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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02 九月 2015 分類:政令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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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六四四號令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七四一號令,修第六點條文及附件四
一、為資源管理及因應國際漁業組織實施冷凍大目鮪之貿易認證制度,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以下簡稱漁業證明書)之核發,其漁獲漁船之船籍港屬高雄市者,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辦理,船籍港屬台灣省者,由船籍港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辦理。
 
三、核發漁業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其應載明格式內容及需填列之各欄資料。(如在太平洋捕獲之漁獲物,不需填列第六款產品說明及第七款出口業者等資料)
 
四、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核發的對象以獲准在各洋區作業之漁船為限,除圍網作業漁船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否則得不予核發漁業證明書:
 
(一)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船長應於每月五日前(遇假日順延),以電傳書面向鮪魚公會速報上月之漁獲重量(全魚重,單位公斤),鮪魚公會應於每月十日前將該資料依洋區彙整後,送本會漁業署及其南部辦公室備查;非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且其船籍港屬高雄市者,船長應於每月五日前(遇假日順延),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速報。
 
  另船籍港屬台灣省者,船長應於每月五日前(遇假日順延),透過漁船所屬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通報漁船所捕漁獲量,漁業通訊電台於接獲通報後,應查明該船船籍,並代為填寫鮪釣作業船隻漁獲量速報表,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資料彙整後送船籍港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縣(市)政府並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後送本會漁業署備查。各洋區如有另行規定漁獲量速報之時間及報表之格式,應遵守各洋區之相關作業規定。
 
(二)漁船於完成一次轉載或進港三十日內,船長應將作業情形紀錄表送交船主,漁船船籍港屬高雄市者,船主應於收到後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漁船船籍港屬台灣省者,船主應將前述資料送交縣(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送本會漁業署備查。另有關船主繳送作業情形紀錄表時間不得逾越進港後六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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