人應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惟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C.C.C號列8902.00.10.10-9),申請人需另檢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發漁船出口同意書,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方可辦理通關手續。
 
二、申請輸出國內新建造完成之外國籍漁船,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者(C.C.C號列8902.00.10.10-9),申請人依貿易法第十一條規定,並據下列漁船種類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辦漁船出口同意書,俾憑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方可辦理通關手續。
 
(一)圍網漁船及拖網漁船:
1.漁船出口同意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造船廠開具之建造證明(影本)乙份。
3.漁船全側及局部漁撈設施之5*7照片各乙張。
4.船舶國籍證書(正、影本各乙份)。
 
(二)其他漁船:
1.漁船出口同意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造船廠開具之建造證明(影本乙份)。
3.漁船全側及局部漁撈設施之5*7照片各乙張。
4.船旗國核准漁業經營之許可文件(正、影本各乙份)。
5.船舶國籍證書(正、影本各乙份)。
6.驗船機構開具之具有船長資料之船舶文件(正、影本各乙份)
 
三、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延繩釣漁船,申請輸出至國際漁業組織所制裁之國家或列入國際漁業組織所公告之非法、不報告、不受管制(簡稱IUU)名單之漁船船籍國者,皆不予核發漁船出口同意書。
 
四、依本要點核發之漁船出口同意書,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