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一一三一號令
經交通部委託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證書者,得否視同具備漁船船員相關基本安全訓練合格之資格認定事項如下:
一、經交通部委託之訓練機構對於「人員求生技能」、「基礎急救」、「防火及基礎滅火」及「人員安全及社會責任」訓練合格,並持有證書者,視同已具備「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合格之資格。
二、經交通部委託之訓練機構對於「人員求生技能」、「基礎急救」、「防火及基礎滅火」、「人員安全及社會責任」及「救生艇筏及救難艇操縱」等訓練合格,並持有證書者,視同已具備「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合格之資格。
三、持符合一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STCW78)規定之船員專業訓練及格證書者,仍應接受本會漁業署規劃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或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始得申領漁船船員手冊。
〈摘錄自漁業推廣月刊第193期〉