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四○七三六號令
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船齡滿三年以上經主管機關核准改造後,得申請變更經營特定漁業,變更後原船安裝之主機同意繼續延用,不受本會、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所定主機最大馬力之限制,惟倘安裝之主機馬力超過限制標準者,超出部分不得享有優惠用油補貼,未超出部分仍得享有補貼,至其實際應補貼之金額為:優惠油價補貼金額×(主機限制馬力數\主機實際馬力數),縣(市)政府應於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變更經營特定漁業後,其主機馬力超過限制標準之漁船配油手冊上註明此項計算方式;另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變更經營特定漁業後,再申請更換主機時,則需依本會、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所定漁船安裝主機之最大馬力限制標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