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九九一號令
漁業證明書或產地證明書係漁業人就其所有特定漁船,經依一定之申請程序,所獲發用以證明其實際漁獲情形之公文書,其行使首重真實性。茲依據「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
自即日起,漁業人不得就其漁船所申領之漁業證明書或產地證明書供販售或證明他船漁獲物使用(漁業人有二艘以上作業漁船者,亦不得互為混用)。違者,依同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分。漁業人有其他妨害漁業證明書或產地證明書真實行使之行為者,亦同。
〈摘錄自漁業推廣月刊第19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