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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按月向相關單位速報漁獲量者:
1‧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一式四份。
(3)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作業期間之船位證明資料(如漁船監控系統(VMS)資料或漁業通訊電台或全球定位系統(GPS)或足以證明在該洋區作業之船位資料)乙份。但如有裝設漁船監控系統VMS,且船位能自動回報至對外漁協者,免附本次目證明資料。
(4)運搬船或商輪或空運轉載魚貨證明書影本乙份,或申辦自行運往日本銷售之裝載證明文件。
(5)申請漁業證明書之總重量已超過上月之累計速報量,而當月之漁獲量因尚未屆速報時間而未報者,應提具鮪魚公會認證之當月漁獲速報表及已核發鮪魚公會冷凍生魚片鮪旗魚輸日證明資料。
2‧非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函乙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一式四份。
(3)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作業期間之船位證明資料(如漁船監控系統(VMS)資料或漁業通訊電台或全球定位系統GPS)或足以證明在該洋區作業之船位資料)乙份。但如有裝設漁船監控系統VMS,且船位能自動回報至對外漁協者,免附本次目證明資料。
(4)運搬船或商輪或空運轉載魚貨證明書影本乙份,或漁船在國內港口卸售資料影本乙份。
(三)圍網作業漁船之冷凍大目鮪魚貨,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函乙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一式四份。
(3)鮪魚公會確認之該批漁獲物數量之證明資料。
(4)運搬船或商輪或空運轉載魚貨證明書影本乙份。
六、魚貨完成輸銷通關後二個月內,凡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船主或代理商需將輸入國檢定單位所核發之輸入資料影本或售魚清單影本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銷,另縣(市)政府核發之案件者,請逕檢附輸入國檢定單位所核發之輸入資料影本或售魚清單影本,向縣(市)政府申請核銷,縣(市)政府再按月彙整轉送本會漁業署備查。
前述魚貨未依規定完成核銷者,該船及該批魚貨證明書之申請者後續之漁獲物即得不予核發漁業證明書。
〈摘錄自漁業推廣月刊第19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