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一○二一一號令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為審查申請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特設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九人,由本會漁業署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遴聘組成。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三、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漁業署指派之委員中聘兼之;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一人,就本會漁業署編制內人員派兼之,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
四、本委員會採書面審查及召開會議審查兩種方式辦理。本委員會依據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首次輸入外來水產動物活體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表」,先送請各委員以書面審查之,如委員有不同意見,再由召集委員擇期召集會議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五、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依出席委員全數同意行之。
六、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
七、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漁業署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會漁業署名義行之。
〈摘錄自漁業推廣月刊第19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