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九○)農漁字第九○一三一○二○八號令公告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一○一九二號令修訂附件一,自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實施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
公告事項:
一、申請進口生鮮或冷藏劍旗魚(劍旗魚科)(C.C.C.號列:○三○二 六九 九九 五○一四)。冷凍劍旗魚(劍旗魚科)(C.C.C.號列:○三○三 七九 九九 八○一五)、生鮮或冷藏劍旗魚片及魚肉(劍旗魚科)(不論是否經剁細)(C.C.C.號列:○三○四 一○ 九○ 六○一九)及冷凍劍旗魚片(劍旗魚科)(C.C.C.號列:○三○四 二○ 九○ 四○一二),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申請進口劍旗魚,進口商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漁業署申請核發進口同意書,始得辦理通關手續。
(一)出口國為原產國:
1‧進口劍旗魚申請書。
2‧進口商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乙份。
3‧經出口國開具之劍旗魚合格證明書( SWORDFISH 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4‧國外報價單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乙份。
(二)出口國非為原產國:
1‧進口劍旗魚申請書。
2‧進口商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乙份。
3‧經最後出口國驗證後開具之劍旗魚合格證明書(SWORDFISH 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4‧國外報價單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乙份。
三、進口同意書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逾期作廢。但國內外法令或疫情改變,不許進口時,已發之同意書無效。
四、申請進口之劍旗魚有下列事項者不予核發進口同意書:
(一)來自國際漁業組織實施禁止進口之國家。
(二)於大西洋捕獲之體型小於十五公斤之劍旗魚。
〈摘錄自漁業推廣月刊第19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