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四一○○九號公告
中華民國91年11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四○九一一號令修正,原名稱為「本會主管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
一、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會主管之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安平漁港、興達漁港、南方澳漁港、烏石漁港、新竹漁港、梧棲漁港、將軍漁港及東港鹽埔漁港等十處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以下簡稱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如下:
(一)沿近海漁船、舢舨及漁筏:依本標準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與國外合作或以國外為基地之漁船:依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一元,並按實際泊港日數計收。
(三)娛樂漁業漁船:依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元,並按實際泊港日數計收,全年最多以一百八十日計算。
(四)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五)公務船舶、研究船、訓練船:免予收費。
(六)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
1、交通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八元計收。
2、工作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十二元計收。
3、其他船舶(包括外籍漁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七)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
1、碼頭水深為低潮位以下三公尺(包括三公尺)以內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計收。
2、碼頭水深超過低潮位以下三公尺至五公尺(包括五公尺)以內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3、碼頭水深超過低潮位以下五公尺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計收。
二、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安平漁港、興達漁港、南方澳漁港、烏石漁港、新竹漁港、將軍漁港及東港鹽埔漁港等九處漁港管理費由各受託代管之縣(市)政府代為收取,並自中華民國2002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