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六四四號令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七四一號令,修第六點條文及附件四
一、為資源管理及因應國際漁業組織實施冷凍大目鮪之貿易認證制度,爰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以下簡稱漁業證明書)之核發,其漁獲漁船之船籍港屬高雄市者,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辦理,船籍港屬台灣省者,由船籍港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辦理。
三、核發漁業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其應載明格式內容及需填列之各欄資料。(如在太平洋捕獲之漁獲物,不需填列第六款產品說明及第七款出口業者等資料)
四、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核發的對象以獲准在各洋區作業之漁船為限,除圍網作業漁船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否則得不予核發漁業證明書:
(一)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船長應於每月五日前(遇假日順延),以電傳書面向鮪魚公會速報上月之漁獲重量(全魚重,單位公斤),鮪魚公會應於每月十日前將該資料依洋區彙整後,送本會漁業署及其南部辦公室備查;非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且其船籍港屬高雄市者,船長應於每月五日前(遇假日順延),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速報。
另船籍港屬台灣省者,船長應於每月五日前(遇假日順延),透過漁船所屬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通報漁船所捕漁獲量,漁業通訊電台於接獲通報後,應查明該船船籍,並代為填寫鮪釣作業船隻漁獲量速報表,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資料彙整後送船籍港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縣(市)政府並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後送本會漁業署備查。各洋區如有另行規定漁獲量速報之時間及報表之格式,應遵守各洋區之相關作業規定。
(二)漁船於完成一次轉載或進港三十日內,船長應將作業情形紀錄表送交船主,漁船船籍港屬高雄市者,船主應於收到後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漁船船籍港屬台灣省者,船主應將前述資料送交縣(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送本會漁業署備查。另有關船主繳送作業情形紀錄表時間不得逾越進港後六十日內。
五、漁業證明書提出申請者,以漁船船主或代理商為限,申請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作業規定公告前,毋須按月向相關單位速報漁獲量者:
1‧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函乙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一式四份。
(3)鮪魚公會確認之補報速報表資料及鮪魚公會已核發該船本(九十一)年之鮪魚公會冷凍生魚片鮪旗魚類輸日證明資料。
(4)捕獲該批漁獲物之漁船前二次之大目鮪漁獲物輸銷他國之卸魚資料影本各乙份。
(5)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作業期間之船位證明資料(如漁船監控系統(VMS)資料或漁業通訊電台或全球定位系統(GPS)或足以證明在該洋區作業之船位資料)乙份。但如有裝設VMS,且船位能自動回報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者,免附本次目證明資料。
(6)運搬船或商輪或空運轉載魚貨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或申辦自行運往日本銷售之裝載證明文件。
2‧非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一式四份。
(3)捕獲該批漁獲物之漁船前二次之大目鮪漁獲物輸銷他國之卸魚資料影本乙份。
(4)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作業期間之船位證明資料(如漁船監控系統(VMS)資料或漁業通訊電台或全球定位系統(GPS)或足以證明在洋區作業之船位資料)乙份。但如有裝設VMS,且船位能自動回報至對外漁協者,免附本次目證明資料。
(5)運搬船或商輪或空運轉載魚貨證明文件影本乙份,或漁船在國內港口卸售資料影本乙份。
(二)已按月向相關單位速報漁獲量者:
1‧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一式四份。
(3)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作業期間之船位證明資料(如漁船監控系統(VMS)資料或漁業通訊電台或全球定位系統(GPS)或足以證明在該洋區作業之船位資料)乙份。但如有裝設漁船監控系統VMS,且船位能自動回報至對外漁協者,免附本次目證明資料。
(4)運搬船或商輪或空運轉載魚貨證明書影本乙份,或申辦自行運往日本銷售之裝載證明文件。
(5)申請漁業證明書之總重量已超過上月之累計速報量,而當月之漁獲量因尚未屆速報時間而未報者,應提具鮪魚公會認證之當月漁獲速報表及已核發鮪魚公會冷凍生魚片鮪旗魚輸日證明資料。
2‧非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函乙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一式四份。
(3)漁船捕獲該批漁獲物之作業期間之船位證明資料(如漁船監控系統(VMS)資料或漁業通訊電台或全球定位系統GPS)或足以證明在該洋區作業之船位資料)乙份。但如有裝設漁船監控系統VMS,且船位能自動回報至對外漁協者,免附本次目證明資料。
(4)運搬船或商輪或空運轉載魚貨證明書影本乙份,或漁船在國內港口卸售資料影本乙份。
(三)圍網作業漁船之冷凍大目鮪魚貨,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函乙份。
(2)資料完整打印之漁業證明書一式四份。
(3)鮪魚公會確認之該批漁獲物數量之證明資料。
(4)運搬船或商輪或空運轉載魚貨證明書影本乙份。
六、魚貨完成輸銷通關後二個月內,凡鮪魚公會所屬會員之漁船,船主或代理商需將輸入國檢定單位所核發之輸入資料影本或售魚清單影本送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銷,另縣(市)政府核發之案件者,請逕檢附輸入國檢定單位所核發之輸入資料影本或售魚清單影本,向縣(市)政府申請核銷,縣(市)政府再按月彙整轉送本會漁業署備查。
前述魚貨未依規定完成核銷者,該船及該批魚貨證明書之申請者後續之漁獲物即得不予核發漁業證明書。
〈摘錄自漁業推廣月刊第19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