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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四農漁字第四○四○三七八A號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漁字第八八六七五五二八A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七一三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一八○五號令修正第三點及第十點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二○二二二四號令修正第三點及第四點條文;並增列第三點之一條文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核發漁船船員手冊(以下簡稱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領船員手冊,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區漁會
1查對僱傭承諾書及相關申請書件是否填寫完整。
2彙整申請人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辦理查核。並應於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核章後,予以建檔。(格式如附件一)
(二)警察機關或巡防機關查核無誤後,抽存申請書一份,其餘申請書件轉送(或由申請人、代辦人親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辦。
(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1依本規則有關規定審查申請書件,並將船員基本資料鍵入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及列印船員手冊。
2核發船員手冊交申請人領回逕送區漁會核章,或由區漁會核章後轉發船員使用。
三、船員手冊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毀損或相關欄位不敷使用申請補發或換發者,船員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具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書件及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辦。前項申辦船員手冊,免檢具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表及免依前點第一款程序辦理。三之一、船員手冊期滿申請換發者,應檢具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書件、原領船員手冊正本及最近五年內出海作業達一年之證明(其未能提出證明者,應接受本規則第十一條規定之相關訓練合格)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船員手冊。依前項申辦船員手冊,免依第二點第一款程序辦理。因出海作業及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檢具船員手冊正本者,得以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等證件替代。船員手冊逾期五年以上申請換發者,應依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四、遠洋漁船船員之船員手冊有效期間將於出國作業期間屆滿時,得檢具本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書件、原領船員手冊正本及漁業人出具之主管機關核准前往國外作業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換發船員手冊。
五、船員變更雇主、服務漁船、不再出海作業,船員或漁業人應辦理異動登記;船員失蹤、死亡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註銷其船員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