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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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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八五二號令
 
一、為資源管理、因應國際漁業組織實施冷凍大目鮪之貿易認證制度,輔導經核准輸入但尚未取得我國漁業證照前之漁船,符合國際漁業管理規範,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之漁船為核准輸入且取得我國臨時國籍證書但尚未取得我國漁業證照之一百噸以上延繩釣漁船。
三、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以下簡稱漁業證明書)之代開事務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理室)辦理。
四、核發漁業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其應載明格式內容及需填列之各欄資料,(如在太平洋捕獲之漁獲物,不需填列第六款產品說明及第七款出口業者等資料)。
五、漁業證明書核發對象應遵守「經核准輸入之大型鮪延繩釣漁船自核准輸入至取得我國漁業證照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否則得不予核發漁業證明書。
六、漁業證明書提出申請者,以漁船輸入申請人或代理商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函。
(二)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一式四份。
(三)核准輸入函及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各乙份(首次申領時檢附)。
(四)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作業時間之船位證明資料(如漁船監控系統VMS資料或漁業電台等船位回報資料)乙份。但如有裝設VMS,且船位能自動回報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者,免附本次目證明資料。
(五)運搬船或商輪或空運轉載冷凍大目鮪魚貨明細證明書影本乙份或檢附魚貨明細資料申報自行運往日本銷售之裝載證明文件。
(六)申請漁業證明書之總重量已超過上月之累計速報量,而當月之漁獲量因尚未屆速報時間而未報者,應提具臺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同業公會認證之當月漁獲速報表。
七、魚貨完成輸銷通關後二個月內,漁船輸入申請人或代理商需將輸入國檢定單位所核發之輸入資料影本或售魚清單影本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理室)核銷。
八、前點魚貨未依規定完成核銷者,嗣後均不對該船之漁獲物核發漁業證明書。
九、已除原國籍迄取得漁業執照之期間,不予核發漁業證明書。
〈摘錄自漁業推廣月刊第1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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