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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漁業證明書提出申請者,以漁船船主或代理商為限,申請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作業規定公告前,毋須按月向相關單位速報漁獲量者:
1‧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函乙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一式四份。
(3)鮪魚公會確認之補報速報表資料及鮪魚公會已核發該船本(九十一)年之鮪魚公會冷凍生魚片鮪旗魚類輸日證明資料。
(4)捕獲該批漁獲物之漁船前二次之大目鮪漁獲物輸銷他國之卸魚資料影本各乙份。
(5)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作業期間之船位證明資料(如漁船監控系統(VMS)資料或漁業通訊電台或全球定位系統(GPS)或足以證明在該洋區作業之船位資料)乙份。但如有裝設VMS,且船位能自動回報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者,免附本次目證明資料。
(6)運搬船或商輪或空運轉載魚貨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或申辦自行運往日本銷售之裝載證明文件。
2‧非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一式四份。
(3)捕獲該批漁獲物之漁船前二次之大目鮪漁獲物輸銷他國之卸魚資料影本乙份。
(4)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作業期間之船位證明資料(如漁船監控系統(VMS)資料或漁業通訊電台或全球定位系統(GPS)或足以證明在洋區作業之船位資料)乙份。但如有裝設VMS,且船位能自動回報至對外漁協者,免附本次目證明資料。
(5)運搬船或商輪或空運轉載魚貨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或漁船在國內港口卸售資料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