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七四五號令
自本(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起,本會漁業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核發之「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輸日劍旗魚合格證明書」及「輸美劍旗魚合格證明書」等文件,其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另外該等魚貨完成輸銷通關後二個月內,船主或代理商或出進口廠商應將輸入國檢定單位所核發之輸入資料影本或售魚清單影本送原受理單位,辦理核銷手續,如果查獲有魚貨未依規定完成核銷者,該船及該批魚貨證明書之申請者後續之漁獲物即得不予核發相關證明書。
〈摘錄自漁業推廣月刊第19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